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

2017 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保护客体由“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改为“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判断混淆行为的客体时,将知名商品和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区别开来,也就是说对于商业标识所依附的商品是否知名或是否存在一致性并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直接以商业标识本身的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为标准。

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假冒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规定通过商业标识的使用产生混淆的不正当行为。那么,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将注册商标的保护排除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

虽然可以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的原因是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已构成法条竞合,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混乱。但并不意味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将注册商标的保护予以排除。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罗列了侵犯注册专用权的具体形式,但因注册商标专用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其依附于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那么,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不作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时就不属于《商标法》调整的范围。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就给权利人在此类注册商标被他人利用侵害时提供了基础。例如:宝洁公司舒肤佳商标被注册为互联网域名案。原告宝洁公司为注册商标“safeguard”、“舒肤佳”等的权利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类漂白剂和其他洗衣用制剂,清洁剂,擦洗和研磨制剂,肥皂,护发制剂等,上海某科技公司其经营范围和产品为“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其将“safeguard”注册为互联网域名。宝洁公司在书面要求该公司注销其注册的“Safeguard”域名或进行修改未果后,将该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定宝洁公司胜诉,该科技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难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注册商标扩大的保护,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较《商标法》更为多样化,对于各类《商标法》未规制的侵犯商标权的“灰色地带”提供了兜底保护,为更好地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作者 盈科(南昌)知识产权陈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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