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挡风衣”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一审胜诉
委托人陈某是“挡风衣”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该项专利于2016年8月提起申请,2017年2月获得授权,目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经调查发现,叶某在淘宝经营的店铺“暖如挡风衣”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冯某是侵权产品的商标“滨适旺”的所有权人,是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因此,陈某委托盈科钱航律师团队以叶某、冯某及淘宝公司为被告向宁波中院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之诉。挡风衣主视图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叶某、冯某答辩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不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属于现有设计。故法院根据双方主张及相关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叶某、冯某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三、被告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法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原则和观察方式及标准应该是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是否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或无实质性差异进行比对。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是挡风衣,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进行侵权对比。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整体区别不大,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与认知能力难以判断两者存在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提供了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的网店交易快照作为现有设计对比图片,通过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对比图片,被诉侵权设计与对比图片公开的设计在整体形状和细节设计均有显著不同,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故两被告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叶某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冯某实施了制造、销售的侵权行为,截至裁判前叶某仍在淘宝销售侵权产品,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某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陈某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冯某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陈某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三、被告叶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50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四、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200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五、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立即清理、删除被告叶某在淘宝网络平台上开设的店铺“暖如挡风衣”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产品信息。
案例分析
本案裁判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比对方法与标准以及现有设计抗辩问题。通过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诉侵权设计进行比对以确定被诉侵权设计是否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比对以确定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抗辩。根据法律规定,实务中一般以“相同或相近类别产品”作为判断范围、以“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以“整体比较”作为判断方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似,本案法院也采用此种判断方法。而判断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抗辩,以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为标准,其具体判断也应当适用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比对方法。
专利维权需要权利人主动出击,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本案我方在发现涉嫌侵权产品后,尽早采取法律手段,积极维权,避免损失的扩大,发挥了专利权的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