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的特定内涵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是遏制代理代表关系下恶意抢注的重要法律武器。其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款的适用在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焦点:何为“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构成要件有哪些?哪些主体会被纳入规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这些问题给予了明确指引,构建了一个更为严密、精准的法律适用框架。
一、“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的特定内涵
正确界定“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是适用本条款的前提。相关规定明确了其核心特征:
- 排除已注册或已申请的商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的已注册或者申请的商标,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范畴。
- 法理逻辑:如果商标已经注册或申请,其权利已处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的保护之下,权利人可通过异议、无效等程序维权,无需再借助第十五条这一专门保护未注册商标的特殊条款。
- 立法本意: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立法初衷,正是为了解决因代理代表关系而知悉的、尚未注册但已有归属意义的商标被恶意抢注的问题,填补注册制度下的保护空白。
- 不以实际使用为要件: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是否实际使用该商标,不属于认定的要件。
- 政策考量:此规定极大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强化了对恶意行为的打击力度。代理人或代表人利用特殊身份抢注的,可能是被代理人已设计完成、准备使用但尚未投入市场的商标,或是已在特定交易中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只要能够证明该商标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归属关系,即可受到保护,无需证明已投入商业使用。
二、条款适用的核心要件:商标与商品的双重近似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 商标相同或近似:未经授权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审查标准与《商标法》第三十条中的近似性判断标准一致,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进行整体比对、要部比对和隔离比对。
- 商品相同或类似: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必须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所指向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此处的“指向的商品”不要求已实际生产经营,而是指该商标意图使用或已协议约定使用的商品类别。
双重近似要件表明,第十五条第一款在适用范围上具有一定的限制,它主要防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抢注行为,这与该条款保护特定未注册商标、维护代理关系诚信的立法目的相符。
三、适用主体的扩张:穿透“亲属关系”与“法定代表人”面纱
为彻底杜绝恶意抢注人利用他人身份规避法律的行为,规定对适用主体进行了扩张解释,体现了“穿透”审查原则:
诉争商标申请人与法定的“代理人”、“代表人”或“申请人”存在以下关系之一的,即属于本条适用的主体:
- 存在亲属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等);
- 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或“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实务意义:此规定极大地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和实效性。恶意抢注人不能再通过让其亲属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出面申请商标,来掩盖其自身违反信义义务的本质。审查机关有权揭开法人面纱和亲属关系的面纱,直接追究幕后实际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认定其行为构成“未经授权”的抢注。
四、实务启示与合规建议
对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
- 强化契约管理:在与代理人、代表人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
- 留存创作证据:注意保存商标的设计底稿、沟通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商标的归属关系。
- 主动监测与快速反应:建立商标监测机制,一旦发现抢注,及时依据第十五条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代理人/代表人及相关方:
- 恪守诚信义务:必须认识到法律对代理代表关系施加了更高的诚信要求,切勿触碰他人商标权益。
- 认清法律风险:不仅自身不能抢注,也不能通过亲属或自己控制的公司进行抢注,任何试图规避法律的行为都将被穿透审查。
- 获取明确授权:如确需注册相关商标,必须事先获得被代理人明确、书面的授权许可。
结语
通过对“商标”内涵、适用要件及主体的清晰界定,《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司法适用标准得以明确和统一。这些规则共同描绘出一条清晰的诚信红线:法律不仅禁止直接的背叛,更严厉惩处任何试图通过伪装和迂回手段实施的背信行为。它彰显了司法实践维护商业道德、保护未注册商标权益、营造诚实信用市场环境的坚定决心,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预期和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