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商标侵权投诉应对策略

面对商标侵权投诉,电商卖家需在 ​24-72小时黄金窗口期 采取有效行动,避免链接下架、资金冻结甚至店铺关闭。本文结合司法判例与平台规则,提供系统性应对方案。


一、侵权投诉类型与紧急分级

投诉类型平台处理时效风险等级典型案例
平台自动检测侵权即时下架★★★★图片识别系统判定主图商标侵权
权利人直接投诉1-3工作日审核★★★品牌方通过阿里知识产权平台发起投诉
行政投诉转办24小时内冻结资金★★★★★市监局出具《侵权认定函》要求平台处理
法院诉前禁令立即全店停售★★★★★★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出禁令冻结店铺30天

二、四步应急处理流程

1. 锁定证据链(0-6小时)​
  • 侵权页面存证
    使用“权利卫士”APP(司法认可)或“公证云”进行录屏取证(费用:50-200元/次)。
  • 商品溯源材料
    立即调取:
    ➤ 进货发票(需显示商标型号、数量);
    ➤ 报关单(跨境商品);
    ➤ 授权书(需完整授权链路)。
2. 平台申诉(6-24小时)​
平台申诉入口关键材料成功率提升技巧
淘宝/天猫卖家中心-体检中心-违规记录商标使用授权书(需三级以上授权)使用平台“原创保护”预登记阻断恶意投诉
拼多多商家管理后台-违规信息进货发票+支付凭证(金额需覆盖销量)同步提交商品实物视频(展示商标位置)
亚马逊Seller Central-绩效通知品牌备案号+UPC码对应关系证明加入“透明计划”贴防伪码防止跟卖
京东京麦工作台-违规管理商标注册证+权利人撤诉函(如已和解)申请“品牌直供”标签增强申诉可信度
3. 法律反制(24-72小时)​
  • 发送《律师函》​
    针对恶意投诉方,指出其权利瑕疵(如商标未续展、超出核定范围使用),要求48小时内撤诉。
  • 诉前禁令解除
    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担保金(标的额30%),申请解除冻结。
4. 善后处理(72小时后)​
  • 链接恢复:申诉通过后,立即优化商品信息(删除“正品”“同款”等表述);
  • 二次防控
    部署“方舟可信”AI监测系统(月费800元),自动屏蔽侵权关键词;
    注册防御商标(如主商标+拼音+图形组合,费用3000元/类)。

三、三大争议场景破解策略

场景1:商标近似被投诉
  • 抗辩要点
    提交《商标不近似分析报告》(由专业机构出具),证明差异度≥30%。
  • 证据清单
    ➤ 商标对比图(标注差异点);
    ➤ 消费者调查报告(显示混淆率<15%)。
场景2:平行进口被诉侵权
  • 合规路径
    提供《平行进口合法性证明》(需含:①商品真伪证明;②进口国合法销售证明)。
  • 参考案例
    (2022)粤73民终456号:进口商提供欧盟CE认证和完税证明,法院认定不侵权。
场景3:恶意投诉反制
  • 操作步骤
    ① 收集投诉方权利漏洞(如商标未实际使用);
    ② 向平台提交《恶意投诉举报函》;
    ③ 发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
  • 赔偿标准
    恶意投诉导致损失,可索赔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如(2021)浙8601民初789号判赔50万元)。

四、长效防控体系搭建

1. 商标布局矩阵
商标类型保护范围适用场景
基础商标核心商品类别(如第25类服装)主营产品
防御商标关联类别(如第35类广告)防止跨类抢注
国际商标马德里指定国/重点出口国跨境店铺
图形化商标图形+文字组合注册防止元素被拆分使用
2. 监测与响应工具
  • 侵权监测
    使用“火眼金睛”系统(月费1200元),实时监控全网侵权链接,自动取证。
  • 快速申诉
    接入“知产快车”SAAS平台(年费9800元),一键生成申诉材料模板。
3. 合作律师团队选择标准
  • 必备能力
    ➤ 熟悉各电商平台规则(如淘宝申诉成功率≥80%);
    ➤ 具有诉前禁令解除实战经验;
    ➤ 能提供全国范围公证协查服务。
  • 推荐团队
    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樊翔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5270015226),擅长电商平台紧急维权与合规架构搭建。

五、成本与收益测算

措施年投入成本风险降低率收益案例
商标全类注册5-8万元85%某母婴品牌阻断跨类抢注,估值提升1500万元
自动监测系统1.5-3万元70%侵权链接发现时效从7天缩短至2小时
律师年度顾问2-5万元90%恶意投诉应对周期从30天压缩至5天

总结:应对电商商标侵权投诉需“快、准、狠”——快速固定证据、精准法律抗辩、严厉打击恶意投诉。建议商家每年将 ​营业额的1%-3%​ 投入知识产权防护体系,避免因小失大。紧急情况可联系盈科樊翔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15270015226

电商平台商标使用规则详解与合规指南

在电商平台上使用商标需严格遵守平台规则及国家法律法规,否则可能面临商品下架、店铺处罚甚至法律诉讼。本文以主流平台(淘宝、京东、拼多多、亚马逊)为例,解析商标使用核心规则及应对策略。


一、通用规则与法律依据

  1. 基本要求
    • 权利证明: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或授权书(授权链需完整);
    • 使用范围:仅限核定商品类别,跨类使用需补充注册;
    • 信息一致:店铺名、商品标题、详情页等位置的商标需与注册证一致。
  2. 法律红线违规行为法律后果法条依据销售假冒商品行政处罚(货值5倍罚款)+刑事责任(3年以下)《商标法》第57条、《刑法》第214条关键词侵权(如“正品同款”)商品下架+店铺扣分+民事赔偿(判赔率超80%)《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未授权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平台清退+地理标志协会索赔(平均50万元/案)《商标法》第16条

二、主流平台规则对比

平台商标备案要求侵权投诉处理时效特色规则典型处罚案例
淘宝需提交商标注册证或品牌授权书3-7个工作日“首发商品”保护(提前备案可防抄袭)某店铺使用“小米同款”被扣48分,罚20万元
京东强制品牌入驻(R标或TM标)5-10个工作日“京盾计划”自动拦截高风险商品销售“茅台镇”酒类无地理标志授权,店铺关闭
拼多多接受TM标,但限制流量(R标权重高)1-3个工作日“假一赔十”政策(需消费者举证)某商家盗用“南极人”商标,被判赔销售额10倍
亚马逊需完成品牌备案(提供注册号或序列号)48小时内下架“透明计划”(溯源码防跟卖)跟卖者伪造授权书,账户资金冻结并被起诉索赔100万美元

三、商标使用合规要点

  1. 商品信息发布规范
    • 标题:禁止添加未注册品牌词(如“平替”“复刻”);
    • 主图:商标需清晰可辨(建议占据图片面积≥1/10);
    • 详情页:禁用“独家代理”“官方授权”等无依据表述。
  2. 授权管理
    • 分销链路:品牌方→总代→二级代理,每级授权均需书面文件;
    • 有效期监控:设置到期前30天提醒,避免超期销售。
  3. 防侵权技术
    • 图片水印:使用不可擦除的隐形水印(如Digimarc);
    • 文案过滤:通过“店小蜜”等工具屏蔽“高仿”“同款”等敏感词。

四、侵权投诉应对策略

  1. 申诉材料清单
    • 商标注册证/授权书(需加盖公章);
    • 商品实物图与商标使用位置对比图;
    • 合法进货凭证(发票或报关单,金额需匹配销量)。
  2. 恶意投诉反制
    • 向平台提交《反通知函》及《恶意投诉证据集》(如投诉方无权利证明);
    • 发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管辖法院: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
  3. 平台申诉成功率平台材料完整时成功率关键影响因子淘宝65%-75%进货凭证时间链是否连续拼多多50%-60%商标使用证据的关联性(如吊牌与商品实拍图匹配)亚马逊80%-90%是否参与品牌透明计划

五、风险防控建议

  1. 商标布局
    • 核心品牌注册全类(45个类别);
    • 图形商标拆分注册(如单独注册文字和图案)。
  2. 监测体系
    • 使用“方宇商标卫士”等工具监控全网侵权;
    • 每周扫描平台关键词(重点监测“高仿”“原单”)。
  3. 应急机制
    • 预留侵权应对基金(建议年销售额的1%-3%);
    • 与知识产权律所签订年度顾问协议(快速响应侵权诉讼)。

六、合规价值测算

措施投入成本(年)​风险降低率收益案例
全类商标注册5-8万元90%某服装品牌阻断同行抢注,估值提升2000万元
品牌备案+透明计划2-5万元85%亚马逊卖家跟卖投诉减少95%
采购正品溯源系统1-3万元75%电子烟店铺假货投诉下降80%,复购率提升40%

结语:电商商标合规是“技术+法律”的综合工程。建议企业每年投入不低于营收的2%用于商标布局与监测,并定期参加平台规则培训(如阿里认证服务商课程)。对高价值品牌,可委托专业团队(如盈科樊翔知识产权团队,咨询电话:​15270015226)制定《电商商标合规白皮书》,系统性降低经营风险。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中,“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书拥有优先的证据效力,如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事项的,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所以即便在区块链取证大范围应用的今天,公证书仍然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不可缺少的证据一环。

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如因公证书出现错误导致损害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公证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何理解和认定“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是该种纠纷案件办理的重点。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过错程度认定

具备明显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公证机构系法定履行国家证明权的机构,对于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事项的应当认定公证机构具有明显过错,譬如公证机构为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事实出具公证书,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 0112 民初 3564 号判决书裁判认为,涉案房屋原系赵某、王某在其宅基地上建造,而余某为城镇居民,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余某无权购买上述房屋..公证机构未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对上述合同予以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机构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应当认定其有明显过错。

具备一定的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公证机构属于专业机构,其较一般机构对证明材料的审查应承担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不能只履行核实身份证等普通审查义务,而是需要依据主管部门引发的办证指引对当事人及到场人员身份进行核实,必要时需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主动与户籍登记部门联系等途径核实。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 0103 民初 5794 号判决书中认为,“被告作为公证机关,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委托公证人员身份、委托公证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虽公证机关不是鉴定机构,但其较一般机构应承担更高的要求和标准,本案中被告对委托公证之人的身份情况进行了审核、核实,但该审查、核实仅是形式上的审查、核实,根据被告提供的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和视频对比,假冒王某某之人与王某某本人相貌经仔细甄别是可以甄别出来的,故本院认定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

不具备过错

公证书出现错误导致损害的,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审查如下内容:即当事人提供的主体信息或者权利信息/所提供的文书真实性、印鉴是否齐全/证明材料以及证明的事项是否合法真实。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则规定了更加细致的审查方法,如公证机构可以采用询问利害关系人、证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或者以鉴定等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如公证书的错误确系因当事人实施行为故意掩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公证机构充分审查了《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事项尽到了审查义务的,公证机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 0203 民初 7830 号案件审理一宗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公证,该案查明事实中,公证申请人孙某签署合同前病历已经载明其“思维混乱并时有不认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利害关系人在公证之前把“把老人灌上加倍的药量,让老人在清醒的情况下公证”。

公证事宜办理过程中,公证机构不仅对申请人孙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公证处接谈笔录,依照规定要求孙某提供了公证所需的所有证据材料,还履行了包括对涉案房产情况等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取孙某全部指纹信息,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附卷等完整、严谨、审慎的公证手续。

涉案公证机构在孙某已签署告知书、承诺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后,以其现有能力无法获知孙某的实际行为能力情况,确无过错,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补充责任比例大小的认定

根据过错程度认定补充责任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公证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观点认为:“相应的补充责任”要求根据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确定。

从原因力上说,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作为侵权与公证机构没有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作为侵权结合造成损害时,作为侵权属于主要原因或者直接原因,不作为侵权属于次要原因或者间接原因。基于此,公证机构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责任赔偿具体参照数额

公证机构的过错大致分成明显的过错以及具备一定的过错,其中“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补充赔偿比例一般为40%,如上文提到的明显违反为明显违法《土地管理法》出具的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行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 0112 民初 3564 号判决书裁量确定公证机构承担了损害的40%补充赔偿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如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公证机构明知证明材料为虚假仍然进行公证证明行为,出现损害后公证机构需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对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笔者的检索,法院的裁量度幅度通常在10%-40%之间。譬如同样因未能仔细甄别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到场人员的区别而导致公证错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1 民终 6234 号判决书裁量公证机构承担损失的40%补充赔偿责任,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 0103 民初 5794 号判决书裁量公证机构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吉民再 165 号案件中公证机构未按照办证规范履行审查义务,确定公证机构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执行过程需体现赔偿责任的执行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公证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还认为,在执行程序需体现公证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履行顺序,譬如法院判决当事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00万元,公证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当事人财产共计40万元,尚有60万元因当事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未清偿。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应执行公证机构30万元财产,而非未清偿的60万元。

综上所述,因公证书错误导致的损害责任,系当事人主动提供虚假材料“作为侵权”和公证机构未尽审查义务“不作为侵权”的竞合,公证机构需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根据现行实务观点,公证机构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提供证明属于具备明显过错,需要承担责任比例一般为40%,而违反其他审查义务比如未按照程序规则要求审查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据等导致的损害,公证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比例在10%-40%之间。

(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

直播间里”平替”“联名”暗藏的法律陷阱——从司法判例看商业宣传的侵权边界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的消费态度趋于理性,以”平替”为卖点的营销方式愈演愈烈,在2022年某头部主播直播间,一款自称”海蓝之谜平替”的面霜创造了单场百万件的销售记录。然而,在消费市场狂欢之余,很少有人意识到这个充满诱惑力的表述背后可能暗藏的法律风险。

“平替”是”平价替代品“的简称,指的是价格相对较低,但功能、效果或者品质与大牌或高价产品相近的产品。有观点认为,平替的关键在于“替”,是现代人现行经济下如潮汐般的消费欲望,也是人性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体现之一。而从法律层面分析,宣传“xx(知名品牌)平替”或“xx(知名品牌)联名”本质上是通过攀附知名品牌获取竞争优势的商业行为。

2022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直播带货中”虚假联名”宣传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案号:(2022)粤0604民初28817号)。

美国潮牌Supreme的母公司章节四公司起诉中国古姿公司,指控其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标注“Supreme×GUZI”联名标识的挂脖风扇,并通过薇娅直播间大规模推广。法院认定古姿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80万元。

该案涉及两大核心问题——

1. 商标混淆:山寨联名的本质是侵权

Supreme在中国已注册多类商标,且通过长期使用和跨界联名(如与LV、耐克合作),其红底白字标识在消费者心中形成稳定认知。古姿公司直接复制该标识,并宣称“联名款”,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产品与Supreme存在关联。这种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的“仿冒混淆”行为,即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或装潢。

2.虚假授权链条:轻信第三方酿成大错

古姿公司辩称其从四川速普瑞公司获得了“Supreme品牌授权”,但法院查明该授权基于虚假商标文件。尽管古姿公司事后起诉速普瑞公司违约并获赔323万元,但法院认为其未尽审慎核查义务,且在薇娅直播间事件后仍继续销售,主观恶意明显。这警示商家:即便被第三方误导,若未履行基本审查责任,仍需承担侵权后果。

薇娅直播间曾一晚卖出数万件涉案产品,迅速引发舆论关注。直播间流量大、传播快的特点,使得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被指数级放大。古姿公司在被曝光后承诺“下架产品”,但仅三个月便重新上架,进一步激化矛盾。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被告“变本加厉扩大经营”是加重赔偿的关键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若以类似“xx品牌平替”的话语进行直播宣传,或作为直播间的标题、关键词使用,亦或者将xx品牌(商标)突出性使用,则均有可能被认定为对xx品牌进行了商标性使用。此外,若反复强调“平替”与原品牌的关系,可能强化消费者混淆认知,也极有可能被认为利用他人商誉获取到竞争优势。

若以类似“xx成分与某小棕瓶相同”等话术,则需留意,若无证据证明成分相同,则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虚假宣传,更甚者,若可以将“某小棕瓶”等产品与自身商品捆绑宣传,暗示技术或品质等同,则也有可能被认定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

那么,在直播间是否不能再以“xx品牌平替”或者“xx成分与某小棕瓶相同”等类似的表述来进行宣传了呢?非也。笔者对直播间宣传的参考话术建议如下:

若产品涉及成分说明,可以声称“本产品含有与某知名修护精华相似的xx成分(如:酵母成分)”;

若产品涉及功能类比,可以声称“持妆效果可媲美大牌粉底液”(不提及具体品牌);

若直播间可附上免责声明,直接在直播间背景或商品详情页标注“与XX品牌无关联”则将会大大降低侵权风险。

需提醒留意的是,商家对其产品的宣传、说明均需保留相应的证据,如成分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直播宣传记录等等,以遵循“剥离商标使用+强化事实依据+避免关联暗示”的原则。

(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

商标被侵权却“躺平”,小心权利“过期”——怠于维权的后果与认定规则

众所周知,民事纠纷案件受诉讼时效限制。法律要求权利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怠于行使权利且被控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人可能丧失胜诉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商标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规则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若侵权行为是持续的,即使已过3年诉讼时效,权利人不丧失胜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需要留意的是,侵害商标权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点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但超过三年起诉的,权利人得以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或会受限。笔者曾代理一个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诉请赔偿金额为450万元,但最终只获得判赔86万元。

案情

原告某公司是金属行业的头部企业,原告发现,重庆地区存在一个使用了相同字号的金属制品企业,该企业从事金属栏杆、金属窗等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被控金属制品企业成立于2007年。原告认为,同为金属行业,使用了相同字号的被控金属制品企业不正当地攀附了原告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调查取证,笔者代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金额为100万元。诉讼过程中,法庭调查得知被告的销售额至少是亿元以上。基于此,笔者当庭追加诉讼请求至450万元。

证据对抗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笔者团队反复研判后认为,本案得到450万元全额判赔的可能性极高。不久,法院向笔者送达了一份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为原告曾于2012年向被告开具的发票。被告通过该证据拟证明:原告早于2012年就已经知晓被告的存在,明知但仍然于2024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即使侵权成立,也应当只计算近三年的赔偿数额。

为回应被告的该抗辩,笔者与原告沟通后,请原告在重庆地区的经销商出庭作证,拟证明:原告2012年是应经销商的要求向被告开具了发票,由于原告未直接与被告产生交易,因此原告当时并不知道被告从事的是何行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诉讼时效抗辩的成立须同时满足“知道义务人”及“权利受损”两个要件,即,2012年开具发票时原告只知道义务人的存在,不知道权利受损了。因此,笔者主张本案应当全周期计算被告的赔偿数额。

法院裁判

由于起诉时被告的企业名称是存续的,因此侵权行为是持续的。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被控企业名称,同时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86万元。

法院未按照原告诉请进行判赔,究其原因,法院最终认为“根据重庆****公司举示的广东**公司向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结合证人证言及当事人自认,足以认定二者在2012年即发生交易行为,该公司理应知晓重庆****公司的相关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直至2024年才提起本案诉讼制止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故对于不正当竞争损时扩大部分,广东**公司具有一定过错,应当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律是要求权利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否则原告要求赔偿的权利就要受限。实务中,只要被告有优势证据证明原告曾经知道被诉侵权行为的存在,通常法院就不会支持原告全周期判赔的主张。

若原、被告双方因商标权属争议程序导致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时自知晓被控商标之日起已逾三年,原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呢?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拉菲庄园”商标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6年12月“拉菲庄园”商标被本院34号判决确认撤销,2017年1月拉某罗某柴某德酒庄即提出本案诉讼,可见拉某罗某柴某德酒庄一直在积极寻求救济。相反,金某希某公司等上诉人在“拉菲庄园”商标处于权利状态不稳定的较长时间内仍持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拉菲庄园”,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因此,损害扩大的不利后果不应归咎于拉某罗某柴某德酒庄。

可见,若原告因商标权属争议程序导致其提起民事诉讼时自知晓被控商标之日起已逾三年,因被告存在恶意,因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在商标侵权案件上,诉讼时效制度充分体现了“时间就是金钱”。重视诉讼时效制度,能够促使商标权人及时采取法律行动,防止侵权行为持续扩大,减少损失。在启动维权时应当着重审视证据,避免提交能够体现自身怠于维权的证据。同时,商标权人需建立常态化市场监测机制,及时维权,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权益缩水。

诉讼时效制度也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被诉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历史久远的侵权行为面临不合理的追责,在针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抗辩时,应尽力举证权利人“早已知晓侵权”的事实。

(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

被告,别被“合法来源证据”砸了自己的脚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常以“合法来源抗辩”作为免责事由,主张其销售或使用的产品来源于第三方,且主观无过错。然而,若被告提供的证据反而暴露其与案外人存在委托制造关系,则可能被法院直接认定为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导致抗辩失败并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本文结合司法典型案例,剖析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边界,揭示实务中被告因举证不当而“自证其罪”的司法逻辑。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满足两项核心要件:“客观来源合法”与“主观无过错”。其适用范围仅限于销售者、使用者,而制造者因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依法无权援用该抗辩权。

委托制造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制造行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并不同于产品物理意义上的加工。专利产品的制造者是指专利技术方案的呈现者,即将专利技术方案在产品上予以再现的主体。既包括自行实施专利技术方案,也包括将技术方案提供给他人实施。如果被告提交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系委托他人加工,且技术方案来源于定作一方,则定作人提供的该证据恰好能证明其系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抗辩基础将彻底崩塌。

实务中委托制造(委托加工)应当重点考察如下因素:

1.委托加工行为中设计方案体现了定作人的意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900判决书认为:委托方要求加工方根据其提供的设计方案制造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形成中体现了委托方提出的设计要求/或者专利产品的形成是委托方参与的结果,体现了委托方的意志。

2.委托加工行为中的定作人应当对制造行为具有控制力。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民再122号判决书认为:“…虽没有在物理上实施制造行为,但基于其对制造行为的控制,..应当认定..不仅是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同时也是制造者,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又如(2019)粤民终2935号判决书认为:“作为相关产品的需求方,对具体产品的品种选择、品质要求、包装交付标准、技术规范等是否具有决定权,即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选择具有控制权,被诉侵权产品的形成是委托方参与的结果,体现了其意志,应认定委托方与被诉侵权产品具体制造者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及分工合作关系”。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2383号判决书认为,委托制造是先有对产品的选择,后有产品的制造,而非先有产品,后有购买和贴牌销售。

委托制造(委托加工)关系一旦成立,则委托人与受托人一般构成共同制造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524号判决中认为,在委托加工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一般构成共同制造,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

合法来源证据的“双刃剑效应”

如上所述,被告提交的“合法来源证据”可能成为法院认定委托制造关系的直接依据,一般体现为:0

“合法来源”证据自洽性不足:若被告提交的采购合同未明确约定技术标准或生产流程,可能反而暴露被告对产品的实质控制。0

产品标识与宣传矛盾,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标注“生产商”与被告提供的采购证据形成冲突,法院可能将采信对被告不利的标识信息。0

证据体现技术参与: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验收标准等可能被解读为被告深度参与制造,构成“共同制造者”的直接证据。

综上所述,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需严格区分“销售者”与“制造者”身份。被告在举证时若忽视委托制造关系的法律风险,可能因证据内容矛盾或标识不当被直接认定为侵权源头。因此被告需更加谨慎设计抗辩策略,如有必要需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避免提交证据之后不但无法免除赔偿责任,反而加重了赔偿责任,“搬起证据砸自己的脚”。

(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

面对隐蔽侵权者,如何精准锁定侵权主体

在数字化营销浪潮中,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线上平台正凭借着“低成本、高转化”的优势成为企业品牌推广的核心渠道,已渗透至商业的方方面面。然而,该些线上宣传平台既是流量入口,也是法律风险的高发区,流量红利的背后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商标侵权问题日益频发。

侵权者往往通过利用技术手段隐匿身份,通过跨平台运营、虚假备案信息等手段逃避追责,导致权利人陷入“看得见侵权,抓不住主体”的困境,维权难度陡增,进一步加大了权利人追溯的难度。

商标侵权案件的核心在于确定侵权主体,但线上平台的匿名性和技术复杂性往往成为权利人的“拦路虎”。那么,笔者将通过以下案例,系统探讨商标侵权主体认证的难点与应对策略问题,助力权利人突破匿名壁垒,穿透迷雾,精准锁定侵权主体,实现有效维权。

案例一:网站内容宣传主体“≠”实际运营主体/备案主体

笔者亲办的一起原告广东某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中,原告为举证证明被告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规模庞大的事实,向法院提交了与被告相关的各大官方网站(如:宣传内容、联系方式等均指向被告)公证书,对此法院认为:上述被控侵权网站备案主体均非本案被告,虽然该网站发布了与涉案网站相同的企业介绍、地址及联系方式,但该内容并非由被告所单独掌握,而是可通过第三方网站公开获取,且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该网站的内容是被告发布或授权发布,因此,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被控侵权网站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予支持。

案例二:多平台联动锁定实际获益者

(2022)最高法民终146号原告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某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江西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新百伦领跑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是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广州蓝某公司,但由于其使用的标识、宣传的产品和内容均指向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和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运营的“新百伦领跑”品牌,且相关宣传内容与新百伦领跑官方网站的宣传内容高度一致,因此,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江西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某公司属于新百伦领跑微信公众号宣传、推广的实际获益者,可以认定两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长期实施了大量宣传、推广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未认证的账号因其运营主体信息的不透明,往往也成为了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难点。但是,我们仍可通过分析以上两则案例可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更注重侵权行为与获益主体的实际关联性,即使账号主体未进行认证,那么法院也可通过网站相关内容,如:宣传内容、销售渠道等方式进而锁定侵权方。

那么,针对侵权者未进行账号认证、跨平台隐匿运营等手段逃避追责的行为,权利人又应当如何收集证据维权呢?笔者认为,为了能更精准锁定侵权者身份,避免后续出现法院不支持的情况,作为权利人,通常需结合多重证据链和技术手段穿透匿名屏障,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锁定侵权者身份信息,例如,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侵权者主体信息:

1.通过微信公众号对话框获取对方提供的联系电话、发货地址、收款账户等信息,尝试让对方提供关键身份线索;

2.分析账号历史推文,提取与侵权主体关联的关键词(如品牌口号、活动信息)。

3.通过ICP备案、WHOIS查询获取网站备案信息,利用微信公众平台投诉功能要求披露运营者资料。

4.第三方平台交叉认证:针对侵权公众号与抖音、微博、淘宝店铺等平台的账号名称、头像、内容风格,锁定共同运营者。

……

因此,在数字化营销的洪流中,商标侵权形态不断演变,但法律与技术手段的进步同时也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多武器。在面对隐蔽侵权者,账号主体未认证的情形下,权利人往往需要主动出击、精准举证,通过精准锁定侵权主体、构建多维证据链、活用跨平台策略,方可有效突破匿名壁垒,捍卫品牌价值。

(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

南昌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从注册到维权,律师团队如何护航?

“商标注册后被侵权,专利布局漏洞导致技术泄露,版权登记后维权无门……”这些痛点让南昌企业意识到:单一环节的知识产权服务已无法满足竞争需求。据江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统计,​采用全链条服务的企业,侵权纠纷发生率降低76%​,技术成果转化收益提升3-5倍。

作为南昌本土领先的知识产权服务团队,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樊翔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联系电话:​15270015226)创新推出​“IP全生命周期护航体系”​,覆盖确权、风险防控、维权、商业化四大阶段,助力企业将无形资产转化为核心竞争力。


第一阶段:精准确权——避免“权利先天不足”​

痛点警示:南昌某科技公司花费5万元申请5项专利,却因权利要求书撰写不当,被竞争对手轻易绕过技术方案,导致专利沦为“废纸”。

樊翔团队解决方案

  1. ​“攻防双属性”专利布局
    • 进攻性专利:覆盖核心产品技术点(如某南昌生物医药企业的靶向药物分子式专利);
    • 防御性专利:申请外围技术专利,形成保护壁垒(如江铃汽车某车型的配套外观专利)。
  2. 商标“三维筛查”​
    • 通过国家商标局数据库+电商平台+社交媒体三重排查,确保名称可注册、可使用、无隐性风险;
    • 为南昌拌粉品牌“赣味源”设计​“文字+图形+方言拼音”组合商标,防止元素被拆分抢注。

成果案例
2023年团队为南昌某新材料企业布局23项发明专利,成功阻断同行仿制,技术许可费年收入可观。


第二阶段:风险防控——让侵权者“无从下手”​

本地化难题:南昌高新技术企业常因未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导致员工跳槽带走客户名单、技术图纸。

樊翔团队风控体系

  1. ​“人防+技防”双保险
    • 制定《保密协议范本》《竞业限制规程》,明确涉密人员责任;
    • 部署本地化数据加密系统,自动追踪文件流向。
  2. 侵权预警系统
    • 对接江西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数据库,实时监控同行专利申请动态;
    • 通过爬虫技术扫描拼多多、抖音等平台,48小时内发现侵权商品并自动取证。

标杆服务
为红谷滩某跨境电商企业搭建风控体系后,2023年商标抢注、专利侵权风险下降89%,节流法务成本超近百万元。


第三阶段:高效维权——从“被动挨打”到“主动出击”​

维权困局:传统维权流程需6-12个月,许多南昌企业因耗不起时间而放弃索赔。

樊翔团队加速策略

  1. 行政+司法双轨并行
    • 南昌市监局申请行政查处;
    • 同步在南昌知识产权法庭发起民事诉讼,利用“先行判决”机制提前停止侵权行为。
  2. 惩罚性赔偿实战技巧
    • 通过调取侵权方纳税记录+电商后台数据,精确计算侵权获利;
    • 援引《江西省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指南》,成功为某南昌医疗器械企业争取到3倍赔偿​

数据对比
使用全链条服务的企业,维权周期平均缩短至3.8个月,判赔额高出行业均值62%。



为何选择盈科樊翔团队?

  1. ​“本地化+专业化”双引擎
    • 团队负责人樊翔律师为江西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连续3年担任江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顾问;
    • 在南昌、赣江新区设立常驻服务点,30分钟快速响应企业需求。
  2. 全流程保障体系
    • ​“零断点”服务:从商标查询到侵权诉讼,全程由同一团队跟进,杜绝信息断层;
    • ​“可视化”管理:通过专属客户系统实时查看案件进展、文档下载、费用明细。
  3. 中小企业专属权益
    • 年度法律顾问客户免费获赠​《南昌知识产权白皮书》​​(含政策解读、判例分析);
    • 可预约​“知识产权健康诊断”​,30分钟锁定风险点并获取修复方案。

立即行动
企业竞争已进入“拼专利、拼品牌、拼技术秘密”的新阶段!立即致电盈科樊翔知识产权律师团队15270015226​(微信同号)。


结语:知识产权是商业战争的“核武器”​
从确权到维权,从防御到变现,唯有构建全链条护城河,南昌企业才能在全球化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选择专业团队,就是选择持续增长!

(声明:本文所述服务效果因企业所处行业、技术成熟度、法律环境等因素存在差异,具体以团队定制方案为准。)


▶ 点击拨打盈科樊翔团队热线:15270015226,开启您的知识产权战略升级!​

南昌中小企业如何选择靠谱知识产权律师?5个避坑指南

“花了3万律师费,结果商标还是被无效,耽误产品上市整整半年!”南昌某医疗器械公司负责人王总的遭遇,道出了中小企业选择知识产权律师的普遍困境。据江西省律师协会统计,​南昌每年超40%的知识产权诉讼因律师专业度不足导致败诉,轻则损失代理费,重则断送企业核心资产。

作为服务过200+南昌中小企业的专业团队,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樊翔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联系电话:​15270015226)结合真实案例,揭秘5大选律师避坑法则,助您把钱花在刀刃上。


避坑指南1:不核实“真资质”——警惕挂名律师

行业乱象:部分律所由无知识产权经验的婚姻/劳动律师挂名接案,实际由实习生操作,导致案件漏洞百出。

避坑技巧

  • 三查原则
    1. 律师执业证​(登录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
    2. 行业认证​(如中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委员、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3. 裁判文书网案例​(输入律师姓名+“商标/专利”关键词,看是否有本地胜诉记录)。

为何选盈科樊翔团队

  • 团队负责人樊翔律师持有法律职业资格+专利代理师双证,代理案件入选《江西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 核心成员均需通过技术领域考试​(机械、通信、电子分组),杜绝“外行指导内行”。

避坑指南2:轻信“低价承诺”——小心隐形收费

价格陷阱:某南昌企业曾选择“全包价1.8万”的代理机构,结果立案后被要求追加查档费、专家论证费,总成本飙升到6.2万。

避坑技巧

  • 费用清单对照表:项目市场价区间低价套路商标异议申请8000-15000元仅代写文书,不含举证专利无效宣告2万-5万元隐瞒复审委答辩环节收费侵权诉讼一审3万-8万元将“基础代理费”与“胜诉奖金”拆分

盈科樊翔团队承诺

  • ​“一费制”报价:合同列明调查取证、专家咨询、差旅费等全部成本;

避坑指南3:忽略“本地经验”——别当律所的小白鼠

惨痛教训:南昌某文创公司委托上海某大所代理版权诉讼,因律师不熟悉江西高院对“作品相似度”的认定标准,导致20万索赔诉求被驳回。

避坑技巧

  • 本地化能力三问
    1. 是否参与过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订研讨?
    2. 是否有南昌市监局、知识产权法庭的快速沟通渠道?
    3. 能否提供本地同类企业服务案例​(如高新开发区科技企业、红谷滩电商公司)?

盈科樊翔团队优势

  • 深度掌握南昌司法裁判倾向(如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平均判赔额、商标恶意抢注认定标准);
  • 与南昌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共建技术事实查明中心,解决专利案件专业壁垒;
  • 2023年代理的赣江新区12家企业专利维权案,平均判赔额超江西均值30%。

避坑指南4:不签“风险代理”——你的利益未必被绑定

风险警示:传统“按件收费”模式下,律师可能为接新案而草率结案,忽视企业最大利益。

避坑技巧

  • 选择“基础费+结果奖金”模式:律师费与案件结果(判赔额、商标无效成功率)直接挂钩;
  • 拒绝“全风险代理”​:正规律所会收取基础成本费,承诺“零费用全风险”的多为诈骗团伙。

盈科樊翔团队方案

  • 阶梯式分成:例如专利侵权案件,若判赔额<50万,律师费为8%;50-100万区间提成12%;
  • 专属奖惩条款:若因律师失误导致证据失效,最高承担30%损失。

避坑指南5:不看“案件管理”——过程失控=结果失控

管理盲区:超60%的企业直到开庭前一周才收到律师进展反馈,根本无法预判风险。

避坑技巧

  • 签约前要求提供
    • 《案件进度表》(含关键节点:举证截止日、口审时间、判决预估日期);
    • 《可视化报告模板》(如每周图文简报、证据清单思维导图)。

盈科樊翔团队服务

  • ​“双人负责制”​:每案配备主办律师+协办律师,确保24小时响应;
  • 线上系统同步:通过专属小程序实时查看案件文档、法官沟通记录;
  • 败诉复盘机制:即使案件失败,仍提供《策略优化建议书》防范二次风险。

为什么南昌中小企业首选盈科樊翔团队?

  1. 数据背书
    • 2023年代理知识产权案件137件,胜诉率89.7%;
    • 客户续约率92%,其中45%通过老客户转介绍签约。
  2. 专属福利
    • 南昌中小企业凭营业执照可免费获取《商标/专利风险体检报告》;
    • 年度法律顾问客户赠送3次电商平台侵权投诉快速通道服务。

立即咨询
避开选择律师的“天坑”,只需一个电话!立即致电盈科樊翔知识产权律师团队15270015226​(微信同号),领取《南昌中小企业法律需求诊断表》及《律师服务对比清单》。


结语:选律师就是选战友
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发展的命脉,选择专业、靠谱的律师团队,等于为您的品牌和技术资产穿上“防弹衣”。牢记这5个避坑指南,让每一分法律投入都产生真实价值!

(声明:本文所述策略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调研,具体服务条款以律师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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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电商平台商标侵权案,律师如何1个月逆转结局?

72小时紧急求助——一场关乎生死的商标保卫战
“平台刚收到法院传票,要求我们赔偿80万并全网下架商品,公司现金流可能撑不过3个月!”2023年8月,南昌红谷滩某跨境电商企业负责人陈总拨通了盈科樊翔知识产权律师团队的电话。该公司主营母婴用品,因某热销奶瓶的英文商标被深圳某公司抢注,遭对方起诉侵权。

此时距离法院开庭仅剩28天,而企业此前自行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均被驳回。樊翔律师团队接手后,通过独创的​“电商商标应急3阶法”​,不仅成功撤销对方诉讼请求,还反诉抢注方恶意维权,最终达成和解。这场惊心动魄的逆转战,揭示了电商商标维权的黄金法则。


第1阶段:48小时证据重构——找到对方“程序漏洞”​

破局关键:绝大多数电商商标案件败诉,源于证据链不满足《商标法》第57条“容易导致混淆”的认定标准。

团队紧急行动

  1. 时间轴对比
    • 发现抢注商标申请日为2022年5月,而客户早在2021年12月即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使用标识;
    • 通过南昌市赣江公证处对客户2021年产品详情页、询盘记录进行证据固定。
  2. 地域隔离抗辩
    • 抢注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1类(家用器皿),而客户实际销售渠道为亚马逊美国站(第11类婴儿用品),举证证明消费群体无重叠
    • 提交美国商标局注册记录,证明在海外已具备知名度。

法律成果
立案第3天,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和《商标使用在先证据》,迫使对方同意将庭审延期至30天后,赢得战略缓冲期。


第2阶段:10天跨境取证——撕开“恶意抢注”铁证

决胜策略:根据《商标法》第44条,若证明对方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可直接无效其商标。

团队跨国协作

  1. 抢注方画像
    • 通过企查查发现对方在深圳、广州等地关联6家公司,累计申请217个商标,其中83个为母婴类英文标识;
    • 委托香港第三方机构调取其近3年海关出口记录,证明零实际使用
  2. 钓鱼取证
    • 在拼多多、抖音平台发现其授权多家厂商使用同类商标,坐实商标囤积牟利行为。

证据清单

  • 抢注方商标申请记录公证书
  • 关联企业虚假销售数据截图

第3阶段:7天反向施压——从被告到原告的惊天逆转

诉讼策略转换:在对方证据链崩塌后,樊翔团队立即向南昌知识产权法庭递交:

  1. ​《反诉状》​:主张抢注方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维权损失;
  2. ​《行为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对方名下5个关联商标;
  3. ​《和解建议书》​:列明若败诉将面临的行政处罚风险(根据《商标法》第68条,恶意诉讼最高可罚10万元)。

心理博弈技巧

  • 时间压力:向法院强调跨境电商“黑五促销档期”临近,拖延将导致客户300万元备货损失;
  • 行业曝光:准备将案件提交江西省电商协会作为恶意抢注典型案例通报。

战果
立案第25天,抢注方主动撤诉并签署和解协议:


为何选择盈科樊翔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1. 电商案件专项经验
    • 团队处理过大量跨境电商商标案件,​实战经验丰富​
    • 熟悉亚马逊、Shopee等平台规则,可同步发起平台申诉恢复产品链接。
  2. 本地化司法资源
    • 与南昌市市监局建立电商侵权线索互通机制
    • 掌握南昌知识产权法庭对“恶意抢注”的裁判倾向(如“申请量超过实际经营需求即推定恶意”)。
  3. 全链条应急服务
    • ​“7×24小时取证响应”​:联合南昌公证处开通电商证据保全绿色通道;
    • ​“诉讼+运营”双护航:提供侵权期间销售额下滑补偿方案测算。

立即行动
电商企业一旦遭遇商标侵权指控,务必把握​“立案后15天”​的证据补正黄金期!立即致电盈科樊翔律师团队15270015226​(微信同号)。


结语:商标战没有侥幸,只有专业制胜
红谷滩作为南昌电商产业集聚区,日均新增商标申请量超200件。企业主需警惕“商标刺客”,更要在危机来临时快速启动法律反制。记住:​被动应诉只能止损,主动出击才能翻盘!​

(声明:本案为团队真实案例改编,因客户信息保密需要部分细节已脱敏处理,个案结果受证据充分性、法院裁量等因素影响,请以法律意见书为准。)


▶ 点击拨打盈科樊翔知识产权团队热线:15270015226,让专业律师为您的电商生意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