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商标律师:如何考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普通商品商标的近似性?

泰山茶叶协会于2013年12月在第30类茶商品上提出第13834088号“泰山绿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以诉争商标与在先核准注册在茶等商品上的第11452326号“泰山绿”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为由,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泰山茶叶协会后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其复审申请被驳回。

泰山茶叶协会不服,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功能上与普通商品商标不尽相同,对其注册和管理有特殊规定,但仍应遵循商标法禁止混淆的基本原理,避免出现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后果。该案中,即使诉争商标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要求,在判断其是否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时,引证商标仍可能构成其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泰山茶叶协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法院认为不宜直接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茶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构成诉争商标在茶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案件评析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但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法院对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亦在不断深入。在2017年12月发布的参阅案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普通商品商标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在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普通商品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时,应当注意从客观市场实际出发,如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作为在后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出现,则基于其知名度,通常认定其与在先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可能性较小。

该案中,引证商标使用在茶商品上时,其整体上区分茶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较弱,相关公众不易通过使用在茶商品上的引证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缺乏显著特征,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存在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

(本文作者:盈科汤学丽律师,转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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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

企业作为商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商标自我保护能力和水平:

(一)要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使用权。《商标法》规定,只有注册商标才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企业必须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以谋求法律保护。

(二)注意依法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依法正确使用注册商标是保持商标专用权法律效力的基本要求,是商标注册人的义务。企业要严格按《商标法》的规定使用商标,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不得自行转让,不得自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等。需要改变商标的,要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三)注意防止商标转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如宣传使用不当,也会逐渐丧失商标的显著性,转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致使商标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四)慎重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企业允许别人使用自己的商标,实质上是允许别人使用自己的信誉,因此要慎重选择能达到生产与自己的商品质量相同的产品的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要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

(五)配备专门人员,设置商标管理机构,制定严格的商标管理、使用制度。要严格按照商标管理制度的规定,由商标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商标注册证、商标标识、商标档案、商标使用管理等。

(六)加强商标印制管理,这是防止企业商标被侵权假冒的重要环节。

(七)要积极运用商标法律这个有利的武器与商标假冒、侵权行为作坚决斗争。首先,企业应建立商标信息网络,进行经常性的市场调查,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被侵犯,要及时采取措施,视侵权行为的情节,向权利人提出警告,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做好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工作。只要自己的商品准备销售或者已经销售到其他国家的,都要尽早办理国外商标申请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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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知产律师: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法律意义及流程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5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同时,第7条第1款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概括一下,就是说:虽然软件作品一旦完成,即取得著作权,登记与否完全取决于著作权人,但登记证明是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初步证明。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法律意义。软件著作权登记虽然不是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但是软件著作权登记,即取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放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却有非常重要的现实和法律意义。

1、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相关细则的规定,国家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也设立了相应部门来规范和服务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并依法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如有侵权,也是行政执法的直接依据。

2、登记公告后,便于效益化自己的软件产品。公告后,著作权人可以在境内经营、销售该软件产品,提高转化率和利用率。甚至可以将该软件著作权转让、许可、质押他人,获得经济收益。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但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4、 高新企业认证的需要。国家及各省市关于高新企业认证,都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关键指标之一。

5、为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提供有效证据。软件著作权人在获准登记后,可以申请将所登记的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封存,一旦发生纠纷时,可由申请人或司法机关启封,作为证据使用。

6、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二、申请登记部门及流程

1、申请机构: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材料。

2、申请流程:见图1

3、申请时限: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申请人如需要补正材料,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3、申请时限: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申请人如需要补正材料,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4、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

(本文作者:盈科史季群律师,转自微信公众号:盈科知产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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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商标律师成功代理惠达卫浴商标案

近日,原告吴炎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18806089号“质惠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判决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盈科律师事务所商标律师汤学丽律师、刘云佳律师受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委托,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详细比对,使本案一审胜诉,取得阶段性胜利。

案情介绍

诉争商标系由吴炎聪于2016年1月6日提起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冰柜,风扇(空气调节),电加热装置,水管龙头,供暖装置,蒸气浴装置,沐浴用设备,卫生间用干手器,电热地毯”等商品上。2018年9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商评字【2018】第160078号关于第18806089号“质惠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原告对此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述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分属不同群组,未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字体及文字构成发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

被告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我方述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卫浴、建材等商品上使用诉争商标容易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商标,两者仅有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构成近似标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冰柜等1108、1109类似群组之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龙头、浴室装置等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虽分属不同群组,但均属家居建材类商品,置于实际商业环境中,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关联性。

此外,经过第三人的长期宣传使用“惠达”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二者共存于市场,分别使用在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诉争商标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炎聪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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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入选2018-2019年度中国知识产权诉讼代理机构TOP10

2018-2019年度中国十佳知识产权诉讼代理机构/团队TOP榜单评选,系知产宝(IPHOUSE)、知产力与IPRdaily,依托知产宝近百万篇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数据库基础,采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已经结案的知识产权案件,提取2018年近15万份裁判文书,再经过精准的标签提取、解析、人工清洗,以代理案件数量、胜诉率、判赔金额、典型案件数量、第三方评测等为维度,对报名机构和团队的数据,进行严格的核查和计算。

最终,经过两个多月的大数据分析,从突出知识产权诉讼代理机构/团队的综合实力与专业特色的角度,评选出11个专业总榜单,及7个律师团队专业榜单。

在今日发布的2018-2019年度中国知识产权诉讼代理机构综合榜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获评第一名

如何申请商标?

在互联网时代,企业价值正经历着从有形资产到无形资产的转变,商标战略逐渐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战略之一。拥有并维护好商标,有利于树立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良好声誉,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部署商标战略的第一步,就是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对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了。今天,笔者来介绍一下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申请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办理途径

注:

1、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可以自行办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参照涉外申请人办理。

2、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每件商标每申请办理任何一项注册事宜都视为一件申请,应提交办理相应事宜的申请书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3、应提交的书件没有指明份数的,如果在“填写说明”栏目中也没有特别声明是多少份的,则应认为是1式1份。


国内自然人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要求及必备书件

注:

1、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图样的具体要求,请查看“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指南”栏目。

2、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内自然人,在办理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后,可以自行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申请。具体流程请查看“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3、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承包合同复印件。

国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必备书件

注:

1、提交申请的具体要求,请查看“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指南”栏目。

2、国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办理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后,可以自行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申请。具体流程请查看“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3、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代表处、办事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盈科汤学丽律师)

盈科专利律师代理摩托车中侧板(地平线S)外观设计侵权胜诉

委托人无锡某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330355543.1,名称为“摩托车中侧板(地平线S)”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后因发现张某在其淘宝网店上销售涉案外观专利产品,于是购买了涉案产品并通过公证保全侵权证据。

2019年2月,委托人以张某为被告委托盈科钱航律师团队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之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赔偿数额的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案中,张某认可了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事实,但未能举证证明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抗辩。因此法院认定张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且产品销售页面显示有库存,故应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专利法》对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分成了四个层次:第一,按照专利权人因为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第二,若损失无法确定,则按照侵权人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第三,损失和利益均无法确定,则按照该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第四,若损失、利益、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则根据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赔偿1万到100万元。本案中法院基于张某所开设网店中该链接下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根据被告张某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盈科钱航律师提醒: 销售产品应当注意知识产权问题,不得侵害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善意的销售商,但若不能举证证明合法来源抗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盈科知识产权律师出席“外贸制造业的困境及知识产权升级”培训

2019年9月19日上午,盈科钱航律师受中国贸促会台州市委会及台州市国际商会邀请,为台州市外贸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及商事法律服务培训。

本次培训会的主题为“外贸制造业的困境及知识产权升级”,盈科钱航律师主要从外贸制造业的困境来自哪里、遇到了哪些问题、应当如何进行知识产权升级三方面进行讲述。当前企业自身信心不足,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各类法律也越来越规范,这些都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挑战。对于外贸制造企业,应当坚守初心,坚持创新,坚持规范,把企业做优做强。

最后,盈科钱航律师结合案例为参会企业讲解了展会知识产权维权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另外还提醒了商标和专利注册申请后的注意事项。本次培训活动内容丰富,给参会企业提供了切合实际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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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商标律师代理“葫X鱼”商标无效宣告成功

杭州X公司于2018年6月委托盈科商标律师代理对杭州Y公司名下于2017年6月份注册的第43类“葫X鱼”商标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案件。

盈科商标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比较了委托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并且向委托人详细询问了关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发现:被申请人曾与我委托人有过合作关系,题述商标属于故意摹仿我委托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并且除了题述商标外,其还在第35类和第43类等多个类别上递交了多件与“葫X鱼”名称同音不同字或者关联度较高的名称商标,囤积商标的恶意明显。且经实地走访, 盈科商标律师还发现:被申请人经营餐厅的整体装潢风格都与我委托人餐厅相似,其存在明显误导相关消费者的故意。于是,我所代理人以此为基础搜集了相关证据、详细比较了委托人在先商标与争议商标的近似情况、整理了委托人在先的使用证据,于2018年7月初向商评委递交无效宣告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下发了题述商标的无效裁定书,依法作出裁定:题述商标除“饮水机出租”外、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葫X鱼”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上述已注册商标指定的“餐饮住宿”相关的服务项目均予以无效宣告,仅保留一项不构成类似服务的“饮水机出租”服务。至此, 盈科商标律师代理的题述商标无效案件成功。

本案无效成功的关键点在于:一、通过比较说明了题述商标与我委托人在先商标的近似度较高;二、通过被申请人故意大量囤积商标、摹仿我委托人餐厅装潢等一系列细节证据论证了被申请人主观上的恶意性。最后,一家餐厅是否能做好更主要是靠经营者的诚信经营,而非故意碰瓷他人的知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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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企被商标侵权困扰,该怎么办?

商标对于企业来说,如同灵魂的存在。当商品进入市场后,消费者青睐哪种商品就代表哪个企业将会获利,因此众多企业家会特别重视自己商品在消费者心中的声誉,尤其是产品跨国发展时,企业家为了让当地的人民了解产品的性质,进而让消费者了解商标的声誉,可以说花费了不少的心思。毕竟商标彰显了商品的价值,从而达到最终的目的——提升商品在市场中所占的份额。不管在哪里,只有企业获利后,才谈得上商标的价值,商家通常都会说,商品的声誉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说,商标是可以提升价值,可以创造价值的,商标对于企业是必不可少也尤为重要的。

案例回顾

湖南毛公酒业有限公司,前身为隶属于长沙市民政局的国有企业长沙古泉酒厂,1994年改名为“湖南毛公酒厂”,2012年正式更名为“湖南毛公酒业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王先生,多年来一直专注于从事白酒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2013年,正式申请注册了毛公酒商标,并于2017年拿下了商标注册证书。

然而就在2018年,王先生无意中发现韶山市的某餐饮店铺中有假冒毛公酒商标的销售行为,为此王先生去公证处做了公证,然而对方公司向王先生的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

除了最近的商标侵权之外,王先生的毛公酒在2013年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就遭遇过一次商标侵权。在2010年的下半年,王先生突然发现自己卖了一二十年的‘毛公酒’竟然被重庆一家不做酒生意的公司申请注册,该商标被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为了保护属于自己的“商标”,当即便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在商标异议失败后,又立即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几经辗转于2017年12月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由重庆公司申请的“毛公酒”商标无效。

如今再次面对商标纠纷,王先生的毛公酒业有限公司,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几十年苦心经营的商品信誉呢?

盈科知产律师支招

在听完王先生的陈述后,盈科刘占林律师表示,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在王先生的陈述中提到“无效宣告”,所谓无效宣告则是指商标注册完成之后,权利人认为,有其他的商标和自己注册的商标,构成了权利冲突,而采取的一种救急措施。

王先生所在的企业,对于商标的申请时间是2013年开始的,期间经过了驳回复审以及提出异议的流程,最终在2017年成功的核准注册拿到了商标注册证,整个商标注册的流程符合商标法保护的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从王先生的陈述中我们了解到,对方的实际使用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可以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如果审查后确认构成侵权,可以对涉案商品进行查封销毁,另外还要对侵权人进行适当的罚款处罚。

作为企业还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代理进行法院的诉讼。民事维权的过程,需要对一些证据进行保全,然后在诉讼请求中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停止侵权的内容包括,销售生产甚至是所有的流通环节都要停止,其次还可以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另外一点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我们认为对方的实际侵权行为已经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可以直接到当地的公安部门报案,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我们的做法,对方可能会依据商标法第59条主张权利,即注册人注册商标前,如果其他人对这个商标进行过使用,并且使商标达到一定的知名度,那么法院在判定过程中,可以认定不构成侵权,但是商标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方加一个适当的区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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