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国首件NFT案浅谈NFT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引言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并当庭宣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 ,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这是我国首例NFT侵权纠纷审结并公开宣判的案件。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法律明确规制数字藏品及数字藏品平台,在这一大环境下,“首案”的法律意义不言而喻。我们便围绕该案,一起来谈谈NFT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什么是NFT?
NFT,非同质化代币,全称是“Non-Fungible Tokens”,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非同质化数字资产,具有不可分割、不可代替、独一无二等基本特征。如今,互联网抄袭、剽窃事件层出不穷,很多时候,你甚至很难去证明一张图片、一张画像、一篇文章等就是自己创作的。就拿前段时间,突然冲上微博热搜榜的王者荣耀抄袭事件为例,网易手游《时空中的绘旅人》指控《王者荣耀》抄袭其原创设计图,随后王者荣耀供应商发布公告称其不存在抄袭第三方素材的行为。而在这种时候,就有NFT大展身手的机会了。NFT可以给一张图片、一张画像、一篇文章或者任何数字资产,打上作者的标签,标记上一个归属证明,证明作者的身份且不可更改,同时还赋予作品买卖流通的可能性。简而言之,就是帮你在数字世界里的资产做确权。
我国NFT第一案--“胖虎打疫苗”
原告A公司经授权,享有某知名艺术家创作的“胖虎”系列数字藏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原告A公司发现在被告B公司经营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 NFT,售价899元,且与上述知名艺术家在其社交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插图作品完全一致,A公司遂就此情况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NFT平台,理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于在其平台发布的NFT数字作品权属情况应进行初步审核。被告不但未履行审核义务,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被告B公司则提出三大抗辩理由。其一,B公司仅仅是第三方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涉案的“胖虎”数字藏品并非由B公司铸造,而是由平台用户自行上传,故B公司无须承担责任;其二,B公司作为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其只有事后的审查义务。且事发后B公司已经将涉案数字藏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了通知-审查义务,故没有停止侵权的必要性;其三,B公司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由,认为其并没有披露涉案数字藏品所在的具体区块链及节点位置的义务、亦没有披露涉案数字藏品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内容的义务。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B公司经营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侵权,判决被告B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数字藏品,同时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应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
本案中被告B公司辩称涉嫌侵权的“胖虎”数字藏品系由平台用户自行铸造并上传,其只有事后的审查义务且已经尽到了通知-删除义务,故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而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涉案平台提供的交易模式和服务内容来看,其系专门提供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交易的NFT数字作品由平台注册用户提供,且不存在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参与NFT数字作品交易,故此平台属于网络服务而非内容提供平台。NFT数字作品交易系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并结合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衍生而出的网络空间数字商品交易模式创新,属于新型商业模式。对于像涉案平台这种提供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的网络平台的性质,应结合NFT数字作品的特殊性及NFT数字作品交易模式、技术特点、平台控制能力、营利模式等方面综合评判平台责任边界。
具体原因分析
其一,从NFT数字作品交易模式来看,NFT交易模式下产生的法律效果是财产权的转移。因此,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出售者)应当是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者;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作为物被转让时,所有权发生转移,但作品著作权并未发生改变。而NFT交易模式下,NFT数字作品交易涉及对作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因此,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出售者)不仅应当是作品复制件的所有者,而且应当系该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或授权人,否则将侵害他人著作权。对此,涉案平台作为专门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知道也应当知道,且理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发生,审查NFT数字作品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确认NFT铸造者拥有适当权利或许可来从事这一行为。
其二,从采用的技术来看,整个交易模式采用的是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NFT作为区块链技术下的一个新兴应用场景不仅解决了数字作品作为商品时的可流通性和稀缺性(非同质化),而且能够解决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缺乏和安全顾虑,构建一种全新的网络交易诚信体系,如果NFT数字作品存在权利瑕疵,不仅将破坏交易主体以及涉案平台已经建立的信任机制,而且严重损害交易秩序确定性以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交易双方纠纷频发,动摇了NFT商业模式下的信任生态。
其三,从平台控制能力来看,涉案平台对其平台上交易的NFT数字作品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也具备相应的审核能力和条件,亦并没有额外增加其控制成本。
其四,从平台的营利模式来看,其不同于电子商务平台和提供存储、链接服务等平台,系直接从NFT数字作品获得利益。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平台不但在铸造时收取作品gas(燃料)费,而且在每次作品交易成功后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及gas费。因涉案平台在NFT数字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故其自然应对此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更高义务为:“通知+删除”义务+事前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
其中,第一点明确了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出售者)不仅应当是作品复制件的所有者,而且应当系该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或授权人,否则将侵害他人著作权。这就表明,NFT数字交易平台对于个人用户在其平台上铸造数字藏品的行为亦存在事前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一定要确保个人用户是用于铸造数字藏品的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授权人。第四点则指出NFT数字交易平台直接从NFT数字作品获得利益,自然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故,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应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即不仅应当承担事后的“通知-删除”义务,也要承担事前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
NFT市场“知识产权”合规化道阻且长
随着国内NFT市场持续火爆,而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法律法规对NFT及NFT数字交易平台进行明确规制,法律监管空白问题逐渐显现。“胖虎打疫苗”一案判决说理详实,系统论述了数字藏品的性质、数字藏品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平台停止侵权的承担方式等内容并形成了相应的审查标准,对于NFT市场起到重要的参考价值。NFT数字交易平台方
作为NFT数字交易平台,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权方面做初步审查。NFT数字作品的出售者
NFT数字作品的原创作人,应该注重自己的权利的制作过程,并保留好相关证据;而如果对于数字作品的授权人,应该与权利人签署合法的许可合同、授权书等文件,防止侵犯他人的在先著作权权。普通消费者角度
作为普通消费者,不仅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增加自我保护意识;而且在交易之前能对平台方、权利人以及NFT数字作品本身要有概念上、法律等层面上的初步意识,少吃亏。法律法规或政策层面
立法者或者监管部门,应该根据市场的交易情况,实时的针对NFT数字藏品发行、交易、保存等主要流程开展规范,包括相应的知识产权方面主要是版权保护机制或NFT交易行业标准。
(本文作者:盈科陈华明、王永华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王律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