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普法节目《谭谈交通》遭遇“版权维权” 再次敲响媒体版权警钟!

近日,成都市知名交通安全宣教类节目、B站播放900万的《谭谈交通》遭到全网下架引发公众高度关注。节目主持人谭乔(下称谭Sir)发布视频称,自己拍摄的交通普法系列作品《谭谈交通》被起诉下架,并可能面临数千万的巨额赔偿。同时,与《谭谈交通》有关的二创、编辑的爆款视频也在陆续被起诉下架。上述视频全面下架是因为被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游术公司)发起了侵权投诉。

这家游术公司是如何获得《谭谈交通》的版权?节目制作单位成都市电视台第三频道解答了这个问题。电视台官方回应称已将《谭谈交通》所有著作财产权以及相关权利转授给了游术公司。游术公司拿到授权后,随即展开侵权投诉,要求将该节目视频全部下架,还可能起诉谭 Sir侵权赔钱。

在大众的认知里,这档节目的主持人是谭Sir,并且节目内容是由谭Sir随机拦下一些涉嫌违反交通法规的路人甲乙丙丁等通过聊天的方式做深度访谈,从而引起民众的关注与共情,实现普法宣传之目的。谭Sir对自己“聊”出来的节目难道没有版权?上传自己的作品至网络还要担责吗?

对此事件,网络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游术公司通过授权拿到了节目版权,侵权投诉就是依法维权,即便是该节目的参与者谭Sir本人也不得未经许可上传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也有人认为,谭Sir在B站上传自己参与制作的节目属于对作品版权的正当行使。

笔者认为此事件,应先解决该节目的作品类型与版权权属以及游术公司是否有维权权利的问题,这几个问题说明白了,才能对全网为何要下架该节目以及构不构成侵权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与依法处理。厘清此事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首先需明确此事件适用的法律依据。

一、《谭谈交通》是什么作品

不同的作品类型,涉及到作品权利归属的认定规则,确定作品类型直接涉及到《谭谈交通》节目版权的归属认定。此事件涉及的客观事实诚如网络上流传的成都广播电视台委托四川君盛律所针对该事件发表的声明中载明的,“2005年3月起,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指导下,成都市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策划、编导、制作并播出《谭谈交通》节目,该节目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派时任交警的谭乔进行现场主持,节目于2018年5月停止更新,谭乔于2021年8月辞去公职”,那么,认定此事件中作品类型应依据我国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作为法律依据(2010年著作权法施行至2021年5月30日),而非现行的2020年著作权法。从2010年著作权法视角看,《谭谈交通》节目视频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定义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2010年著作权法尚无“视听作品”的概念。2020年著作权法中视听作品的概念范围等同于2010年著作权法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从2020年著作权法视角看,《谭谈交通》节目视频属于视听作品中的电影电视剧作品外的视听作品。

二、版权归属与行使

此事件中,《谭谈交通》节目的创作时间发生于2020年著作权法生效前,其版权的归属认定应适用2010年著作权法的规定。但是,节目的版权归属不会因修法而变化。2020年著作权法关于视听作品的归属规则作出修改,区分了电影电视剧和其他视听作品,并允许涉事当事人对于其他视听作品的归属予以约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无论适用旧法还是新法,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才归制作者享有。

从网络现有资料来看,《谭谈交通》节目版权归属陷入罗生门。谭Sir曾说过,节目的内容和创意都是他本人苦思冥想而成,电视台只是负责用设备记录而已。谭Sir认为自己不是简单的主持表演,而是《谭谈交通》节目的策划人,并承担了该节目的创作工作。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则发出版权声明,声明内容显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所属的都市生活频道(CDTV-3)为《平安成都》和《红绿灯》栏目的制作单位。《谭谈交通》板块自2005年3月28日至2006年6月4日期间在都市生活频道《平安成都》栏目中播出。2006年6月5日,《谭谈交通》板块整合至《红绿灯》栏目中,至2021年9月26日停播。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拥有《平安成都》栏目、《红绿灯》栏目以及《谭谈交通》板块的全部著作权。

笔者认为,谭Sir作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派参与节目制作的公职人员,其行为系完成工作任务。所以,谭Sir参与节目制作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其参与制作的节目应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法对于职务作品的归属是这样规定的,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要构成职务作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必须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2.作品必须因履行职务行为的需要而创作。著作权法将职务作品分为普通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谭Sir是受单位指派参与的《谭谈交通》节目制作,除非其与单位之间有关于该节目版权归属的约定,否则,依照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谭Sir是其创作性工作成果的著作权人。在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员工的情况下,单位对职务作品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从现有资料来看,《谭谈交通》节目的策划、导演、拍摄者和后期制作者均来自成都广播电视台。作为该节目的创作者,他们是否享有《谭谈交通》节目视频的著作权呢?笔者认为,成都广播电视台员工之间的协同创作行为,系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的意志并由单位负责出资、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协同创作的《谭谈交通》节目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法人作品。著作权法对于法人作品是这样规定的,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既然被视为作者,当然享有作品的一切著作权。真正创作完成作品的自然人对作品没有任何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包括署名权。所以,成都广播电视台的策划、导演、拍摄者和后期制作者在《谭谈交通》节目过程中的创作性工作成果归成都广播电视台所有,成都广播电视台是《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人之一。

从网络现有资料来看,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与成都广播电视台没有就该节目的著作权归属签订过任何合同或协议,谭Sir本人也没有就该节目的著作权归属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成都广播电视台有过任何约定。《谭谈交通》节目是由受单位指派的谭Sir和成都广播电视台担任策划、导演、拍摄、后期制作工作的员工共同创作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从2010年著作权法视角看,其中,成都广播电视台担任策划、导演、拍摄、后期制作工作的员工,完全代表单位意志,其完成成果属于法人作品,著作权归成都广播电视台所有;谭Sir主观创作表达较强,不能被视为法人作品,系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谭Sir所有。亦可以推定《谭谈交通》节目属于由谭Sir和成都广播电视台共同完成的合作作品,其版权应由谭Sir和成都广播电视台共同享有。

既然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其著作权就应由各合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法依据合作作品是否可以被分割使用来区分了两种情况下如何行使合作作品权利的方式,那么,对于合作作品的归属及权利如何行使,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同时,第三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此事件中的《谭谈交通》节目作为合作作品,明显是不可以分割使用的。所以,对于《谭谈交通》节目作为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权利行使应当由谭Sir和成都广播电视台协商一致行使。

三、授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取决于著作权归属

此事件中,发出投诉和提出索赔的游术公司所主张的权利来源系成都广播电视台向其开具的授权书,而这一授权行为是否合法,同样取决于著作权归属。对于合作作品的授权应由著作权人共同授权,成都广播电视台单方授权的情况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对于此事件,媒体人更应关注如何从风险控制的层面考虑,媒体、平台方以及内容创作者该如何避免此类版权纠纷。

对各大媒体平台因受制于技术层面,难以全面审核UP主上传的视频,因此,只要平台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及时审核、及时下架、删除侵权视频,在遭遇侵权纠纷时就可以主张“避风港”原则来免责,否则,就可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对内容创作者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必须充分尊重原创,不要在未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前必须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务必采取合同、协议等书面形式明确相关权利的归属,避免成为“版权刺客”维权的狙击对象。

(本文作者:盈科程征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