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规则

在知识产权犯罪领域,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不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而《非法出版物解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均规定,单位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是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五倍。虽然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并没有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实行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但是司法解释却故意设定了二倍与五倍的区别。

直到2004年,知识产权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才进行了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则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解释(二)实质上是统一了单位知识产权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实际上大幅降低了单位犯罪的定罪门槛,提高了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这不仅符合我国知识产权强国的国家战略,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选择。

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实务要点。2011年的《刑事审判参考》第676号指导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对此进行了论证,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整理如下,供读者参考。

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4月5日,法释〔2007〕6号)第六条规定: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8日,法释〔2004〕19号)第十五条规定: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案号索引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指导案例第676号

裁判要旨

有些单位有正规的主营业务,但是在部分业务往来中没有按正常途径操作,或者是偶尔实施了不法行为,对于此类公司行为可以按单位犯罪来认定。但对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目的而设立单位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即使是偶尔经营部分正当业务的,一般也不认定为单位犯罪。

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论述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

(一)专门的“售假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只有法律规定单位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同时,也只有合法成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单位意志决定而实施犯罪,而刑法未明文规定单位可成为此类犯罪主体的情形,如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罪、盗窃罪等,这类犯罪自然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暴力犯罪、传统的自然犯罪、货币犯罪、部分金融诈骗罪均不存在单位犯罪一说:刑法第二百二十条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处罚措施。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然而,对于公司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区别对待,并非绝对认定为或不认定为单位犯罪。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的财产权,避免股东利用公司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幌子,拿公司作“挡箭牌”,以下几种情形通常不被认定为单位犯罪:(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2)个人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要目的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3)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对于此类犯罪一般不实行“双罚制”,而是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单位有正规的主营业务,但是在部分业务往来中没有按正常途径操作,或者是偶尔实施了不法行为,对于此类公司行为可以按单位犯罪来认定。但对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目的而设立单位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即使是偶尔经营部分正当业务的,一般也不认定为单位犯罪。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邱进特、邱进生以上海易才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特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招聘网络技术人员和网络销售业务员、在互联网上设立LV、GUCCI商品销售网站、通过互联网向外国客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LV、GUCCI商品,这此行为均是以公司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典型的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行为,此类公司被俗称为“售假公司”。即使公司是合法成立,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且实施了部分合法的经营活动,也由于公司是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要业务,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

法官观点

关于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否统一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刑法对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没有加以区别,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则比较复杂。在“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中,二者标准有相同的,如《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有不同的;不同的具体情况也不尽一致,有的是按照5倍标准,有的按照3倍标准。

客观上讲,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在组织形式、参与人员、行为规模、处罚方式等许多方面存在不同,如处罚方式上,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而对个人犯罪则只能对个人进行处罚。考虑到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诸多不同,因此,区别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有其道理的。

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出版物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都规定,单位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是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5倍。为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2004年《解释》缩小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差距,由原来的5倍降为3倍。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因此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并没有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标准不同的规定。目前,我国正在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考虑到知识产权犯罪中单位犯罪现象比较普遍的实际情况,因此,《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单位犯罪按照2004年《解释》和《解释(二)》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这个规定,统一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实际上大幅降低了单位犯罪的定罪门槛,进一步加大了对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注释:参见李洪江:《〈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载《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3集(总第56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本文作者:盈科刘知函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知函博士商业秘密访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