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界的“如何证明我爸是我爸”难题 ——著作权权属存证与举证

著作权纠纷通常存在三个争议焦点,一是著作权权属问题;二是侵权是否成立问题;三是赔偿高低的问题。对于著作权权属的证明,是所有著作权纠纷当中必然涉及到并且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实践当中,我们注意到有的原告没有办法举证证明自己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从而导致败诉结果的出现,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此林明语律师从办案经验出发,为大家带来著作权权属证明相关的系列课程,希望能够通过此系列课程,帮助大家在作品创作完成时甚至是作品创作完成过程中,培养起权属意识,并能够有意识地采取相应措施来“创造”能够证明著作权系由自己创作完成的证据。

在11月26日的课程当中,林明语律师通过清晰明了的框架结构和真实案例,为这个系列课程做了预热——作品权属的证明难题及存证方法

说起著作权权属证明,不得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其中“底稿、原件”可以表现为创作手稿或实物、存储在电脑中的电子文件,但是手稿和实物通常难以体现时间、存储在电脑中的电子文件又很容易“一不小心”丢失或改变“最后修改时间”,导致无法证明作品的真实完成时间。因此“底稿、原件”通常情况下比较难单独作为证据证明权属,仍需结合“发表”或者其他能证明创作完成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等的证据证明。所以除了留存底稿和原件,大家仍需“创造”一些其他类型能够证明时间的证据,多管齐下。


对于创作过程、创作完成、发表时间和作品内容,大家可以通过邮件、微信、云盘、著作权登记、电子存证、公证等多种方式“创造”证据。邮件、微信和云盘都是比较经济的方式,不需要任何费用,作品创作完成后大家可以通过前述方式发送给自己或是他人,但要注意发送后不要误删。公证在司法实践中认可程度也是很高的,但相应的成本也比较高,如果有条件可以选择公证方式留存证据。

林明语律师在多个场合中提到,如果有条件,最好还是在作品创作完成后、作品发表前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是非常好的能够证明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但在办案过程中林律师却发现,很多作者或者是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时间,甚至晚于侵权人开始侵权的时间。这种亡羊补牢式的登记已经没有意义了,所以大家不要把著作权登记当成救命稻草,需要及时登记。

(本文作者:盈科林明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