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注册了商标,为什么还是得不到保障?
经常有客户问,注册了商标,为什么还得不到保障?
这个问题,有很多因素,但我认为很重要的一点,是商标显著性问题。
什么是商标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商标标识的内容或含义,与其所指示的产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关系越远的显著性越强,关系越近的显著性越弱。
比如,联想电脑的“Lenovo”是个新造的混成词语,显著性较高;苹果公司的iPhone用在手机上,显著性较强;格力的“冷静王”商标用在空调上,显著性较弱;蒙牛的“真果粒”用在牛奶上,显著性较弱。
显著性低的商标缺陷在于,一个是注册障碍;一个是即便注册成功,他人涉嫌侵权时也容易主张合理使用,或者不具恶意,甚至成为行业通用名称。
举例:
“雪花”商标在上个世纪80年代,企业改制之前,曾经是安徽省合肥面粉厂的一个知名商标,用在面粉上。后来企业改制,被并购后,“雪花”商标就被搁置很多年未用。2002年内蒙古金穗公司通过转让获得“雪花”商标后,开始大量使用并着力打击各种“雪花”。然而此时的面粉市场中,已经普遍将“雪花粉”作为一种比特制粉更高档次的面粉品种。客观上,逐渐变成行业内的通用名称。对于“雪花”的权利人来说,是一个非常尴尬和无奈的局面。
再举例:
“老干妈”注册在第30类,调料味上。贵州永红生产的牛肉棒,除了涉案商品中标明的“老干妈”,还有“原味、麻辣、香辣、黑胡椒”等,老干妈认为永红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于是起诉。 法院最终认定:永红公司对“老干妈”的使用,客观上造成的后果是,消费者会误认为涉案商品与“老干妈”字样所指向的贵州老干妈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商标性的使用。 虽然商品中确实添加了“老干妈”牌的豆豉,但“老干妈”在现实中不是任何一种口味,也不是任何一种原料,而是老干妈的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老干妈公司具有唯一对应关系。因此,不能将“老干妈”作为一个描述性词汇用在涉案商品之上。这就是“老干妈”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典型案例。
从以上正反两个案例,可以得出,企业应当尽量选择显著性较强的商标,作为企业的主商标,“雪花”用在面粉上,有寓意和暗示性,间接体现了产品的质量、原料和功能,显著性并不高,所以导致最后成为通用名称。 老干妈的积极维权,也是为了防止其商标被淡化,成为通用名称。因为淡化行为一旦发生,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将深受影响,价值也受到严重削弱。
总之,商标运用于商业,自然有它的商业逻辑和商业考虑,但从法律上,仍然建议注册显著性较高的商标。才能使得,注册的商标,得到更充分的法律保护。
(本文作者:盈科闫雪艳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闫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