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起诉规则
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法律关系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一个复杂且常见的司法难题。当被许可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时,其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违约与侵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17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授予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内容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被许可使用人违反合同中关于权利行使方式等约定的,著作权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该规则为著作权人提供了一条清晰的维权路径,突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的限制,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本文将深入探讨该规则的法理基础、适用要件、诉讼策略选择及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
1 责任竞合的理论基础与法律渊源
1.1 责任竞合的本质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生两个独立但内容重叠的请求权,权利人得择一行使的法律现象。在著作权许可领域,其典型表现为:被许可使用人获得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但其行使权利的方式(如超范围使用、超期限使用、违反约定用途使用)违反了合同约定,该行为同时构成对著作权人排他性著作权的侵害。
1.2 法律规范体系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确立了责任竞合的基本处理原则,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该条款赋予了权利人选择权。
- 《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了侵权认定的具体标准及救济方式。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17条:在《民法典》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在著作权领域,即使授权内容合法,违反权利行使方式的约定亦可构成侵权,权利人可据此提起侵权之诉。
2 适用要件分析
权利人欲依据上述规则提起侵权之诉,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2.1 授权内容合法有效
著作权人授予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必须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专有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等。若授权内容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如单纯的”商业运营权”),则被许可人的违约行为通常不直接导致著作权侵权。
2.2 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被许可使用人违反了合同中关于权利行使方式、范围、期限、地域等具体约定。常见情形包括:
- 超范围使用:如合同约定仅授予信息网络传播权,被许可人却进行复制发行。
- 超期限使用:许可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作品。
- 违反使用方式约定:如合同约定仅限于非商业性教育使用,被许可人却用于商业广告。
- 未经许可转授权:合同禁止转授权,被许可人擅自将权利授予第三方。
2.3 违约行为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
这是核心要件。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必须触及了著作权的排他性本质,即实施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专属于著作权人的行为。如果违约行为仅违反合同管理性约定而未触及权利本身(如仅未按约定支付报酬),则通常不构成侵权,权利人只能提起违约之诉。
3 诉讼选择策略: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比较
权利人在提起诉讼前,需综合考量两种诉讼路径的优劣,作出最有利的选择。
表: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比较
考量维度 | 违约之诉 | 侵权之诉 |
---|---|---|
归责原则 | 通常为严格责任,重在审查合同履行情况,一般无需证明过错。 | 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证明侵权人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 |
举证责任 | 侧重证明合同存在及违约事实(如未按约定方式使用)。 | 侧重证明权利归属及侵权事实(如未经许可实施了复制、发行等行为)。 |
赔偿范围 | 主要赔偿财产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但受可预见性规则限制;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 赔偿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主张合理开支;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如涉及著作人身权)。 |
诉讼时效 | 一般为3年。 | 一般为3年,自知悉侵权事实时起算。 |
管辖法院 | 合同约定管辖优先;无约定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 由侵权行为地(实施地、结果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可协议约定。 |
责任形式 | 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
对抗第三方 | 合同具有相对性,一般不能直接追究第三方责任。 | 可直接追究任何侵权方(包括明知故犯的第三方)的责任。 |
4 选择侵权之诉的显著优势
在许多情况下,选择侵权之诉对著作权人更为有利:
- 赔偿数额可能更高:侵权损害赔偿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按实际损失、侵权违法所得或权利使用费的倍数计算,且法定赔偿上限可达500万元。这往往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赔偿的可预见范围。
- 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权利人可以在侵权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在违约之诉中通常无法实现。
- 可直接追究第三方责任:若被许可人擅自转授权,第三方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时,著作权人可直接起诉第三方,避免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 更有利于证据收集:在侵权诉讼中,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尽力举证后,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如销售记录、利润数据),若侵权人拒不提供,法院可参考权利人的主张确定赔偿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5 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
5.1 “授权内容法定”的审查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首先审查授权合同约定的权利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专有权利。如果授权的是无法定依据的”独家运营权”、”宣传权”等,被许可人违约可能仅构成普通违约,不产生侵权责任。
5.2 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重合性判断
并非所有违约行为都构成侵权。法院会重点审查违约行为是否实质性地行使了著作权专有权利。例如:
- 构成侵权:合同约定仅可复制1000册,却复制了5000册(侵犯复制权、发行权)。
- 可能不构成侵权:合同约定使用作品时须标注特定赞助商,被许可人未标注(可能仅构成违约,未直接侵害著作权权能)。
5.3 第三方责任的认定
如果被许可人违约将权利转授给第三方,第三方能否免责取决于其主观状态:
- 第三方善意:如果第三方不知晓且无合理理由应当知晓授权存在瑕疵(如超出范围、未经许可转授权),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其使用行为可能不认定为侵权,但著作权人通常可要求其停止使用。
- 第三方恶意:如果第三方明知授权存在瑕疵仍使用,则与违约的被许可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6 实务操作指引
6.1 对著作权人的建议
- 完善合同条款: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授权的具体权项、方式、范围、期限、地域及禁止转授权等条款,并设置清晰的违约责任条款,为可能发生的违约之诉提供合同依据。
- 谨慎选择诉由:起诉前综合分析证据情况、赔偿期望、被告清偿能力及是否涉及第三方等因素,决定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 全面收集证据:无论选择何种诉由,均应准备:著作权权属证明、许可合同、证明违约/侵权事实的证据(如侵权物、公证书、使用记录)、损失证据或侵权人获利线索。
- 利用程序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债权人一审开庭前还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变更诉由)。
6.2 对被许可使用人的风险防范
- 严格审查授权范围:签署合同前仔细审阅条款,明确自身权利边界,避免超范围使用。
- 审慎进行转授权:如需转授权,必须确保合同明确允许或获得著作权人另行书面许可。
- 注意善意第三人保护:从被许可人处获得授权时,应审查原授权合同,核实转授权是否在许可范围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争取善意抗辩。
结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17条所确立的规则,为著作权人提供了一条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有力维权武器。它深刻揭示了著作权许可合同的双重属性:既是设定债权债务的契约,也是著作权排他性权利的衍生与延伸。因此,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行使权利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契约精神,更直接侵蚀了著作权本身的专有性,从而得以被纳入侵权法的规制范围。
对于著作权人而言,理解并善用这一规则,意味着可以在违约救济与侵权保护之间选择最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策略,尤其在面临高额赔偿、追究第三方责任和保护著作人身权等场景下,侵权之诉显示出其独特价值。对于司法实践而言,该规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精细区分纯粹违约与涉权违约,准确界定合同约定与著作权专有权利范围的对应关系,以实现激励创作与保护交易安全的平衡。
未来,随着版权交易模式的日益复杂化,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将更为多见。此规则将继续指引权利人有效维权,警示被许可人诚信履约,并为构建健康、有序的版权市场生态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