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的机制,你了解到哪一重?
【前序】
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部门法均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202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保证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用好用到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惩罚性赔偿是让民事侵权人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以制裁民事侵权人,警告潜在侵权人,以保护合法权益的责任形式。
惩罚性赔偿应用机制是什么呢?通过对应用机制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进而为企业风险管控提供重要的参考。
【赔偿责任的应用机制】
兆岭律师认为:惩罚性赔偿至少具有三重应用机制。
一重机制:填平机制
从性质上讲,惩罚性赔偿,首先属于一种赔偿,是民事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基于民事责任的相对性,赔偿是侵权人向权利受损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即向权利受害人支付相应的利益。
基于当前私权至上社会平等、公正、合理的理念,侵权人向权利受损人支付的利益应当有一定的界线,即任何人不得因民事侵权行为而获利“额外的利益”,民法中,赔偿责任的一个基本机制就是“填平”,即将权利受损人“应得”而由于侵害人的不法行为而“未得”的利益之“损失”予以填平,将权利受损人利益状态恢复至“未受损”的圆满状态,进而保证民事利益整体平衡。
“填平机制”的意义在于,避免“不劳而获”,即不能让侵权人“不劳而获”,也不能让权利受损人“不劳而获”;即使在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也只能通过赔偿“恢复”“未受损”的圆满状态,而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填平机制”属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机制,形成指导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任何规则都有例外,这个例外就是惩罚性赔偿。
二重机制:惩罚机制
惩罚性赔偿是赔偿责任的例外,其特殊之处的一个体现就是“惩罚机制”。
从特殊性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的一个特点在于“惩罚”,也是基于这个特点,才有“惩罚性赔偿”之名。
“惩罚”就是对侵权人的惩罚。具体来讲,就是说,不仅要将侵权人由于侵权获得的“非法利益”转移给权利受损人,还要将侵权人的“合法利益”转移给权利受损人,而且转移的“合法利益”还可以比“非法利益”更多,可以是多倍(一倍以上,四倍以下)。
按惩罚性赔偿,侵权人需要由于自己的侵权行为支付两部分费用:一是非法利益,“不该获得而获得”的利益;二是合法利益,“应该获得”的利益。这种对于侵权人强烈的“不利”,一方面可以制裁侵权人,使其难以或不能再进行侵权;另一方面,也给潜在侵权人强烈的“警示意义”,使其不敢实施侵权行为。
正是基于强烈的“不利”,相对于普通赔偿的“矫枉过正”,将“应该获得”的合法利益以法律之名转移给他人,因此,在当前崇尚“平等”基本价值的“民法典”时代,适用惩罚性赔偿必须有正当的理由,还需要有严格的限制。
三重机制:奖赏机制
从权利保护角度,基于侵权行为,权利人不仅能够获得“应该获得”的利益,还可以获得“不应该获得”的利益,即惩罚性赔偿还具有对权利人的“奖赏机制”。
通过一个定量的示例可以清楚说明:
假如侵权人因为实施侵权行为获得“非法利益”300万元。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从侵权人角度,侵权人不仅需要将“非法利益”300万元转移给权利人,还需要将300万(1倍)或1200万元(4倍)“合法利益”支付给权利人,即侵权人的利益最多可能由于侵权行为而减少1500万元,远大于其由于侵权而获得300万元。
从权利人角度,在没有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将获得300万元的收益(假设其收益与侵权人获得的非法利益相等)。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应该获得的300万元没有获得(应得而未得);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权利人不仅可能弥补其应得的损失(300万元),还可以“额外”获得1200万元(4倍)收益;也就是说,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权利人“躺赚”1200万元。
可以看出,由于惩罚性赔偿,权利人另外获得1200万元“奖赏”,这就是惩罚性赔偿的奖赏机制的作用。
【意义】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不仅“剥夺”了一些人(侵权人)“合法利益”,还让某些人(权利人)“躺赚”很高的利益,这与当前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诚信、公平、合理价值有些不符。
正是因为如此,惩罚性赔偿适用应当严格限制,只有法定情形下,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上述分析与《民法典》的规定是一致的。《民法典》共有四个条文规定了适用惩罚性赔偿情形,第179条进行了总体性规定,确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注意此处没有“法规”。
《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1232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了适用的情形。
根据上述具体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可以归纳如下:
(1)主观上故意;
(2)后果上严重;
(3)程序上被侵权人主动请求。
这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相一致。
惩罚性赔偿的规则,你理解了吗?
(本文作者:盈科李兆岭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