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后,可采取哪些维权方式?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等。今天先让我们开启【商标】篇,拉开保护知识产权的帷幕。

YINGKE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一个商标,从设计到申请注册往往花费了商标权人多年的心血,是投入巨资打造的优质产品的标志。当这种标志被公众熟知以后就会成为消费者识别优质产品的一种象征,成为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取得利益的桥梁,从某种意义上讲,商标是一种公众财富的标志。而当这种标志被别的标志混淆时、当识别相应产品的难度被不合理地提高时,就可能导致公众产生误认,侵权人也因此获取非法超额利润。因此,造成混淆的侵权行为不仅使商标权利人陷入困境,严重者甚至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侵害,因此,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刻不容缓。

我所王南海律师团队长期为企业提供整体知识产权解决方案,专注于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疑难案件处理,经办的上千件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中,其中不乏取得成功的经典案例。接下来,将为大家介绍一起由王南海律师团队代理的全额获赔的商标维权案例。【案号:(2019)豫05民初13号】

案件介绍

原告系一家以从事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动画故事及衍生产品制作、预包装食品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多元化企业。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某某饼干”,更为严重的是,其销售时间长达十年以上,主观恶意明显,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低劣、质量低下,也直接导致误购产品的消费者不断质疑、批评原告的产品,使原告的商誉和销售量受到巨大冲击,造成不良影响,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万元(含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动物名称并非等同于某一商品的通用名称。“某某”虽然本为动物名称,但经原告注册为商标,并和特定商品“饼干”结合在一起,已经形成了对应关系。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上使用“某某”字样,字体较大,且和商品名称“饼干”结合使用,该使用方式已经超出了为描述商品的主要原料或者说明商品某一特点而正当使用的范畴,明显具有增强商品显著性和区分度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的专用权。鉴于被告侵权时间长且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广泛销售,经营规模巨大,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本案中,法院为响应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号召,大胆适用惩罚性赔偿,一次性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0万元,成为河南省安阳市惩罚性赔偿的第一例,有力保护了原告的商标权,震慑了侵权行为。 

知产律师有话说

商标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可采取以下方式维权……

01

证据是决定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权利人需要搜集的证据包括:

1. 权利人权利证明(如商标注册证等)

——证明自身拥有涉案商标专用权;

2. 权利人商标的使用证据(如委托生产合同、网店链接、销售数据、宣传材料、荣誉证书等)

——证明涉案商标已实际投入生产使用,在业内和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

3. 及时固定侵权人生产、销售、宣传涉案侵权产品的相关证据,可利用“权利卫士取证”app或者前往公证处进行实物公证。在取证过程中尤其要获取下列要素的准确信息:侵权行为人,侵权具体形式,规模,持续时间,侵权商品的数量、价格、宣传页面、销售额及消费者评价,侵权行为/商品的准确发生地点等

——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权利人商标权的行为;

4. 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如公证费发票等)以及其他可证明合理费用的证据(如律师费发票、差旅费发票等)

——证明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了一定的合理费用。

02

权利人需分析侵权证据,并结合自身诉求选择切实可行的维权途径。通常情况下,对于侵权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案件,可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协商等措施,或者申请工商、海关、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等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行政查处等措施;对于侵权数额巨大,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的案件,则可考虑提起诉讼。

03

制作投诉书、起诉状等文书时,应合理考量自身诉求,精简分析侵权行为,同时组织好证据材料。此外,权利人应与相应执法机关进行良好的沟通。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的价值日益凸显,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竞争的有力手段。王南海律师在此鼓励商标权利人在面对商标侵权时,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倡导商标权利人要在合法的范围内维权,注意商标权利的行使和维护有一定的边界,不要扰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本文作者:盈科王南海律师团队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泉州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