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权起诉反被诉,权属归位又赔钱

一场跨越数年的专利权属与侵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B方利用合作过程,获取A方专利技术并申请多件专利。在获得专利授权后反而起诉A方产品侵权。A方奋起反诉,将B方申请的一件专利宣告无效,对另一件专利通过专利权属纠纷收归已有,起诉B方侵权也获法院支持。

让我们共同对这场“专利劫”进行反思。

【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2021年4月7日,注定成为后续一系列专利纠纷的起点。这一天,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受理了多项与XX器相关的专利申请:A方提交了“PA1”、“PA2”、“PA3”三件专利申请;B方则提交了“PB1”外观设计专利和“PB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当时,A方与B方仍处于合作沟通阶段,A方不断将产品的测试效果、产品视频发送给B方,B方也向A方寄送产品配件、提出改进需求,双方围绕产品研发保持着密切联系。

【起营竖寨,暗流涌动】

2021年9月17日,B方申请的PB1号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公告;同年10月29日,B方申请的PB2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专利权人登记为B方;而A方的三项专利也陆续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间获得授权。

随着专利授权的落地,双方围绕专利归属与使用的潜在矛盾逐渐浮出水面。

【风起云涌,事实惊诧】

2022年4月,B方基于已授权的PB1号外观设计专利,向新疆第八师石河子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主张A方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裁决处理。

这一行为引起了A方的警觉,其随即展开调查,才发现B方未经A方允许,单独申请了PB1号外观专利和PB2号实用新型专利,而这两项专利所涉技术方案,与A方此前研发并沟通的XX器技术高度相关。

【愤然反击,釜底抽薪】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方于2022年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B方PB1号外观设计专利与自己在先创作的作品构成权利冲突,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查明,A方对涉案专利相关设计享有在先著作权,创作完成时间早于B方专利申请日,且B方在申请专利前已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接触过A方的设计方案,其专利设计与A方的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2022年9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0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B方PB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被宣告无效后,B方于2023年3月向新疆第八师石河子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撤回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该局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认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B方的撤案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兵石知法处字[2022]2号决定书,撤销该案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拨乱反正,权属归位】

然而,纠纷并未就此终结。A方认为,PB2号专利的核心技术方案由A方独立研发,相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均形成于专利申请日之前,且与A方已授权的三项专利技术存在高度关联性,B方未对该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人理应是A方。为此,A方启动专利权权属纠纷之诉,将B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专利归A方所有,并要求对方支付维权合理开支。

案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法院查明,A方提交的电脑存储文件、微信聊天记录、技术咨询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案涉专利技术方案与A方在先研发的技术方案相同,且A方为专利技术的实质性创新作出了主要贡献。2024年6月26日,一审法院判决确认PB2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人均为A方;并裁决B方应向A方支付合理开支。

B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10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确该专利归属A方,并确认B方应当承担A方支出的合理开支。

【尘土各归,自食其果】

与此同时,A方基于自身合法拥有的“PA1”、“PA3”、“PA2”三项实用新型专利,发现B方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技术特征与上述三项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完全一致。为此,A方分别向法院提起三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之诉,要求B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产品及专用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B方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专利属于现有技术、一审判赔数额过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B方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与案涉专利技术特征存在实质性差异,其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性质、情节、销售规模等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合理。

2025年12月,二审法院对三案分别作出判决,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后续不定,执行难期】

历经数年,这场围绕专利权属与侵权的系列纠纷司法判定尘埃落定。A方通过合法途径,名义上维护了自身的知识产权权益,确认了核心专利的归属,制止了侵权行为,彰显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也为市场主体规范专利申请与使用行为敲响了警钟。

但后续赔偿额度是否能执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结束)。

(本文作者:盈科李兆岭、张显益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北京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