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如果任何一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会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呢?这不仅事关劳动者的自由择业的劳动权的保障问题,还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事关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七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答记者问的官方回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对竞业限制的约定没有影响,劳动者还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约定义务。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记者问

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对竞业限制是否有影响,劳动者还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吗?答:我们认为,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都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的约定失效。劳动合同解除实行的是法定制度,而竞业限制实行的是约定制度,竞业限制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与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并列关系,而非逻辑递进关系。当用人单位违反不同的义务时,劳动者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救济。所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竞业限制约定的有效性。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已经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应的民事补偿或救济措施,以制裁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行为。用人单位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理应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解释(四)》正是基于上述法律原理作出了规定。这样的规定同样有利于对用人的单位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否则劳动者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会导致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紊乱。因此,《解释(四)》将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分离,有助于正确区分二者的关系。

(来源:微信公众号 知函博士商业秘密访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