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文章(二)论权利用尽原则在NFT数字作品交易中的适用问题

NFT数字作品是数字作品与区块链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其凭借去中心化、去信任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在近年经历了从酝酿产生到集中爆发的快速发展,并受到资本市场的狂热追捧。NFT数字作品的市场已然非常火爆且依旧潜力巨大,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以及在各方利益的驱使下,NFT数字作品侵权案件相继出现,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造成了部分参与者与观望者对NFT数字作品的信任危机。在此背景下,基于全国首例NFT侵权案的判决,本系列三篇文章针对其中关于NFT数字作品交易中的发行权调整之范围、能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及将侵权作品断链并打入地址黑洞的停止侵权方式是否妥当这三个问题分别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NFT的应用场景等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以飨读者。

本文为该系列文章之二,主要针对“胖虎打疫苗”案的判决中有必要进行探讨的三个可议之处之二,即权利用尽原则在NFT数字作品交易中的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并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对该可议之处表达个人见解。

一、法院认为权利用尽原则不应在“胖虎打疫苗”案中适用

在“胖虎打疫苗”案判决中,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交易并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首先,在著作权领域,权利用尽原则主要适用于发行权权利限制,被称为“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或“首次销售原则”,该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出售作品的非法复制件,而非限制合法售出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使用、处置权利。但著作权领域的“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基础是作品与其有形载体的不可分性,通过对作品有形载体的使用权利作出规制,具有物理空间和现实操作的可控性。但网络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公众无需通过转移有形载体就可以获得作品的复制件。这一过程与传统的传播途径根本区别是不会导致作品有形载体在物理意义上的转移。其次,NFT交易模式下,从著作权人手中合法获得NFT数字作品的受让人,不必上传该数字作品即可在同一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合作交易平台将其转售。而NFT数字作品具有稀缺性及交易安全性,如果NFT数字作品可以无成本、无数量限制复制,即便是合法取得NFT数字作品复制件的主体,其潜在的可供后续传播的文件数量也是难以控制的,这有违发行权制度设立的本意,对著作权人而言亦有失公平。最后,在NFT交易模式下,不特定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NFT数字作品,属于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这种以信息网络途径传播作品属于信息流动,并不导致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转移,自然不受发行权的控制,亦就缺乏了适用“权利用尽”的前提和基础。

二、笔者认为权利用尽原则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应在NFT数字作品交易中适用

所谓权利用尽原则,是对知识产权专有权利限制的一种典型制度,在著作权法领域,该原则的适用体现为发行权的一次用尽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作品或其复制品,在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该作品或复制品的进一步流转的权利,权利人的发行权即被认为用尽了。凡是合法取得该作品或复制品的主体,均可以对该作品或复制品自由处分,包括转售、赠予以及展示。其制度宗旨是在保护专利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一般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权利用尽原则在著作权法领域内的适用是在依附于有形载体的作品基础上发展并建构而来的。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各国旨在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以与当时科技水平相适应,也曾讨论过是否应将权利用尽原则进一步适用于虚拟数字世界,结果被认为还为时过早。在电子书、数字音乐和软件二次交易商业模式出现并引发法律纠纷之后,这一讨论再次引起学术界和产业界的关注。

如今,基于区块链技术的NFT数字作品交易模式成功突破了以往商业交易模式无法避开的复制权问题,区块链具有公开透明、可追溯的特点,起着近乎不动产交易登记机构的作用。从著作权人手中合法获得NFT数字作品的买受人,不必再次上传该数字作品的源文件即可在同一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合作交易平台进行转售。通过转售取得NFT数字作品的买受人,也无需下载该数字作品即可成为该NFT数字作品的所有人。没有了复制权的困扰,考虑创设虚拟数字世界中著作权领域中的发行权一次用尽问题恰逢其时。

想要在数字作品交易中拓展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该交易使特定数字作品复制件的财产权发生了法律意义上的转移;

其次,交易对象是著作权人或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可的主体以出售方式在虚拟数字世界发行的数字作品复制件;

然后,该交易未产生新的数字作品复制件;

最后,该交易未增加该件数字作品复制件的平行持有者数量。

NFT数字作品交易模式符合这四个条件,NFT数字作品的买受人支付对价从NFT铸造者手中得到NFT数字作品后,出售或赠与其得到的NFT数字作品,而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行权。

不管一件NFT数字作品在整个交易中有多少所有权人,交易平台显示的NFT数字作品始终是一开始被铸造上链或上传至服务器的最初版本复制件。如著作权人让一个画廊来保管和代为出售其创作的一个美术作品,并同意画廊以收藏和出售为目的对美术作品进行展览。买受人取得该美术作品的所有权时,根据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需要接受画廊永久性地保管和展览该美术作品这一条件。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作用与上述画廊相似,其与存储相应数字作品复制件的区块链或服务器建立链接,调取数字作品复制件的元数据向平台用户呈现NFT所对应的数字作品,上述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最初著作权人在铸造NFT时就已许可同意的。NFT数字作品的买受人在获得该NFT的所有权后,继续在该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上展示该数字作品并不构成侵权。

无论是出于对当下数字产业的创新交易模式的回应,亦或是数字艺术品交易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都更应将权利用尽原则进一步适用于数字作品。NFT数字作品交易模式的出现,会给创作者和收藏家们利用数字技术和Web 3.0时代的互联网带来前所未有的机会。

(本文作者:盈科王俊林、冯森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北京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