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特许经营(开放加盟连锁服务)应该关注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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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模式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美国,“缝纫机厂家胜家公司”为开拓市场,运用特许经营方式开辟销售网络,打响特许经营的“第一枪”。

在中国的上世纪80年代,肯德基等跨国公司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因中国政策法规方面的限制,起初仅能以合资公司方式经营,而后随着中国经济改革深化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各行各业的推广,特许经营模式已经进入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阶段,截止目前,我国特许经营企业数量是跃居全球首位的。

与此同时,法律领域中关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纠纷也就越来越多。那么在面对此种纠纷的时候,作为特许人或被特许人加盟商的你是否想知道特许经营过程中都有哪些坑要回避?

在此,先需要了解一个概念,何为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问题探讨

Q

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xxx与xxx的合作/服务/开店/……协议”是否定性为“特许经营合同”?

A

看合同本质应当定性为特许经营性质合同。当经营者是将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中的一个或多个以合同形式授权其他经营者使用,并规定了统一的经营模式,即使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或者合同条款表面上是“合作”、“服务”,法院也会基于合同内容和双方的合作性质,认定合同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Q

特许人是否具备“两店一年”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A

特许人不满足“拥有两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条件,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是法院判案已经形成的较为统一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指出,两店一年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如若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受到国家行政制裁,而并不会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本身无效。

但是,部分加盟商从信息披露角度出发,主张特许人未能披露不满足“两店一年”往往会影响被特许人对特许人是否具有成熟经营模式的判断,以及对特许经营资源价值的判断,从而影响合同是否能够订立,继而法院亦会支持该部分加盟商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

Q

特许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导致合同解除?

A

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信息披露是特许人的重要法律义务,如若特许人未能及时披露影响合同实现的有关信息,被特许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实践中,加盟商往往以“①特许人不满足两店一年的资质且未向加盟商披露;②特许人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未向加盟商披露;③特许人关于品牌实力、质量、毛利率等经营能力存在虚假陈述;④特许人并不拥有许可商标所有权或许可商标未达到知名度;⑤特许人或加盟商未取得特定行业的资质许可;⑥特许人未能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或者《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的信息”的理由主张合同解除。

加盟商在特许人未履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往往以“①特许人未披露信息构成根本违约,该信息涉及核心经营资源、与真实情况背离等;②特许人未披露信息构成欺诈,导致加盟商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了合同;③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盟商在冷静期内请求解除”等缘由。

Q

加盟商可否依照冷静期规定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冷静期如何判定?

A

没有约定冷静期或者约定的冷静期过短,且加盟商尚未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加盟商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解除合同。法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即使特许经营合同中未载明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以在一定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大多数法院判决,冷静期应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算至首次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至的合理期限,且需被特许人尚未利用特许人经营资源进行任何经营。

该冷静期缓冲加盟商的投资冲动,法院通常会考虑加盟商与特许人的背景情况,结合合同内容、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加盟商的商业经验等因素,按照“冷静期”制度的设立目的来综合个案判断。

结论: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易于复制及快速扩展,然而,特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及经营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均应做到合法合规,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在此,作出如下提示:

01

具备特许人资质的,应当依法办理备案手续,既包括商务部规定的特许人首次备案,也包括备案信息变化的变更备案及年度备案。

02

在合同签订前,特许人应当完善合同内容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完善合同的“明确约定双方情况、合同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的收取、服务的具体内容与方式、产品服务质量保证、广告促销、消费者权益维护、特许经营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冷静期约定等条款”。

特许人应建立起模板性、流程性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对实时更新的重要经营管理信息建立动态披露机制,以形成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03

无论是特许人还是加盟商在权益受损时,要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特许人维权主要集中在追索加盟费、违约经营其他产品或提供其他服务以及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要求加盟商停止使用特许经营资源之上。

被特许人维权主要在合同解除、返还加盟费等。

(本文作者:盈科实习律师 王磊 来源:微信公众号 麦田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