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侵权案件管辖规则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网购商品涉嫌侵权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规范、司法实践和理论争议等多角度,系统分析网购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特别是对”收货地不宜单独作为侵权行为地”这一观点进行深入探讨。

1. 网络购物管辖规则的法律框架

我国目前关于网络购物案件管辖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确立了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的基本规则。 对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作出了特别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侵权案件方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则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表:网络购物案件管辖连结点及其法律依据

管辖连结点法律依据适用情形例外规定
被告住所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有约定从约定
收货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线上线下结合履行方式
侵权行为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侵权纠纷包括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2. 收货地作为管辖连结点的理论争议

在网络购物侵权案件中,关于能否以收货地作为管辖连结点存在较大理论分歧。这一争议本质上反映了传统管辖规则与网络环境特殊性之间的张力。

2.1 支持收货地作为管辖连结点的理由

支持者认为,以收货地作为管辖连结点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政策。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要求消费者必须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将显著增加维权成本,可能使消费者放弃维权。 此外,收货地与案件存在实际联系。收货地是合同履行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与案件有密切联系。将收货地作为管辖连结点符合”密切联系原则“。

2.2 反对收货地作为管辖连结点的理由

反对者则认为,随意扩大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可能导致管辖权泛滥。在网络环境下,买受人可以随意指定收货地,可能导致卖方面临在全国各地应诉的局面,加重卖方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中明确指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这一观点体现了对网络侵权案件管辖连结点泛化的限制态度。 从法律解释角度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所在地,而非受害人主观感知的损害地。在网络环境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具有确定性,不应包括买受人随意指定的收货地。

3. 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管辖区分

在网络购物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中,区分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至关重要。不同类型的纠纷适用不同的管辖规则,关系到收货地能否成为管辖连结点。

3.1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

对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条明确将网络购物合同区分为”线上交付“和”线下交付“两种情形。 对于线上交付的数字产品等,”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线下交付的实物商品,”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覃某某诉黄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强调:”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案中,被告黄某某在淘宝店铺首页公告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法院认定该约定有效。

3.2 网络购物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则

对于网络购物侵权纠纷,则适用不同的管辖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网络侵权案件管辖连结点的限制态度,特别是明确将”侵权结果发生地”排除在管辖连结点之外,避免了因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不确定性导致的管辖权争议。

4.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

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网购侵权案件管辖权的认定存在分歧,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4.1 陈某诉小米公司案

在陈某诉小米公司一案中,陈某在小米公司设立在天猫网站的网店购买手机后,以产品与宣传不符为由向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小米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院最终裁定:”本案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该合同并未对合同履行地作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既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是’线上订立,线下交货’的网购合同,被告通过邮寄方式交付货物,双方约定的收货地为原告住所地,故收货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该案确立了收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则。

4.2 指导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公司案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案例223号确立了不同于合同纠纷的规则。该案中,原告张某龙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住所地并非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该案明确将侵权结果发生地排除在管辖连结点之外,对网购侵权案件管辖权确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4.3 谢某诉义乌某电子商务公司案

在谢某诉义乌某电子商务公司案中,谢某在收到网购商品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向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法律针对特别类型案件的诉讼管辖作出的规定。网络购物是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具有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无地域性等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此可见,法律对这种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适用的是特殊地域管辖。” 该案最终认定收货地法院有管辖权,体现了司法实践对网络购物特殊性的充分考虑。

5. 协议管辖的效力与限制

在网络购物环境中,格式条款随处可见,平台经营者通常通过用户协议约定管辖法院。这类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认定成为网络购物案件管辖权确定中的重要问题。

5.1 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淘宝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如果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姜伟程诉金之鑫公司案”中,法院认为:”《淘宝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属于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消费者主张管辖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为无效格式条款。”实践中,用户注册淘宝需选择是否同意平台经营者所提供的《淘宝服务协议》,而协议的末端已经默认为选定同意《淘宝服务协议》,并未给用户提供其他选项。即用户只要想注册成为淘宝会员就必须接受《淘宝服务协议》的条款包括管辖条款,其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争议解决的管辖地。

5.2 协议管辖的限制

即使协议管辖条款有效,其适用也受到一定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网购侵权案件中,如果平台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该协议管辖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如果协议管辖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6. 新形势下网络购物管辖规则的完善建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形式日趋复杂多样,给管辖规则的适用带来新的挑战。完善网络购物案件管辖规则已成为当务之急。

6.1 明确区分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

鉴于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适用不同的管辖规则,未来立法应当更加明确地区分网络购物中的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对于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的案件,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诉因,但一旦选定后,则应适用相应的管辖规则。

6.2 限制收货地作为侵权纠纷管辖连结点

鉴于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不确定性,应当严格限制收货地作为侵权纠纷的管辖连结点。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23号的观点,明确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应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连结点。

6.3 规范平台协议管辖条款

对于网络购物平台提供的协议管辖格式条款,应当加强规制,要求平台经营者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管辖条款,并赋予消费者一定的选择权。对于不合理的协议管辖条款,应当认定其为无效。

6.4 探索网络购物案件集中管辖

考虑到网络购物案件的跨地域性专业性,可以探索建立专门的集中管辖机制。例如,在北京、广州、杭州设立互联网法院,集中审理网络购物案件。这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统一裁判尺度。

结语

网络购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关乎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商家经营预期的平衡,涉及司法公平与效率的协调。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既要充分考量网络购物的特殊性,为消费者提供维权便利,又要防止管辖权过度扩张导致司法实践混乱。 “通过互联网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不应仅以买受人指定的收货地为依据认定侵权行为地”这一观点,体现了对网络侵权案件特殊性的充分认识。未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持续深入,网络购物案件管辖规则将不断完善,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