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
在数字时代,新型作品使用方式层出不穷,常常超出著作权法明确列出的十六项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此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即“兜底条款”)便成为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条款的适用标准、实践场景与利益平衡机制。
一、兜底条款的法律定位与功能
著作权法中的兜底条款,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补充机制。当出现新型侵权方式,且该方式无法被著作权法明确列举的前十六项权利所涵盖时,兜底条款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必要的裁量空间,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法律真空的填补者
随着技术的发展,作品传播和使用方式日益多样化。例如,网络实时转播、综艺节目同步传播等行为,既不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交互式传播”特征,也不完全属于传统的广播权控制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兜底条款起到了填补法律真空的作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为兜底条款的适用提供了明确指引。根据该指南,适用兜底条款需综合考虑三项关键因素:能否纳入现有权利范围、不予制止的后果以及利益平衡的需要。
二、兜底条款的适用要件分析
适用兜底条款并非随意之举,而是需要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以下结合司法实践,对三大适用要件进行深入解析。
1. 无法纳入现有权利保护范围
首要条件是被诉侵权行为无法被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六项的任何一项明确权利所涵盖。这一要件的核心在于判断行为特征与法定权利控制范围是否存在本质区别。 在“俄罗斯世界杯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涉案赛事直播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因为该行为不具备“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交互性特征。同时,它也不属于广播权控制范围,因为广播权主要规范传统无线或有线广播行为,而不直接规范网络环境下的实时传播。 表:典型无法纳入明确权利范围的行为示例
行为类型 | 特征分析 | 为何不适用明确权利 |
---|---|---|
网络实时转播体育赛事 | 单向线性传播,用户无法选择时间地点 | 不满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交互性”要求 |
综艺节目同步网络传播 | 与电视台同步播出,无时间差 | 不属于广播权控制的无线或有线传播方式 |
网络主播未经许可演唱歌曲 | 实时表演并传播,观众可实时互动 | 不属于表演权控制的“现场表演”或“机械表演” |
2. 影响已有权利正常行使
即使某些行为未被明确列举,但如果不予制止将严重影响著作权人正常行使其已有权利,则可能适用兜底条款。这一要件强调侵权行为对著作权核心价值的损害程度。 在俄罗斯世界杯案中,法院认为,如果允许未经授权的网络实时盗播行为存在,将严重削弱著作权人通过合法授权方式实现作品价值的能力。这种盗播行为直接分流了合法授权平台的观众,降低了著作权人的授权收益,从而影响了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基本目标。
3. 不会导致重大利益失衡
适用兜底条款还需考量利益平衡。即对侵权行为予以制止,不会导致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 这一要件体现了著作权法平衡各方利益的基本理念。以网络主播唱歌侵权案例为例,法院在认定侵权的同时,也考虑了合理解释空间。如果主播的演唱行为属于“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则可能构成合理使用,而不应被认定为侵权。
三、兜底条款的适用流程与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兜底条款遵循严格的逻辑流程,并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1. 逐步检验流程
法院在审理涉及兜底条款的案件时,通常采用三步检验法:
- 第一步:权利匹配检验 分析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可被著作权法明确列举的前十六项权利中的任何一项所涵盖。如果可以,则直接适用相应规定,不启动兜底条款。
- 第二步:危害性检验 如果无法匹配明确权利,则评估不予制止是否会影响著作权法已有权利的正常行使。这需要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实际或潜在损害。
- 第三步:平衡性检验 最后评估予以制止是否会导致利益失衡。这需要综合考虑行业发展、公共利益和权利人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
2. 举证责任分配
在兜底条款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 原告(权利人) 需证明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前十六项权利控制范围,且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 被告(被诉侵权人) 可提出合理使用等抗辩事由,证明制止侵权行为会导致利益失衡。
四、典型应用场景分析
兜底条款在多个新兴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下是几个典型应用场景。
1. 体育赛事节目保护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法律保护是兜底条款应用的典型领域。对于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司法实践存在分歧。 在央视国际诉世纪龙案中,法院认为足球赛事节目作为录音录像制品受邻接权保护。而在新浪网诉天盈九州案中,法院则认为赛事节目构成作品,适用兜底条款保护。 这种分歧恰恰体现了兜底条款的灵活性。无论赛事节目被认定为作品还是制品,其合法权益均可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获得保护,兜底条款在其中起到了补充保护的作用。
2. 网络实时传播行为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实时传播行为,兜底条款提供了关键保护。在A公司诉B公司案中,B公司运营的APP实时转播A公司的综艺节目。 法院认为,该行为虽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明显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依据兜底条款认定侵权成立,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法律适用理念。
3. 音乐作品网络使用
网络主播未经许可在直播中演唱他人歌曲,是兜底条款应用的另一典型场景。在PDD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被诉侵权案中,法院认定其行为需要著作权人许可。 此类案例中,法院通常会考量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如果直播具有营利性(如接受打赏、插入广告),则难以构成合理使用,可能适用兜底条款认定侵权。
五、兜底条款与著作权法修订
随着技术发展,兜底条款的适用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当前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中,对兜底条款的定位和适用范围有进一步明确。
1. 法律定义的完善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对作品类型的定义采用了更开放的态度。如对于“音乐喷泉”等新型作品,法院通过灵活解释美术作品的定义,确认其可版权性。 这种灵活解释与兜底条款一脉相承,都体现了法律对新技术条件下新表达形式的包容性。
2. 与相关法律的分工协作
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需注意兜底条款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分工协作。 对于某些侵权行为,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能提供更适当的保护,当事人可选择相应的法律依据。这种法律竞合情形下,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宜的法律适用路径。
六、兜底条款适用的限制与平衡
兜底条款虽具灵活性,但适用时也需警惕过度扩张,防止损害公共利益和阻碍文化传播。
1. 防止权利滥用
兜底条款不应成为不当垄断的工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需谨慎判断特定行为是否确实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干预正常的作品传播和使用。
2. 尊重合理使用空间
适用兜底条款时,必须充分尊重合理使用空间。对于确实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即使涉及作品使用,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如个人学习研究、课堂教学、新闻报道等,构成对著作权的合法限制。适用兜底条款时,需确保这些合法使用空间不受不当挤压。
3. 遵循比例原则
适用兜底条款时,应遵循比例原则,即保护力度应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相称。对于轻微的、非商业性的使用行为,可考虑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而非一律诉诸兜底条款。
结语:在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平衡
著作权法的兜底条款是应对技术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既保持了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又为新型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灵活空间。 在数字时代,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日新月异。司法机关通过审慎适用兜底条款,既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为技术创新和文化传播留下了适当空间。未来,随着新技术和新业态的不断涌现,兜底条款的平衡功能将更加重要。 理想的兜底条款适用,应当既能够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又不会阻碍正常的知识传播和文化繁荣。这需要司法机关深刻把握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个案中审慎权衡各方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