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拿走知识产权,为什么不构成侵权

仅拿走知识产权,为什么不构成侵权

各位好!

之前我们分享过,仅拿走你的知识产权,可能并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在现实中,可能存在竞争对手通过相应的途径获得或拿走了权利人的技术资料的情形,也就是仅仅拿走了知识产权。但仅仅拿走了知识产权,很多情况下并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害。

为什么呢?

让情绪飞一会

首先,除商业秘密之外,从法律规定角度上来讲,“拿走”并不属于侵权行为。

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及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仅是“拿走”专利资料,没有实施上述行为,并不属于侵权。

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的行为、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非常制造\销售商标标识的行为、故意不用商标标识的行为等等;仅是“拿走”商标资料,没有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而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仅是合法“拿走”著作权资料,没有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其次,除商业秘密之外,你的知识产权就是要让他人来拿的。

简单来讲,知识产权就是要别人拿的,因此,别人拿走知识产权并不违法。

对于专利来讲,“以公开换保护”是其制度的根本,因此,一般情况下,获得专利权就意味着公开(我们不抬扛,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不公开属于特例,不是我们讨论的对象),就是让社会公众获知,以提高社会的整体技术水平,促进科技进步。因此,对于专利权来讲,其获得权利,就是要社会公众知道的,就是要“公告天下”、“广而告之”的。

商标就是产品来源的标识,商标权人就是要让社会公众通过商标标识确定产品来源,进而积累时间和空间方面的产品良好的商誉,实现商标标识的独占利益。也就是讲,商标权的实现要以社会公众识别、获取为前提的,就是要让更多的人、更广泛的群体的知道和了解。

著作权利益的获取一般是公开发表为前提的,就是要将其独创性客体在社会公众中传播;通过作品传播丰富社会文化,促进文化进步和社会发展。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和精神性权利的实现以其作品复制和传播为前提,复制数量越多,传播时间和空间越大,其获得的财产性利益和精神性利益越大。

再次,宏观上讲,国家需要知识成果的传播,以促进科技文化发展。

世界上本来没有知识产权这个东西的,知识产权是随着社会发展,随着工业经济的兴起,社会生产力中“无形要素”越来越重要,产生了对“无形要素”的保护的必要,进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生产力中的“无形要素”就是无形的创新成果。

为了激发社会创新,国家才不惜动用大量的资源,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又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为实施知识产权制度,为了规范并保证可操作性,又通过法律法规建立相应流程来保证制度目标的实现,进而形成复杂的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维护与运营、维权及抗辩体系。

国家投入的努力,首要目的是激发创新,最终的目的是促进创新传播和应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从宏观角度来讲,国家需要知识产权成果传播,以促进社会科技文化的发展。

这可能会引出另一个问题,商业秘密为什么如此特殊呢?

商业秘密的制度逻辑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逻辑有着本质的不同,后续,我们再另行分享。

(本文作者:盈科李兆岭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