网页快照服务的著作权侵权认定

网页快照服务在提升信息获取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复杂法律问题。我国司法实践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快照形式在其服务器上生成作品复制件并向公众提供,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构成内容提供行为而非单纯的技术服务。当快照服务提供者以搜索、链接或系统缓存为由提出不侵权抗辩时,法院不予支持,且侵权认定与快照来源网页内容是否侵权无关。这一规则体系体现了著作权法对数字技术发展的回应,也为平衡各方利益提供了法律框架。

一、网页快照的法律定性:从技术到法律的转换

网页快照的法律定性是侵权认定的逻辑起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正确界定快照行为的法律性质,成为解决相关纠纷的前提。

1. 内容提供行为的认定标准

网页快照服务被认定为内容提供行为而非单纯网络服务,主要基于其技术特性和法律特征。从技术角度看,网页快照是搜索引擎利用爬虫程序对互联网网页进行搜索时,自动生成的复制件并存储于自身服务器中。当用户点击“快照”选项时,搜索引擎直接从其服务器向用户提供内容,这一过程完全在搜索引擎的控制之下。 从法律要件分析,网页快照服务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网页快照使得用户可以直接在搜索引擎服务器上获取被存储的内容,满足了“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这一关键要件。 在“丛文辉诉搜狗公司案”中,二审法院明确认定网页快照提供行为属于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内容提供行为,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系统缓存行为或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搜索链接行为。

2. 与相关行为的区分认定

网页快照与系统缓存存在本质区别。系统缓存是指技术性的自动暂存,旨在提高访问效率,通常很快会被更新替换。而网页快照是搜索引擎主动抓取并长期存储的完整内容复制件,具有持久性完整性特征。 网页快照也与搜索链接服务性质不同。传统搜索链接服务只是提供指向第三方网站的信息路径,不直接提供内容本身。而网页快照是直接向用户提供存储在自身服务器上的内容,实质替代了来源网站的内容提供功能。 表:网页快照与相关技术服务的法律性质区分

比较维度网页快照系统缓存搜索链接
内容存储位置快照服务提供者服务器临时存储,快速更新不存储内容,仅提供路径
用户获取方式直接来自快照服务器通过临时缓存获取跳转至来源网站获取
法律性质内容提供行为技术性自动暂存信息定位服务
责任基础直接侵权责任适用免责条款帮助侵权责任

二、抗辩规则: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边界

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常援引技术中立原则进行抗辩,但司法实践对其抗辩事由持严格审查态度,确立了明确的抗辩规则。

1. 搜索、链接抗辩的排除

当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以搜索、链接服务为由提出不侵权抗辩时,法院明确不予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第十三条规定:“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以搜索、链接或者系统缓存为由提出不侵权抗辩的,不予支持”。 这一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行为性质的本质差异。搜索链接服务只是提供信息定位,不直接提供内容,而网页快照是直接向用户提供作品内容本身。在“北京三面向公司诉人民搜索公司案”中,法院指出网页快照本质上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而非对原网页的搜索或者链接服务。

2. 系统缓存抗辩的否定

网页快照服务同样不适用系统缓存免责条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为系统缓存服务提供了“避风港”保护,但该条款的适用有严格条件,包括缓存内容不被改变、遵守行业规范等。网页快照服务通常不符合这些条件。 在“丛文辉诉搜狗公司案”一审中,法院曾认为网页快照属于系统缓存行为,但因其不符合免责条件而认定侵权。二审法院则更彻底地指出,网页快照根本不属于系统缓存行为,而是独立的内容提供行为。

3. 免责抗辩的审查要素

尽管网页快照被认定为内容提供行为,但并非必然构成侵权。法院会综合考量一系列因素,判断其是否可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明确了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的多种因素。 合理使用是重要的抗辩事由。在“丛文辉诉搜狗公司案”二审中,法院认定涉案网页快照提供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因其不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且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三、侵权认定与来源网页的独立性原则

网页快照服务侵权认定采取独立性原则,即与快照来源网页内容是否侵权无关,这一规则体现了对快照行为本身的独立法律评价。

1. 独立评价的法理基础

侵权认定独立于来源网页内容的法律状态,其法理依据在于著作权的绝对权性质。著作权是对世权,任何对作品的使用行为,无论原始来源是否合法,都需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或符合法律例外规定。 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直接使用了作品,形成了新的传播渠道,这一行为本身需要独立的法律评价。即使来源网页是合法授权传播,快照服务提供者未获许可提供快照的行为仍可能构成侵权。

2. 实质性替代的判断标准

实质性替代是判断网页快照是否侵权的核心标准。如果快照服务实质替代了来源网站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得公众无需访问来源网站即可获得作品,则可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在“体娱公司诉奇虎公司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图片快照在展示方式、效果及内容上与来源网站几乎完全一致,用户可直接保存图片,无需访问原网站,构成实质性替代,因而认定侵权。 相反,在“北京新三优秀公司诉奇虎公司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图片预览功能只是为了方便用户查看检索结果,标注了来源网址,不影响权利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不构成实质性替代,因而不认定侵权。

3. 独立责任的主体认定

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作为独立内容提供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非共同侵权或帮助侵权责任。这一责任认定规则使得著作权人可以直接向快照服务提供者主张权利,无需证明来源网站的责任。 独立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降低了维权成本。同时,这也促使快照服务提供者建立更完善的版权审查机制,防止侵权内容通过快照服务传播。

四、侵权认定的考量因素与裁判规则

网页快照侵权认定采用多因素综合判断方法,法院会结合技术特征、商业逻辑、行业惯例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裁量。

1. 正常使用与合法权益的平衡

判断网页快照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是否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的,不认定侵权。 正常使用的判断需结合作品类型、使用方式、市场影响等因素。对于文字作品,快照服务提供完整文本可能替代原网站访问;对于图片作品,提供高清大图可能影响权利人的授权市场。 合法权益的考量则包括权利人通过作品获得经济收益的能力、声誉影响等。如果快照服务分散了原网站的流量,影响广告收益,可能被认为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2. 技术功能与公共利益的权衡

网页快照的技术功能公共利益价值是侵权认定中的重要考量因素。网页快照具有保存历史信息提高访问效率应对网站故障等重要功能,这些功能对互联网生态具有积极价值。 在“丛文辉诉搜狗公司案”中,法院特别强调了网页快照的不可替代价值:当来源网站无法访问时,快照可以提供历史内容;快照的高亮显示功能提高信息检索效率;快照有助于保存互联网历史资料。 公共利益权衡是合理使用判断的关键。如果认定快照服务构成合理使用,需考虑其对公众获取信息、知识传播的促进作用。

3. 行业惯例与合理措施

行业惯例合理措施是判断快照服务提供者过错程度的重要因素。如果快照服务提供者遵循行业通行标准,采取了合理的预防侵权措施,可能降低其过错程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指出,判断网页快照提供行为是否侵权,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快照的主要用途、权利人能否通过通知删除方法缩小损害、是否已发出通知、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是否从中直接获利等。 通知-删除机制是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工具。如果快照服务提供者设置了便捷的侵权通知渠道,并在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可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五、典型案例的裁判思路与发展趋势

网页快照侵权认定规则在典型案例中逐步发展成型,体现了司法实践对技术发展的积极回应和精细化调整。

1. 丛文辉诉搜狗公司案:合理使用认定

丛文辉诉搜狗公司案是网页快照领域的里程碑案例。该案一审法院认定快照服务提供者侵权,二审法院则推翻一审判决,认定构成合理使用。 二审法院在裁判中确立了合理使用四要素分析框架:快照是否会对来源网页产生实质性替代;快照提供者是否有直接营利目的;权利人是否发出删除通知;快照服务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公共价值。 这一案例体现了法院对技术创新的包容态度,避免了因过度保护著作权而阻碍技术发展。同时,该案也确立了网页快照纠纷中的利益平衡原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

2. 实质性替代测试的适用

实质性替代测试已成为网页快照侵权认定的核心方法。在多个案例中,法院通过分析快照是否实质替代来源网站功能来判断侵权成立与否。 实质性替代的判断包括内容完整性用户体验市场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快照提供的内容与来源网站几乎相同,且用户体验无明显劣势,则可能构成实质性替代。 在“体娱公司诉奇虎公司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图片快照可以使用户直接获得图片,无需访问来源网站,构成实质性替代,因而认定侵权。而在“北京新三优秀公司诉奇虎公司案”中,法院认为预览图功能只是辅助用户选择,不构成实质性替代。

3. 技术发展的规则调适

网页快照侵权认定规则随着技术发展不断调适。早期案例对快照服务持较为宽容的态度,随着技术成熟和商业模式清晰,司法实践逐渐趋于严格。 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对网页快照规则带来新挑战。自动摘要、内容提取等新技术模糊了快照与内容提供的界限,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则。 区块链数字水印等新技术也为快照服务提供了更有效的版权管理工具,可能改变责任认定标准。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将成为过错判断的重要依据。

结语

网页快照服务侵权认定规则的发展体现了著作权法对数字技术的积极回应,也预示着更为精细化的利益平衡趋势。 网页快照服务在信息保存知识传播效率提升方面具有重要价值,法律应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为技术发展留出适当空间。未来,这一领域需要在以下方面继续完善: 类型化区分:针对不同类型的快照服务制定差异化规则。文字快照、图片快照、视频快照等可能有不同的侵权认定标准。 技术中立平衡:合理界定技术提供者的责任边界,既防止技术滥用,又鼓励创新。 国际协调统一:加强国际规则协调,适应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需求。 对于司法实践而言,精准适用网页快照侵权认定规则是实现利益平衡的关键;对于快照服务提供者而言,明确规则边界有助于合规经营;对于著作权人而言,完善的规则体系有利于有效维权。 唯有通过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才能构建既保护著作权又促进技术发展的网页快照侵权认定体系,实现数字时代的法治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