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表客户成功注册加拿大“M&M HOME”商标

2016年03月17日,SM家纺有限公司委托我方向加拿大官方提起商标注册申请,类别为第24类家纺,商标为“M&M HOME”,在历经了近1年审理后,我们收到了一封来自美国MARS公司的信函,其向我们阐明来函目的——MARS公司是全球知名百年企业,由于我方申请的“M&M HOME”商标与其名下食品类商标“M&M’S”较为近似,且基于“M&M’S”品牌在世界范围内的极高知名度,如果两者共存于市场,会引起消费者混淆,也会对“M&M’S”品牌造成恶劣影响,因此MARS公司要求SM家纺公司撤回该商标注册申请,并签下承诺函,要求在世界范围内不得注册与“M&M’S”近似的品牌。

我方收到信函后,立即与“M&M’S”代理公司取得联系,具体了解对方公司的真实意图以及可商量的余地,毕竟如果在加拿大进入异议程序,时间和费用都是不小的成本。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我们也立即与 SM家纺取得联系,共同商量舍与得。

由于加拿大是实用主义国家,商标只有在具体的商品项目上使用或意向使用,才能获得当地法律的保护。经协商,在明确了SM家纺公司设立该品牌的初衷以及未来近10年的规划后,SM家纺同意向美国玛氏公司作出承诺,“M&M HOME”品牌是为家纺而生,不会跨越到食品领域,也不会在食品领域申请与“M&M’S”近似商标。对方了解到我们的真实意图后,也放弃了异议申请,双方达成合意,继续在各自的领域深耕经营。

至此,一场可能发生的海外异议申请,通过各方高效良好的沟通而被化解,不仅节省了双方的公司资源,也节省了国家法律资源。

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注重双方协商。往往一家公司在发觉对方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有近似之处时,会在启动有关程序前与商标申请人或代理公司联系,或沟通撤回,或沟通删除与其相冲突的商品项目,或沟通两者共存事项,在商标注册前期,对双方的经营项目有具体的划分,并形成约定,以利双方发展。此举不仅节省双方成本、法律资源,也为后期可能产生的法律侵权做好前期预警提醒。

(本案代理律师:盈科钱航律师)

专利侵权案件中重复起诉如何认定?

我方委托人杨某是“屏风式耳环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杨某发现CQ公司在1688网站上销售、展示涉嫌侵犯我委托人外观专利的产品,而产品实物包装系某塑料厂的法定代表人申请的外观专利,于是杨某委托盈科钱航律师团队以外观专利侵权为由向杭州中院起诉涉案两企业。

案件焦点:

在法律适用上,由于本案我方委托人是台湾居民,属于涉台民商事案件。《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杨某请求在内地保护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适用内地法律。关于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几点: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经法院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相比,两者在整体形状上基本一致,两者在横档有无弧度、隔档的数量及宽度上的细微差别不足以使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故两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属侵权产品。

二、销售者CQ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

根据《专利法》规定,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销售者若要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需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CQ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产品来源于塑料厂,故其抗辩未能采纳。

、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杨某在本案前曾起诉过涉外塑料厂,被告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但由于前案所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相同,而涉案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存在差异,两者不属于同一产品。故杨某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共赔偿原告4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到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重复起诉问题,认定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要将前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进行对比、分析。若前后诉的当事人、诉讼请求相同,且属于同一诉讼标的,则可能被认定为重复起诉。

本案权利人基于同一专利权针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疑似重复起诉,但前后诉的侵权产品存在差别,与涉案外观专利的相似程度不同,两者属于不同产品,所以不构成重复起诉。因此,在外观专利案件中需要注意不同产品之间的细微区别,否则可能会多次“踩雷”。

(本文作者:盈科钱航律师)

发现近似商标,怎么办?

申请中的他人商标

     如果认为他人在后申请商标与自身在先已经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符合《商标法》第30条情形的,应密切关注该商标申请流程更新,当其进入初审公告程序时,应在初审公告期满前(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及时提起异议,阻止商标的注册。

不予注册复审中的他人商标

    2014年施行的《商标法》取消了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修改原“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为“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即当异议程序结束,只有在商标局作出商标不予注册情况下被异议人有权提起不予注册复审,而商标准予注册情况下,异议人则不能继续提起复审。

    在取得异议程序的阶段性胜利下,作为异议人仍应关注该商标后续是否产生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并在收到官方转发的不予注册复审申请文件后仍积极行使自身参与程序的权利,稳固胜局。

核准注册的他人商标

    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认为他人在后商标未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得以初审,而自身未能在初审公告期内监测到该商标并提起异议,使得他人在后商标得以注册的。根据《商标法》第45条规定,可在该商标核准注册后5年内提起无效宣告。

    无效一枚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与异议一枚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难度显然不同,在错失异议途径而采用无效宣告补充救济方案时更应从多方面尽力主张。

使用中的他人商标

     如果认为他人在使用中的标识与自身在先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标识相同或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给自身商标权利带来损害的,且符合《商标法》第57条规定情形,主要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可以对自身商标专用权予以维权。

    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本文作者:盈科汤学丽律师)

商标被驳回怎么办?

No.1

收到驳回通知书,怎么办?

查明驳回理由,决定应对策略。

     从目前审查周期来看,自商标申请之后大概5-6个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商标是否符合规定作出认定。符合的,初步审定公告;不符合的,通过《商标驳回通知书》方式告知驳回。收到驳回通知书后的第一要务就是了解商标驳回原因:①涉及《商标法》绝对理由条款的需核查是否存在此种情形;②涉及《商标法》相对理由条款的需核查具体所载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具体情形;③涉及《商标法》其他条款如“因营业执照中包含商标代理而造成除法律服务外不可申请注册商标”等情况,则均需核查是否存在涉案情况,通过具体的核查结果与认知来决定对驳回通知书书的应对策略。

No.2

认同驳回理由或不再争取,如何处置?

商标归于无效,申请人无需处理。

     如果商标申请人同意驳回通知的理由或认为没必要在对涉案申请商标进行

争取,则该商标因驳回而归于无效,对于驳回通知书也无需其他处理。

     如果涉案申请商标是部分驳回的,因对于驳回部分项目未采取驳回复审程序则对初步审定公告部分项目继续按照原程序进入初审公告程序。

如果商标申请人同意驳回通知的理由或认为没必要在对涉案申请商标进行

争取,则该商标因驳回而归于无效,对于驳回通知书也无需其他处理。

     如果涉案申请商标是部分驳回的,因对于驳回部分项目未采取驳回复审程序则对初步审定公告部分项目继续按照原程序进入初审公告程序。

No.3

对驳回理由不服,怎么办?

提起驳回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当事人在了解具体驳回理由并认为其驳回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提起驳回复审,主张驳回理由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提交证据材料,请求对涉案申请商标做出初步审定公告的决定。

No.4

决定复审,复审申请书怎么写?

结合具体驳回理由展开针对性复审

     驳回复审工作需要以驳回通知书上具体驳回理由为基础展开复审理由的具体撰写并需结合具体案情适当提交证据材料。比如:当驳回理由是认为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在先初审公告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时,则需针对涉案商标各自指定商品是否构成类似、标识是否构成近似展开复审;当驳回理由是认为申请商标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时,则需要具体将申请商标与所指定的商品功能用途进行逐一比对指明并非此情形等等。

     驳回复审是一项将了解《商标法》具体规定与了解申请商标前世今生融合为一的具体工作,除了基础剖析驳回理由之外还会涉及对于涉案商标信息的全面核查、案件特殊情况的追溯以及为了提高复审通过率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等等细节内容,作为一项专业的、决定商标未来走向的工作,建议由专业的商标律师完成。

No.5

驳回复审交上去多久才能有结果?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9年上半年商标数据来看,商标驳回复审平均审理周期为7个月以内,意味着,自官方收到驳回复审申请后半年左右时间会针对涉案商标作出最终认定结果,该认定结果会以“驳回复审决定书”形式下发。

(本文作者:盈科汤学丽律师)

2020年全国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工作涉及7方面、35项任务! ​

近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印发《2020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坚持依法治理、打建结合、统筹协作、社会共治原则,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执法联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要点》对2020年全国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工作作出安排,涉及7方面、35项任务。

一是深化重点领域治理和产品监管。加强互联网、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市场、进出口环节侵权假冒治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强化重点市场、重点产品、寄递环节监管。

二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商标专用权及其他商业标识权益保护,加强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打击假冒专利行为,严格版权和地理标志保护,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和林草种苗市场监管,持续推进软件正版化,健全无害化销毁,查处侵权假冒涉税案件。

三是严惩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深入推进司法保护,依法加强侵权假冒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案件审判工作。

四是推进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完善法律法规,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完善两法衔接,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区域协作联动。

五是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优化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不断强化维权援助,持续开展教育引导。

六是深化对外交流合作。深入开展多双边交流合作,大力加强跨境执法协作,支持企业开展海外维权。

七是推进业务能力建设。提升专业水平,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系统性宣传。

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2020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5月27日


2020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做好2020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要求,坚持依法治理、打建结合、统筹协作、社会共治原则,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执法联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不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一、深化重点领域治理和产品监管

(一)加强互联网侵权假冒治理。加强网络市场监管,以服装鞋帽、妇幼用品、老年用品、家用电器、消费类电子产品、汽车配件、数码产品、装饰装修材料、食品、化妆品等消费品为重点,严厉打击在线销售侵权假冒商品、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深入推进查办电子商务领域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加大重点时段抽查和打击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林草局、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组织开展“剑网2020”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视听作品、电商平台、社交媒体、在线教育等领域存在的侵权盗版行为,着力规范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知识分享等平台的作品传播秩序。强化对大型网站版权重点监管。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互联网企业监管,继续加强网站备案、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域名等基础管理,完善违法违规网站处置流程,严格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管理。指导和督促互联网企业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长效治理机制。加快网络信息内容执法体系建设,全面清理整治网上涉侵权假冒违法违规信息。(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编制电商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治理电子商务平台侵权盗版制度。(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治理。加强农村假冒伪劣商品治理,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消费终端多管齐下,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农村市场环境。(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邮政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集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及其配件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进出口侵权假冒治理。开展“清风”“龙腾”行动,聚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统筹进出口双向监管,严厉打击跨境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中欧班列陆路运输进出口商品和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监管,强化进出口高风险货物和重点航线监控。加强对生产企业及输出日用品、机电产品、电子产品等重要商品的集散地和大型专业市场监管,强化国际展会、交易会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充分发挥驻外经商机构和贸促会驻外代表处职能作用,加强对外沟通协调和对境外中资企业、商户服务与教育引导。依法加强跨境寄递监管。推动企业加强境外售后服务、净化产品分销渠道。(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邮政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商标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重点市场监管。对侵权假冒案件多发、问题较多、影响恶劣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落实市场开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寄递环节监管。宣贯落实《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在收寄验视环节加强对各类侵权假冒商品查验力度,严格落实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相关要求,加强和规范邮件快件安全检查,严防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寄递渠道。(邮政局负责)

(七)严格重点产品监管。围绕事关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点产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市场监管总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开展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消毒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通报违法企业和不合格产品;推进消毒产品网上备案巡查机制,加强案件查处力度。(卫生健康委负责)依法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铅蓄电池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车用燃油监管,重点加强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管,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不达标车用尿素以及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行为,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炼油厂和加油站点。(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八)加强商标专用权及其他商业标识权益保护。组织开展“铁拳”专项行动。以涉外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为重点,依法从严从重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指导加强商标权行政保护,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中加强对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保护。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制定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打击假冒专利行为。针对电子商务、高新技术等重点领域,以及展会、进出口等重点环节,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深化重点领域专利行政执法,加大对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版权保护。开展版权专项整治,完善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集中查处一批侵权盗版大案要案。组织开展“秋风2020”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线上线下销售非法盗版出版物行为。加强印刷复制发行行业监管,建立印刷复制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治理。深入开展版权保护预警工作,加强对春晚节目、院线电影的专项保护。举办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规范版权秩序。(中央宣传部牵头,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高法院、高检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文化市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网络动漫市场规范整治行动,严查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文化和旅游部牵头)

(十一)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加强重点领域地理标志保护监管,严肃查处侵权假冒地理标志行为。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地理标志保护多元共治工作格局。(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和林草种苗市场监管。加大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植物新品种及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种苗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农、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年专项行动,推动追溯管理实施,加强重点环节、重点地区、重点主体监管。以林草重点工程和种苗交易市场为重点,开展全国林草种苗质量抽查和“双随机”检查,加强林草种苗生产、使用全过程监管。(农业农村部、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持续推进软件正版化加强软件资产管理,扩大联合采购范围,巩固政府机关、中央企业和金融机构软件正版化成果。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及重要行业软件正版化。推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督查全覆盖,加大企事业单位检查力度。聘用合格的第三方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检查,公布检查结果。推进软件正版化与信息化建设相融合。(中央宣传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无害化销毁。加大侵权假冒商品无害化销毁力度,健全规范侵权假冒商品销毁登记、保管、审批、执行、监督等程序,完善侵权假冒商品销毁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共享与通报机制,确保应销毁尽销毁。指导各地公布并定期更新本地具有环境无害化销毁能力的单位名录。(生态环境部牵头,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销毁活动。(中央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各地定期开展无害化销毁。(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十五)查处侵权假冒涉税案件。加强侵权假冒涉税案件线索移交,严肃查处相关税收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行业和领域税收专项整治,强化侵权假冒惩治效果。(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惩侵权假冒违法犯罪

(十六)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完善情报导侦,强化线索研判和集约打击,提升与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管部门协作效能。聚焦民生、涉外、公共安全领域,围绕重大、恶性案件,组织专案打击行动。深入开展打击食药环和知识产权“昆仑2020”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公安部负责)

(十七)全面履行检察职能。重点办理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假冒犯罪案件,加强对重点案件、新型案件的研究指导和督办。持续深入推进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通过立案监督、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抗诉等多种方式,加强法律监督。(高检院负责)

(十八)深入推进司法保护。依法加强侵权假冒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案件审判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布局。依法严厉打击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依法适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惩罚性赔偿,依法从严惩处侵权假冒犯罪行为。(高法院负责)

四、推进法规制度建设

(十九)推动完善法律法规。推进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侵权假冒相关立法工作,推动制定修订著作权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相关司法解释、政策起草制定工作。(司法部、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网信办、林草局、邮政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侵权假冒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将侵权假冒处罚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分别牵头)推动优势征信机构整合归集侵权假冒和产品质量信息,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曝光和惩戒,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财政部负责)加强快递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邮政局负责)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信用监管。(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十一)推进完善两法衔接。深化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衔接配合,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发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作用,进一步规范案件信息管理和应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检院牵头,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健全考核评价机制。继续将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活动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优化考核评价指标,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对侵权假冒长期高发地区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整改。(中央政法委、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牵头)

(二十三)推动区域协作联动。总结推广京津冀、长三角、泛珠三角、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地区经验做法,加大省际间执法协作指导力度,扩展区域协作范围,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席会议,推动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执法协作。(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邮政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二十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依法及时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完善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加强对打击侵权假冒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和考核评价。(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市场主体自查自纠、自我承诺、自我管理,杜绝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提升市场主体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加大维权力度。鼓励电商平台加强与权利人合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开展行业研究、权益维护、信用评价等工作。推动建立打击侵权假冒行业数据资源管理体系,为政府加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培育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二十七)优化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引导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水平。(司法部牵头,中央宣传部、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组织建设,发展专业化、职业化调解员队伍。(司法部、中央宣传部、知识产权局、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司法部牵头,中央宣传部、知识产权局、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不断强化维权援助。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整合各类举报投诉端口。深化维权援助服务机制建设,加强对大型展会、重大活动维权援助服务。完善境外展会维权援助机制,建立境外展会快速维权与境内维权援助工作联动机制。(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持续开展教育引导。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将打击侵权假冒法治宣传纳入普法责任清单;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实施有效引导。组织专家访谈、媒体解读,提升消费者消费维权意识。(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对外交流合作

(三十)深入开展多双边交流合作。开展经贸领域知识产权议题的双边磋商谈判与对话交流,深入实施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商务部牵头)积极推动与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合作。(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打击侵权假冒领域司法保护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完善国际治理规则。(高法院、高检院负责)利用多双边工商合作机制,推动打击侵权假冒领域国际交流。(贸促会负责)定期举办与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沟通会,加强信息交流。(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三十一)大力加强跨境执法协作。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跨境执法协调和重大案件督办。(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深入推进国际刑事执法合作,围绕重点案件开展跨国联合执法行动。(公安部负责)深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国际合作,部署开展跨国海关联合执法行动。(海关总署负责)

(三十二)支持企业开展海外维权。加强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形成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商务部牵头)加强海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继续在海外重点展会设立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站,为企业“走出去”服务。完善境外展会防侵权管理体系,提升管理知识产权和应对纠纷能力。组织开展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业务能力建设

(三十三)提升专业水平。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依法办案能力。(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高法院负责)培养一批专家型知识产权检察人才。(高检院负责)

(三十四)运用信息化手段。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技术监测平台建设,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提升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线索发现、收集、甄别、追溯及处置能力。完善统计制度,推进执法数据统计应用,加强形势分析研判。(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林草局、邮政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加强系统性宣传。聚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力宣传打击制售假冒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违法犯罪行为;围绕重要时点,开展丰富多彩专题宣传活动,制作发放多语种外宣品;组织中外媒体现场集中采访,集中报道展示工作成效,讲好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中国故事”。(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牵头,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盈科律师代理“屏风式耳环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胜诉

我方委托人杨某是“屏风式耳环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杨某发现CQ公司在1688网站上销售、展示涉嫌侵犯我委托人外观专利的产品,而产品实物包装系某塑料厂的法定代表人申请的外观专利,于是杨某委托钱航律师团队以外观专利侵权为由向杭州中院起诉涉案两企业。

案件焦点:

在法律适用上,由于本案我方委托人是台湾居民,属于涉台民商事案件。《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杨某请求在内地保护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适用内地法律。关于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几点: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经法院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相比,两者在整体形状上基本一致,两者在横档有无弧度、隔档的数量及宽度上的细微差别不足以使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故两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属侵权产品。

二、销售者CQ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

根据《专利法》规定,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销售者若要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需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CQ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产品来源于塑料厂,故其抗辩未能采纳。

、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杨某在本案前曾起诉过涉外塑料厂,被告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但由于前案所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相同,而涉案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存在差异,两者不属于同一产品。故杨某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共赔偿原告4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到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重复起诉问题,认定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要将前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进行对比、分析。若前后诉的当事人、诉讼请求相同,且属于同一诉讼标的,则可能被认定为重复起诉。

本案权利人基于同一专利权针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疑似重复起诉,但前后诉的侵权产品存在差别,与涉案外观专利的相似程度不同,两者属于不同产品,所以不构成重复起诉。因此,在外观专利案件中需要注意不同产品之间的细微区别,否则可能会多次“踩雷”。

(本文作者:盈科楼瑜舟、石剑波律师 )

盈科律师受邀参与宁波市外经贸法律服务活动

2020年5月28日下午,钱航律师受邀参加由浙江省商务厅、宁波市商务局举办的宁波市外经贸法律服务活动,为宁波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商协会、相关企业等进行法律知识讲座。

本次讲座的主题是“欧美及一带一路国家专利的申报及保护建议”,内容包括欧美及一带一路国家专利申报的现状、规划布局和建议。钱航律师首先指出我国涉外专利申报和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点的差距,而浙江企业的涉外专利申报数量规模也相对较小。随后,钱律师介绍了海外专利申报的基本逻辑和主要途径,提醒企业如何选择合适的专利申请时机,合适的专利申请类型进行专利申报,并分析比较了海外专利申请的途径和各自特点。

最后,钱航律师总结“专利是商业竞争的手段,而不仅仅是技术本身”,企业应做好海外专利布局,确定专利布局的目标和侧重点,制定专利布局规划,特别是注意应有策略的获取所需专利。

(本文作者:盈科钱航律师)

商标被恶意抢注如何应对

导读:实践中商标抢注问题时有发生,尤其是恶意抢注行为极大伤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期要介绍的案例就与商标恶意抢注有关。

案情介绍

我方委托人孙某是“Sannuus”纸胶带贴纸品牌的创始人,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MM投资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了“Sannuus”商标,指定使用于“纸、文具、贴纸(文具)”等商品上,故我方对此依法提出异议。案件经过

我方发现,除本案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持续大量抢注他人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因此我方在异议时除了提交委托人对“Sannuus”品牌通过微博、淘宝等影响力较大的互联网平台进行推广使用的证据,同时举证证明异议人存在对被异议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

最终,商标局认定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作出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提醒

新修改的《商标法》对商标抢注尤其是恶意抢注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例如第4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若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且缺乏正当理由的可以认定具有“恶意”。第7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实践中若遇到为了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抢注行为一定要积极采取措施,向商标局提异议或无效请求,必要时采取诉讼手段,维护正当权益。

(本文作者:盈科董孟蛟律师 )

盈科受邀为宁波海曙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培训

2020年5月22日上午,钱航律师受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洞桥镇发展服务办邀请,为洞桥镇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本次培训也是首次采用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的方式,在线下讲课同时进行线上直播。

本次讲课的主题为“企业知识产权政策讲解及法律风险防范”,主要包括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需注意的问题以及海曙区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等方面。(扫码可看回放)

钱律师首先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重大变革,再结合办案经验引出企业常见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问题,例如商标权、专利权与商业秘密的侵权和保护问题。对此,钱律师建议各企业注意知识产权检索、预警、备案、及时做好专利、商标等的知识产权布局、注意合规和企业的各个流程的侵权风险。

最后,钱律师结合相关政策文件,简要介绍了海曙区支持企业创牌创优、优秀专利补助的政策规定。

本次培训内容精炼,干货满满,得到了参会企业的一致好评。

(本文作者:盈科钱航律师)

盈科律师受邀为惠安公司进行知识产权培训

2020年5月26日上午,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部主任孙军锋律师,受中国兵器工业集团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邀请,为该公司做知识产权相关培训。



培训中,孙军锋律师以《专利权与商业秘密的选择运用》为主题,从比较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战略选择及实务工作建议三个维度进行了详细剖析,并结合具体生动的案例及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受到现场听课人员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