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的釜底抽薪——防渗池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解析

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中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专利名称:防渗池及其安装方法,专利号:20151017667**,诉请标的额近3000万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并定于2021年3月10日进行证据交换。被告收到传票后委托储涛律师、罗运红律师办理。我们接受委托后积极应诉并同时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进一步检索分析,寻找补充证据,并及时提交了无效宣告补充意见陈述及证据。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补充意见陈述后,随即向法院申请中止案件审理,证据交换过程中,武汉中院于2021年3月23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本案中止诉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5月10日进行口审,2021年6月28日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鉴于本案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武汉中院于2021年7月7日驳回原告的起诉,为客户避免了巨额赔偿。

02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

2、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是否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用语的理解【虽然在无效宣告阶段,合议组并不会总结案件焦点问题,但涉案专利的创造性是无效宣告的核心问题,但创造性问题往往涉及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的用语理解问题,不同的理解,最终的创造性结论有也有较大差别,本案对涉案专利及对比文件的理解,双方就有重大分歧】

03律师代理思路

我们接收案件后,在积极准备应诉的同时,同步启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无效工作,在答辩期最后一天向国知局提交无效申请后,进一步借助专业数据库,团队背靠背进行无效证据检索,检索到一篇有力的证据,立即撰写无效宣告补充意见陈述,在《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内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及证据。

由于涉案专利是发明专利,而提起专利无效时时间紧迫,无效宣告立案时的理由和证据并不是很充分,故而没有立即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补充检索后,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比较充分,随即向法院申请中止案件审理,并把补充意见陈述的核心意见及主要证据作为中止申请的附件。考虑到中止审查事宜,法院可能征求原告意见,我们在证据交换之前向法院提交了中止申请。

在无效宣告过程中,详细分析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以求准确理解权利要求的用语、核心创新点,围绕专利核心创新点进行对比文件检索。在撰写无效宣告意见陈述和口审过程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尽可能适用最大合理性原则对权利要求用语进行解释,以增加无效成功的可能性。

04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1、专利侵权案件的中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显然,对于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申请中止审理,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也可以不中止审理,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范围,但这种自由裁量权仍然有其明确的倾向性——不中止审理,相关理由如下:

  • 第一,该司法解释行文表述是“可以不中止诉讼”具有一定的引导性。
  • 第二,秉持“知识产权大保护、严保护”司法政策,从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角度,人民法院裁决“不中止审理”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大政策。
  • 第三,不中止审理符合司法尺度的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评价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该条第二项情形不中止审理的原因在于被告可以用现有技术抗辩,中止审理是浪费司法资源。作为并列的第一项、第三项情形,法院“原则”也是不中止审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评价报告仅具有参考作用,不属于行政行为,而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属于行政程序,专利实质审查比评价报告工作更加严谨,专利审查程序认定的创造性显然比评价报告认定的创造性更加权威;专利无效是被动启动,且国知局仅审查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证据,并不主动检索,而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国知局必须要做全面检索,且检索人员都是专业人员,无效宣告程序认定的创造性仅是相对特定对比文件而言,而非进行全面检索后得出的结论,故无效宣告审查的结论不如实质审查结论权威。故,对发明专利申请无效宣告后,法院“原则”也是不中止审理。

但凡原则均有例外,何况是“可以”这种选择性裁量规则,并且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故被告提起专利无效宣告后申请中止申请,仍有机会获得支持。“例外支持”仍然有较多机会,应尽量满足下列要求:

第一,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虽然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请求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止审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提出时间,但却明确规定实请求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中止审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作为类比,请求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止审理的无效宣告请求也应在答辩期内提出。但考虑到无效宣告请求提出后,仅可在请求日后一个月内补充证据和意见陈述(该期限是法定期限,不像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比较灵活,超出该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收新证据和无效理由),故除非提出请求时的无效理由很充分,一般建议在临近答辩期届满日提出,这样整体的举证时间就更加充分。

第二,提出中止审理请求时,应将无效宣告意见陈述及相关证据作为附件,并进行说明。发明专利毕竟经过了实质审查程序,专利权稳定比实用新型高得多,附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显然是必要的。大多数审理专利案件的法官都有一定的技术知识功底,理解无效宣告理由并不是特别困难,提交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有利于让法官认为涉案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进而有信心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决。如果无效宣告意见陈述内容较长,应附一份精炼的要点说明,以帮助法官快速理解。对于那些深奥或冷门的技术,最好把无效理由深入浅出,尽可能让法官能看得懂,当然,现场跟法官讲解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尽可能在首次庭审之前提交中止审理请求及相关附件。大多数法官都会将中止审理请求及相关附件提交给原告,给予原告陈述机会,且法院会做笔录。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中止请求的好处在于法院不需要另行通知原告做笔录的时间,在第一次庭审的时候即可处理,不会额外增添法院的送达工作。

第四,无效宣告理由应充分。这一点是根本原因,如果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即便上述条件都满足,法院也不会中止审理。

2、权利要求用语理解

《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

权利要求用语的理解在专利侵权民事案件和专利无效行政案件重都是极为重要的,在专利侵权民事案件中,如果权利要求用语不清楚可能导致该专利无法得到保护及被诉侵权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中,技术术语的理解直接关乎该专利的创造性评价。

权利要求用语的理解,应当结合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进行理解,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往往与权利要求内容保持一致性,说明书实施例和说明书附图会进一步细化,但说明书实施例和附图都是用于解释/理解权利要求,故不能将实施例和说明书附图展示的结构特点等同于权利要求技术术语的理解。如果说明书没有特别限定,应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理解,特别是该用语对应的技术特征索要实现的功能进行解释,谨慎借助说明书或附图对权利要求用语进行限制。

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的目的在于通过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及其保护范围,对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条件或者其效力如何作出判断。通常情况下,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取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即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尽量避免利用说明书或者审查档案对该术语作不适当的限制(具体详见最高法院(2014)行提字第17号判决书论述)。这背后的法理逻辑在于: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权利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只能删减技术方案,不能增加技术特征。而利用说明书或审查档案对权利要求用语进行限制,与增加技术特征没有本质区别,故不应得到支持。

3、其他区别特征的创造性问题

双方争议的其中一个区别技术特征为:涉案专利的围挡之间通过转动臂连接,相邻围挡之间可以转动,且方便组装和拆卸。而对比文件的相邻围挡之间通过互锁结构连接,互锁结构通过销轴连接,围挡之间也可以相对转动,但受制于其他结构,相邻围挡之间的转动角度没有涉案专利角度大。权利人认为:互锁结构都是固定在围挡上,而涉案专利的转动臂是可转动的安设在围挡上,结构更加灵活。此外,对比文件受制于其他结构,即使相邻围挡之间可以转动,但转动角度较小,技术效果比涉案专利更差。我们认为:转动臂结构、互锁结构都是实现围挡的方便拆卸和组装及角度调整,且都是常见的结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涉案专利的转动臂结构。且对比文件中限制围挡大角度转动的结构仅是其中一种技术方案,其他部分的技术方案中并未明确限定包括限制围挡大角度转动的结构,故专利权人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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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1、关于中止审理

原告认为本案不应中止审理,主要理由如下:1)涉案专利是发明专利,经过了实质审查程序,专利稳定性强;2)虽然被告在答辩期内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但无效宣告的理由明显不成立,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时间在本案答辩时间之后;3)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无效证据均是答辩期满后补充的证据,且认为被告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作为被告代理人,我们首先从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发明点、技术效果,对比文件的结构特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向法官阐明涉案专利相对对比文件的创造性缺陷,并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向法官展示,促使法官尽可能认为涉案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较大。其次,强调司法解释仅是“可以不中止审理”,是选择性规则,人民法院中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在涉案专利有较大可能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下,中止审理是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最终,武汉中院裁定中止本案审理。

2、关于权利要求用语的理解

本案对比文件中的围挡呈“L”型,专利权人主张其权利要求中的“围挡”是竖直板结构,截面是“I”型,而不包括带基座的截面呈“L”型结构情形,故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对比文件的围挡造型与涉案专利围挡造型不同。但涉案专利整个说明书均未对“围挡”的结构进行任何介绍,说明书附图也没有“围挡”的截面视图。而涉案专利的“围挡”的作用是作为土工膜的“骨架”,使柔性的土工膜可围成圆柱形,用于盛装污水。本领域技术标准或规范并未明确“围挡”截面是“I”型,在“L”型截面结构也可满足说明书功能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应当理解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围挡造型包括“L”型结构。故,专利权人的区别特征理由不能成立。我们办理的另一专利无效案件(专利号:201520136026.9)中,也碰到类似情形: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防撞杠侧壁上设置有槽体”,但整个专利说明书为多“槽体”具体结构进行限定,仅明确“槽体”可对支撑件进行限位,说明书附图中的“槽体”结构呈型,对比文件的防撞杠截面呈A型,说明书附图的“槽体”结构可横向和纵向限位,而对比文件的槽体结构仅可横向限位。专利权人陈述权利要求的“槽体”截面结构呈B型,不仅可以横向限位还可以纵向限位,相对于对比文件的A型结构,限位效果更好,可靠性更高。我们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并未对“槽体”结构进行特别限定,鉴于A型结构也可满足限位要求,根据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应当认定涉案专利的“槽体”包括A型、B型等造型。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了我们的意见,该专利权利要求被全部宣告无效。

►注: 文中的A型截面的造型为

►注: 文中B型截面造型为

06结语和建议

专利侵权案件相比其他侵权案件的一个显著区别是专利权的不稳定性,任何授权的专利都可能被宣告无效,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原告将彻底败诉。故宣告专利无效对被告来说是釜底抽薪的应对方式。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就涉案专利向国知局请求宣告无效是非常必要的。反之,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要充分认识到专利无效的风险,需要事先向原告说明。

大多数专利被无效都是因为该专利存在创造性缺陷,故专利无效的检索工作是关键,要检索到有效的对比文件,必须对涉案专利进行深入研究,以准确理解其用语、发明点和有益效果。否则,检索工作极可能南辕北辙。为了最大限度的检索到有效对比文件,最好是两人一组背靠背检索,再进行对比,优化检索的关键词和方法。

在阐述专利无效宣告理由时,对涉案专利要求用语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实施例和附图的内容,应采取最大合理解释原则理解权利要求用语,以减少可能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增加无效成功的可能性。

(本文作者:盈科褚涛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