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有人会比较纳闷,正常使用企业名称,也会构成侵权吗?
实践中,这种情形并不少见,属于商业标识冲突的一种。
如果在后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与在前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承担赔偿责任
举案例1
案例1–不构成商标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个案例是发生判决在2005年的较早的一个案例了:
【案号:(2004)宁民三初字第312号】
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
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
(注:争议双方都是做婚纱摄影、礼服租赁、销售的。)
原告起诉案由: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原告起诉理由:
1、原告经过十多年的经营,在南京市婚纱摄影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1996年11月,原告在第42类摄影上,注册了“雪中彩影”商标,在有效期内;
3、被告2004年7月在上海成立,随后在南京江宁区成立分公司,经营婚纱摄影,分公司的门头招牌和店堂招牌上均标明“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其中“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字体明显突出。
【法院裁判观点】
1、被告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雪中彩影”未突出使用。
法院具体论证,在此略过。
2、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被告的行为后果使普通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
意思就是,拍婚纱摄影的人,可能会把两家认为是一家公司或有投资关系,进而消费购买。
(2)被告实施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这里的故意,是推定的故意,法官根据被告跟原告是同行业、被告开公司不久就在南京开分公司、被告在宣传单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为“上海雪中彩影”,进而推定被告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2
案例2–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个案例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子,有一定参考意义。
【案号:(2015)最高法民再375号】
原告: 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
(注:众所周知,加多宝公司做饮料凉茶产品;重庆加多宝公司也生产饮料产品。)
原告起诉案由:不正当竞争。
原告起诉理由:
1、2002年,原告在第32类啤酒、饮料上,注册了“加多宝”商标,在有效期内;
2、原告于2012年初开始在凉茶产品上使用“加多宝”商标,并在2012年初至2012年8月广泛宣传,有一定知名度。
3、被告于2012年6月1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重庆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并在生产的“健多帮”凉茶下方标有“重庆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字样。
【法院裁判观点】
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量了以下相关因素:
2012年年间,加多宝和王老吉之间旷日持久的“王老吉”商标争夺战,曾在全国引发了高度关注。
至2012年8月时,在加多宝公司的运营下,涉案“加多宝”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具有造成市场混淆的可能性。
“加多宝”本身为臆造词,具有较强显著性,重庆加多宝公司在2012年6月把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加多宝公司”,难谓巧合,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推定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
案例3–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案号:(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75号】
在这个南北黑天鹅案件中,广东黑天鹅公司因为突出使用“黑天鹅”商标被认定构成了商标侵权,但是没有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广东黑天鹅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字号虽使用了“黑天鹅”三字,但考虑到前述在1989年以来在广东已有以“黑天鹅”为字号的相关服务企业 ,哈尔滨黑天鹅公司亦不再主张其商标为著名商标的相关证据,哈尔滨黑天鹅公司的商标亦未在广东省或全国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故广东黑天鹅公司以“黑天鹅”三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会造成与哈尔滨黑天鹅公司的主体相混淆,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总结
正常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一般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2、一般争议双方的经营范围一致。
3、具有主观上恶意(推定的故意)
4、容易导致混淆误认。
5、原告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律师结语
其实,全国各地的企业如此之多,中国的汉字虽然复杂,但是常用汉字并不太多,企业名称和在先的商标出现撞车的现象很常见,一般会相安无事。
此类纠纷的发生,一般是在原告有很高的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确实有造成混淆市场之嫌或已经造成了混淆,是否侵权还要个案具体分析。
只是公司起名字这件事,以及使用公司名称对产品的宣传,建议老板们还是思想上重视,法律上规范,多问一下身边的知识产权律师比较好。
(本文作者:盈科闫雪艳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闫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