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为实现软件与机器捆绑销售而将输出结果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保护措施

著作权法规定,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权利人为实现软件与机器捆绑销售的目标,将软件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从而限制竞争对手读取。他人研发软件读取该特定文件格式,是否属于破坏权利人采取的技术措施呢?

为实现软件与机器捆绑销售而将输出结果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保护措施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实现软件与机器的捆绑销售,将软件运行的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以限制其他竞争者的机器读取以该特定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将其在软件上的竞争优势扩展到机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案例来源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一、原告精雕公司是JDPaint软件的著作权人,该软件不公开对外销售,只配备在原告自主生产的数控雕刻机上使用。

二、JDPaint软件通过加工编程计算机运行生成Eng格式的数据文件,并对Eng格式采取了加密措施。

三、被告奈凯公司开发的Ncstudio软件能够读取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数据文件。

四、原告精雕公司认为被告奈凯公司非法破译Eng格式的加密措施,开发、销售能够读取Eng格式数据文件的数控系统,属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原告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四、上海高院终审认为,原告精雕公司的JDPaint软件输出的、采取加密措施的Eng格式数据文件,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奈凯公司研发能够读取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文件的软件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案例精髓

一、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及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代码化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Eng文件是JDPaint软件在加工编程计算机上运行所生成的数据文件,其所使用的输出格式即Eng格式是计算机JDPaint软件的目标程序经计算机执行产生的结果。该格式数据文件本身不是代码化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符号化语句序列,也无法通过计算机运行和执行,对Eng格式文件的破解行为本身也不会直接造成对JDPaint软件的非法复制

Eng格式数据文件中包含的数据和文件格式均不属于JDPaint软件的程序组成部分,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二、著作权人为输出的数据设定特定文件格式,并对该文件格式采取加密措施,限制其他品牌的机器读取以该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保证捆绑自己计算机软件的机器拥有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行为。他人研发能够读取著作权人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软件的行为,不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本案中,JDPaint输出的Eng格式文件是在精雕公司的“精雕CNC雕刻系统”中两个计算机程序间完成数据交换的文件。从设计目的而言,精雕公司采用Eng格式而没有采用通用格式完成数据交换,并不在于对JDPaint软件进行加密保护,而是希望只有“精雕CNC雕刻系统”能接收此种格式,只有与“精雕CNC雕刻系统”相捆绑的雕刻机床才可以使用该软件。精雕公司对JDPaint输出文件采用Eng格式,旨在限定JDPaint软件只能在“精雕CNC雕刻系统”中使用,其根本目的和真实意图在于建立和巩固JDPaint软件与其雕刻机床之间的捆绑关系。这种行为不属于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如果将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扩展到与软件捆绑在一起的产品上,必然超出我国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精雕公司在本案中采取的技术措施,不是为保护JDPaint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而是为获取著作权利益之外利益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延伸案例

上海地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诉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453号]

裁判要旨:软件序列号是著作权人为保护其对软件享有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破解软件序列号,系故意破坏著作权人的技术保护措施,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序列号方式保护的软件,在被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能使用的,使用人应举证证明权利来源正当。不能提供的,法院可以运用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规则,认定使用人存在破解软件序列号的行为,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 首凭科创法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