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源代码过于工整被认定为反编译获得

裁判要旨

被告提交用于比对的源代码过于工整,整体代码风格格式属于机器生成迹象明显,不符合正常编写习惯,法院据此认定被告提供的源代码系通过反编译手段获得。在被告存在接触权利软件且被诉软件与权利软件存在相似代码段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诉软件与权利软件源代码构成实质相似。

案例来源

江苏威拓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浙江艾勒超声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536号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情简介

一、威拓公司系“威拓VW系列嵌入式振动摩擦焊接机控制软件”的著作权人,艾勒公司生产、销售的VW-35型号的焊接机上使用了被诉侵权软件。

二、艾勒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龙玲的丈夫伍成坚,与徐彦文曾在锦亚公司共同工作,伍成坚在锦亚公司的工作岗位是“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

三、徐彦文作为权利软件的开发者,在锦亚公司工作期间,将权利软件使用在锦亚公司对外销售的焊接机中。

四、威拓公司和艾勒公司均向法院提交了各自的源代码。经比对,法院发现艾勒公司提供的源代码标号过于工整,指令后面的机器码,不符合正常编写汇编的习惯,整体代码风格格式显然是机器生成。

五、法院认定,艾勒公司提交的源代码与权利软件代码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定侵权成立。

六、艾勒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例精华

一、伍成坚作为艾勒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龙玲丈夫,其与徐彦文曾在锦亚公司共同工作,因此伍成坚具有接触徐彦文开发涉案软件作品的可能性。

二、艾勒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使用的被诉侵权软件的完成时间早于权利软件。且经法院比对威拓公司和艾勒公司提交的源代码,发现艾勒公司提供的源代码标号过于工整,指令后面的机器码,不符合正常编写汇编的习惯,整体代码风格格式显然是机器生成。因此,艾勒公司的源代码并非技术人员手工编写,而是通过逆向工程获取。从技术上而言,被诉软件可以通过反向编译取得。艾勒公司的源代码与威拓公司的源代码存在较多相似代码段,具有高度相似性,两份源代码构成实质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