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把医院处方统计数据泄露给他人——小心构成商业贿赂!|盈智企业合规
1导读
“统方”即“统计处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在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中,“统方”是一个重要环节。
然而,提到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或许人们第一反应就是医生收取医药代表的“回扣费”。不过收取回扣的前提是——医药代表们需要知道自己代理的药品或医疗器材到底被医生销售出去了多少。
这一统计数据对医药代表或药品\医疗器材经销商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医药代表等主体可以据此了解医院的用药\耗材情况,拟定对医院的供货方案,或者根据这一统计数据确定每个医生的药品\医疗器材使用量,并给医生相应的好处,鼓励医生多用其所推销的药物。
医院的统计数据并非可以随意查询,故医院信息科工作人员成了医药代表们争相贿赂的热门对象。医院信息科掌握统方数据权限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统方数据提供给医药代表等群体,同时医药代表等群体向其支付统方费。
那么,这种行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2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19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医药代表为获取医院统方数据并根据这一数据向医生支付回扣费或推销药品器材,作为对价,其向医院信息科有权限的工作人员赠送财物。
医药代表通过这种不正当的交易方式使自己代理的药品医用器材获得更多的销量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
2.案例一:周麟商业贿赂案【舟市监处(2018)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当事人周麟从事药品业务推销过程中,为提高自己所推销的药物,需要拿到医生的统方数据,根据每个医生的使用量给医生相应的好处,鼓励医生多用其所推销的药物。当事人于2008年上半年开始至2015年6月期间,先后暗中给付对掌握医生统方数据的医院工作人员现金共计48000元,并由此持续获得提高其所推销药品的销量及与医生往来过程中的相关便利条件”。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周麟从事商业贿赂行为,故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二:江苏睿博医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宁工商案(20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当事人的医药代表按照公司制订的《费用管理大纲》要求,每个月根据所负责区域医院药品销量,提取推广费、日常维护费、统方费、开发费用等四项费用,用于所负责区域相关人员的维护。”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通过贿赂手段争取到药品的交易机会,排挤了竞争对手,以获取更多的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予以罚款20万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3刑事犯罪
1.定罪依据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3)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5)行贿罪(刑法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可见,该条将医务人员受贿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在药品采购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二是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权上的便利收受贿赂。
2.案例一:张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17)苏0322刑初字210号】
本案中,被告人张进利用其担任医院信息科科长和掌握药品用量统方的职务便利,每月月初通过信息科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每种药品上月的使用总量,把每月药品使用总量告知医药代表,或者把药品使用总量报给医药代表计算出当月具体的回扣费。医药代表核实后把钱打到被告人提供的卡上。
药品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前期是通过医院数据库的后台查询,后期根据药房发药明细表、药品基本信息表、医生明细表,通过这三个表关联,其制作药品使用量明细统计表,专门用于统计临床医生药品使用明细。
本案被告人张进将医院统方数据告知医药代表,是其收取医药代表回扣费中的一个环节。在整个贿赂行为中,被告人伙同其他医务人员共同收取贿赂,被告人主要犯罪行为是查询医生药品使用量信息,按照使用量给医生提成,以科室为单位列出该科室药品使用统计表,算出医生的临床费,把科室回扣款发放表及相应的回扣款交给对应科室的科室主任、副主任或者业务骨干。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进作为医疗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医院信息科科长和掌握药品用量统方的职务便利,在经济往来中为谋取非法利益与医院具有处方权的医生预谋,确定开处方医生、药房相关人员及其本人所得回扣款比例,主要是利用医生的处方权,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与其他医务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案例二:雷郑辉受贿罪一案【(2019)浙0122刑初281号】
本案中,被告人雷郑辉在医院信息科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医院内部软件系统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医院禁止工作人员统计医生处方用药量(简称统方)的规定,通过系统中的处方查询功能,汇总进行统方,伙同医院其他人员将统方数据提供给医药销售人员共计32人,并先后多次通过现金、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送予的人民币130余万元,其中雷郑辉分得约人民币6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郑辉系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律师建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发布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第六条“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中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这条规定明确医院不得非法出售统方数据。
通过商业贿赂方式获取统方数据并借此从事违法活动,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本文作者:盈科伍峻民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智企业合规与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