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分专利技术特征

为何要划分技术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的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构成专利侵权。

如何正确划分技术特征成为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对法官和代理人而言是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何为技术特征

结合《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3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规定及(2019)最高法知行终111号判决书的裁判意见,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

在产品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指产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

如何划分技术特征

根据(2017)最高法民申字3802号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恰当划分技术特征以便正确地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技术特征的划分应该结合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考虑能够相对独立地实现一定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较小技术单元”及(2016)京行终3580号判决书“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认定区别技术特征要着眼于技术功能和技术效果,不能单纯的依据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和对比文件的特征的文字表述,不能机械的把特征文字记载的字面差异认定为区别技术特征”的裁判意见,划分技术特征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①划分技术单元。在产品技术方案中,一般是指产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在方法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方法步骤或者步骤之间的关系。

②技术单元或其组合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

③要着眼于技术特征实现的技术功能和技术效果

根据上述要求,为方便理解,以(2017)最高法民申3802号

案例为例: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关于“其(调节拉杆)两端分别套设有弹簧,在弹簧的外围套有孔径小于弹簧直径的套体”的记载所实现的功能是:当需要调节椅体高度时,对调节拉杆产生回复力,使得销体和卡槽扣紧。可见,“套体”虽然是一个部件,但其功能和效果必须依赖于弹簧的配合才能实现,两者相互配合才能在整体技术方案中发挥作用。因此,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套体本身无法实现相对独立的功能,不宜作为一个独立的技术特征对待。在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时,应当将“其两端分别套设有弹簧,在弹簧的外围套设有孔径小于弹簧直径的套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而不是将“套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对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关于“其(调节拉杆)两端分别套设有弹簧,在弹簧的外围套有孔径小于弹簧直径的套体”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在调节拉杆两端设置销轴并挂设弹簧的方式实现相应的功能,而涉案专利则是通过在调节拉杆两端设置套体并套装弹簧的方式实现相应功能。两者虽然不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但是无论是利用弹簧的拉伸原理调节座椅,还是采用弹簧的压缩原理调节座椅,均是利用了弹簧具有回复力的基本性质,手段基本相同,实现利用其回复力使得销体和卡槽扣紧的功能,并且两者所能达到的效果基本相同。而且,采用弹簧拉伸还是压缩的方式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联想到的。因此,两者属于等同技术特征。

评析:

上述案件专利权利人权利要求1“其(调节拉杆)两端分别套设有弹簧,在弹簧的外围套有孔径小于弹簧直径的套体”应划分一个技术特征,而不是将套体作为一个技术特征的原因在于,套体作为一个技术单元(产品部件),无法能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且未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套体需要结合弹簧才能实现“当需要调节椅体高度时,对调节拉杆产生回复力,使得销体和卡槽扣紧”的功能和效果。因此,划分产品技术方案需考量划分技术单元、技术单元或其组合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要着眼于技术特征实现的技术功能和技术效果等三个方面。

(本文作者:盈科陈银宇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