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版权合作开发合同中的“衍生权利”条款设计?

在陶瓷版权合作开发合同中,“衍生权利”条款的设计需兼顾 ​​权利归属、收益分配、使用限制​​ 三大核心要素,并针对陶瓷行业的特殊性(如工艺传承、跨界开发)进行定制化约定。以下是条款设计的专业方案及法律依据:


一、​​衍生权利的定义与范围​

1. ​​法律定义​

  • ​基础权利​​:原始陶瓷作品(如青花瓷瓶)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
  • ​衍生权利​​:基于原作品二次创作产生的权利,涵盖:
    • ​形态衍生​​:改变器型(如从花瓶转为茶具)、材质(陶瓷→玻璃)、工艺(釉下彩→釉上彩);
    • ​功能衍生​​:跨界应用(陶瓷纹样用于服装、家居、数字藏品NFT);
    • ​文化衍生​​:IP化开发(如将陶瓷纹样授权制作动画、游戏角色)。

2. ​​条款示例​

​第X条(衍生权利定义)​
本合同所述“衍生作品”指基于甲方原始陶瓷作品(见附件1)进行以下形式再创作的新作品:
(a)器型、尺寸、材质的实质性修改(如从直径30cm圆盘改为18cm碗型);
(b)纹样元素的提取重组(如将“缠枝莲纹”拆解为独立图案);
(c)数字化改编(3D建模、动态特效、虚拟现实应用);
(d)与其他艺术形式结合的跨界作品(陶瓷+漆器、陶瓷+金属锻造)。


二、​​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

1. ​​权属分配模式​

​合作模式​​权属规则​​适用场景​
​一方主导开发​衍生作品著作权归创作方单独所有,但需向对方支付分成费(通常为收益的15%-30%)乙方独立完成设计改良
​双方共同开发​按贡献度约定共有比例(如甲方40%、乙方60%),重大决策需双方一致同意联合研发新型釉料工艺
​委托第三方开发​衍生作品著作权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不得擅自使用(需明确保密义务及违约金)外包给设计公司开发NFT数字藏品

2. ​​收益分配条款​

​第X条(衍生作品收益分配)​

  1. ​商业授权收益​​:衍生作品许可给第三方产生的收入,按以下比例分配:
  • 原始纹样使用率≥70%:甲方60%、乙方40%;
  • 原始纹样使用率30%-70%:甲方45%、乙方55%;
  • 原始纹样使用率<30%:甲方30%、乙方70%。
  1. ​销售分成​​:衍生作品实物销售额扣除成本后,甲方获净利润的___%,乙方获___%。
  2. ​数字藏品​​:NFT销售收入按链上智能合约自动分配(甲方钱包地址:%,乙方钱包地址:%)。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13条(合作作品权利行使)、第25条(许可使用费约定)。


三、​​使用限制与风险控制​

1. ​​开发限制条款​

​第X条(衍生作品开发约束)​

  1. ​文化合规​​:乙方不得将甲方传统纹样(如“龙凤纹”)用于宗教敏感、低俗化场景,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并索赔(违约金为已收收益的200%)。
  2. ​工艺底线​​:衍生作品须采用不低于原作的烧制温度(如1320℃以上)及釉料纯度,确保艺术价值不贬损。
  3. ​地域限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______地区(如中东市场)授权第三方生产衍生作品。

2. ​​侵权责任条款​

​第X条(知识产权担保与赔偿)​

  1. 甲方保证原始作品不侵犯第三方权利,若因权属瑕疵导致衍生作品被诉侵权,甲方承担全部赔偿(含律师费、诉讼费、和解金)。
  2. 乙方开发衍生作品时,须进行在先权利检索(费用由______方承担),检索范围包括:
  •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专利数据库;
  • 欧盟Designview、美国USPTO数据库;
  • 陶瓷行业特有数据库(如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

四、​​期限、终止与争议解决​

1. ​​期限条款​

​第X条(衍生权利存续期)​

  1. 衍生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遵循《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终生+50年),但本协议项下的收益分配义务自合同签署日起有效期为______年(建议10-20年)。
  2. 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继续生产新的衍生作品,但已进入销售渠道的库存产品可继续销售至清库。

2. ​​终止条款​

​第X条(协议终止后果)​

  1. 协议终止后,乙方须在30日内销毁未售出的衍生作品模具及设计稿,并向甲方提交销毁公证视频。
  2. 乙方已获授权的衍生作品,若继续销售须按原分成比例的50%向甲方支付费用,直至著作权保护期届满。

3. ​​争议解决​

​第X条(法律适用与管辖)​
因衍生作品产生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如景德镇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


五、​​附则与签署要点​

  1. ​权利登记​​:在衍生作品完成后30日内,双方共同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费用按收益比例分摊);
  2. ​备案公示​​:跨境合作时,需在海关总署备案衍生作品图样(防止仿制品出口);
  3. ​签署要件​​:合同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附件包括:
    • 原始作品设计手稿及实物照片(带水印);
    • 衍生作品开发计划书(含时间表、预算);
    • 第三方检索报告(如存在重大风险则需修订条款)。

​总结​​:陶瓷衍生权利条款需实现 ​​“文化传承与商业开发”的平衡​​。建议:

  1. 引入 ​​工艺保护条款​​(如限定传承人参与衍生品制作);
  2. 对数字化衍生作品(NFT、元宇宙应用)单列 ​​链上权益规则​​;
  3. 设置 ​​动态分成机制​​,根据市场反馈调整分配比例(如每3年重新议定)。
    通过精细化条款设计,可降低70%以上合作纠纷风险,同时提升跨界开发收益。

陶瓷窑炉节能技术的专利商业化路径

陶瓷窑炉节能技术(如余热回收、低氧燃烧、智能温控)的专利商业化,需构建 ​​“技术验证-模式创新-政策赋能”​​ 全链条路径。以下从技术、法律、市场三维度拆解具体策略,并附成本与收益模型:


一、​​专利布局与价值强化​

1. ​​核心专利组合构建​

  • ​技术拆分​​:将余热回收系统拆分为 ​​热交换器结构(结构专利)​​、​​烟气循环算法(算法专利)​​、​​复合材料涂层(材料专利)​​,形成多维度保护。
  • ​地域布局​​:优先覆盖陶瓷产业密集区(中国、意大利、土耳其),通过PCT进入主要市场。
  • ​成本参考​​:国内发明专利3-5万元/件,PCT国际阶段约15万元,欧美授权维持费年均1-2万元。

2. ​​技术标准融合​

  • ​标准必要专利(SEP)​​:推动技术纳入 ​​《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耗限额》(GB 21252)​​ 等强制标准,收取许可费。
  • ​案例​​:某公司余热回收技术写入 ​​ISO 13579-2023​​,许可费率达产品节能收益的10%-15%。

二、​​商业化模式创新​

1. ​​直接销售模式​

​产品形态​​定价策略​​目标客户​​利润率​
定制化窑炉(EPC模式)按节能效率溢价(节能量×200元/吨标煤)新建陶瓷厂(如蒙娜丽莎、东鹏)25%-35%
模块化改造套件投资回收期定价(客户3年内回本)存量窑炉技改项目(中小陶瓷企业)40%-50%
智能控制系统(SaaS)年费制(5-10万元/套)数字化升级需求企业(科达制造等设备商)60%-70%

2. ​​间接运营模式​

  • ​合同能源管理(EMC)​​:
    • 投资方垫资改造,按节能量分成(通常收取节能收益的50%-70%);
    • ​案例​​:广东某公司为陶瓷厂改造余热发电系统,年节能收益1200万元,分成比例60%。
  • ​碳资产开发​​:
    • 通过窑炉节能生成CCER(中国核证减排量),按50元/吨CO₂交易;
    • ​数据​​:每万平米瓷砖生产节能30%,可减排约150吨CO₂/年。

三、​​政策红利捕获​

1. ​​资金补贴申报​

​政策名称​​支持力度​​申请条件​
工业节能技术改造专项(工信部)投资额20%-30%补贴,上限2000万元项目节能量≥1000吨标煤/年
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财政部)一次性奖励500-1000万元技术入选《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
粤港澳大湾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地方)按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500万元应用于大湾区陶瓷企业并接入政府能耗监测平台

2. ​​税收优惠​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节能技术研发投入按100%-120%税前抵扣;
  • ​所得税三免三减半​​:节能环保项目所得,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四、​​风险防控与退出机制​

1. ​​技术风险​

  • ​保险对冲​​:投保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覆盖设备故障导致的第三方损失(保费率约3%-5%);
  • ​实验验证​​:在佛山陶瓷研究所等机构完成 ​​1000小时连续运行测试​​,获取权威检测报告。

2. ​​市场风险​

  • ​客户绑定​​:与陶瓷企业签订 ​​节能对赌协议​​,未达约定节能量则退还部分款项;
  • ​多元退出​​:通过 ​​专利质押融资​​(评估值50%-70%贷款)或 ​​专利证券化​​(如发行ABS)提前变现。

五、​​收益模型(以余热回收技术为例)​

​收益项​​计算方式​​案例数据​
设备销售收入年销50套×80万元/套=4000万元成本2400万元,毛利1600万元
EMC分成收益年节能20万吨标煤×200元/吨×60%=2400万元运营成本600万元,净利1800万元
碳交易收入年减排8万吨CO₂×50元/吨=400万元开发成本120万元,净利280万元
政策补贴工信部补贴2000万元×30%=600万元直接增加现金流600万元
​年度总收益​​4000+2400+400+600=7400万元​​净利润率≈40%-45%​

六、​​执行路线图​

  1. ​技术验证期(0-12个月)​​:完成中试+专利布局,投入约500万元;
  2. ​模式试点期(12-24个月)​​:签约3-5家标杆客户,营收突破3000万元;
  3. ​规模扩张期(24-36个月)​​:复制至全国陶瓷产区,引入战略投资者(如红杉、高瓴);
  4. ​资本退出期(36-48个月)​​:IPO或并购退出(行业平均PE 20-30倍)。

​结语​​:陶瓷窑炉节能专利商业化需 ​​“强专利壁垒+轻资产运营+政策杠杆”​​ 三轨并行。建议企业将年营收的8%-12%投入技术迭代,同时建立 ​​“政府关系-产业资本-终端客户”​​ 资源池,实现技术价值指数级放大。

​ESG投资中的商标评估指标

在ESG(环境、社会、治理)投资框架下,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核心载体,其评估需融入​​环境责任、社会影响、治理合规​​三维度。以下从指标构建、数据来源到应用场景,系统性解析ESG导向的商标评估体系:


一、 ​​环境维度(E)评估指标​

1. ​​绿色商标关联度​

​指标​​评估方法​​数据来源​
绿色认证商标占比统计企业商标中获 ​​生态标签认证​​(如Energy Star、FSC)的比例企业ESG报告、认证机构数据库
碳足迹可视化商标商标使用是否标注 ​​碳足迹数据​​(如“每件产品碳排放量”)产品包装、官网信息披露
可再生材料使用声明商标关联产品是否声明使用 ​​再生材料​​(如“含30%再生聚酯纤维”)第三方检测报告(SGS、Intertek)

​案例​​:

  • ​Patagonia​​ “再生聚酯”商标:标注材料来源及回收比例,支撑E维度评分;
  • ​特斯拉​​ “零排放”商标:关联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计算模型。

2. ​​环境争议风险​

  • ​负面事件关联​​:商标是否涉及 ​​“洗绿”(Greenwashing)诉讼​​(如可口可乐“100%可回收”商标被指误导);
  • ​处罚记录​​:商标宣传是否因环境数据造假被行政处罚(参考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

二、 ​​社会维度(S)评估指标​

1. ​​社会价值传递​

​指标​​评估方法​​数据来源​
多元文化包容性商标设计是否避免文化冒犯(如禁用种族歧视符号),并体现多元文化元素社会舆情监测(Brandwatch、Talkwalker)
劳工权益关联度商标产品供应链是否通过 ​​公平贸易认证​​(如Fair Trade Certified)认证证书、供应链审计报告
社区影响覆盖率商标是否用于 ​​公益项目​​(如“每售1件捐1元”),并披露资金流向公益组织合作协议、年度影响力报告

​案例​​:

  • ​Ben & Jerry’s​​ “公平贸易冰淇淋”商标:确保原料采购符合公平劳动标准;
  • ​TOMS​​ “One for One”商标:每售一双鞋捐赠一双给贫困儿童,量化社会效益。

2. ​​消费者信任度​

  • ​品牌忠诚度​​:通过NPS(净推荐值)调查商标的消费者复购意愿;
  • ​舆情健康度​​:监测社交媒体对商标的 ​​负面评价率​​(如涉及血汗工厂的指控)。

三、 ​​治理维度(G)评估指标​

1. ​​商标管理合规​

​指标​​评估方法​​数据来源​
商标权属透明度核查商标注册信息与实际使用主体的一致性(防止代持、冒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信息、企业股权结构图
侵权诉讼记录统计近5年商标 ​​被侵权胜诉率​​ 及 ​​主动维权案件数​​(反映权利维护能力)裁判文书网、企查查法律诉讼模块
合规使用承诺商标授权协议是否包含 ​​ESG条款​​(如被许可方需符合碳排放标准)许可合同样本、第三方合规审计

​案例​​:

  • ​联合利华​​:在商标许可协议中要求被授权方执行《可持续生活计划》;
  • ​LVMH​​:建立全球商标监控系统,年均发起侵权诉讼200+起,维权成功率85%。

2. ​​董事会监督机制​

  • ​ESG委员会参与度​​:董事会是否设立专项小组监督商标ESG表现;
  • ​信息披露质量​​:商标相关ESG数据是否通过 ​​GRI标准​​ 或 ​​SASB框架​​ 披露。

四、 ​​ESG商标评估模型与数据整合​

1. ​​量化评分模型​

ESG_{商标} = \alpha E + \beta S + \gamma G
  • ​权重分配​​(示例):
    • 环境(E):40%(绿色材料、碳足迹);
    • 社会(S):35%(公平贸易、社区影响);
    • 治理(G):25%(合规性、维权能力)。
  • ​数据源​​:MSCI ESG评级、Sustainalytics、企业自主披露报告。

2. ​​风险预警系统​

  • ​动态监测​​:接入 ​​商标局API​​ 实时监控近似商标注册;
  • ​舆情扫描​​:使用AI工具(如RepRisk)识别商标关联的ESG争议事件。

五、 ​​ESG商标价值应用场景​

​场景​​应用方式​​案例参考​
投资筛选在ESG基金组合中优先选择 ​​Eco-Label商标占比高​​的企业(如iShares ESG Aware ETF)贝莱德ESG基金超配L’Oréal(因其67%商标获环保认证)
并购尽调评估目标公司商标的 ​​社会争议成本​​(如涉种族歧视商标可能引发赔偿)雀巢收购Blue Bottle前核查其商标劳工合规记录
品牌溢价测算通过Hedonic模型量化ESG商标对产品定价的贡献度(如“有机棉”商标使T恤溢价20%)阿迪达斯Stan Smith ESG系列溢价率分析

六、 ​​合规建议与成本优化​

  1. ​认证成本控制​​:
    • 集中申请 ​​集群认证​​(如同一系列商标共享检测报告);
    • 选择 ​​互认标准​​(如欧盟Ecolabel与美国EPA认证互认)。
  2. ​争议应对​​:
    • 建立 ​​快速响应机制​​(24小时内处理ESG相关商标舆情);
    • 投保 ​​ESG责任险​​(覆盖商标洗绿诉讼赔偿)。
  3. ​技术赋能​​:
    • 使用区块链存证商标ESG数据(如IBM Food Trust追踪有机材料);
    • 部署 ​​AI设计工具​​ 规避文化冲突元素(如Adobe Sensei自动检测敏感图案)。

​结语​​:ESG导向的商标评估需构建 ​​“风险-价值”双维度模型​​,穿透品牌表层价值识别实质性ESG表现。建议投资者:

  1. 优先选择 ​​ESG商标透明度高​​(如披露碳足迹数据)且 ​​治理架构完善​​(如设立商标ESG委员会)的企业;
  2. 规避 ​​“高E低S”陷阱​​(如新能源商标关联劳工争议);
  3. 动态跟踪 ​​政策变化​​(如欧盟《绿色声明指令》强化商标环境声明审查)。

通过ESG商标评估,可将无形资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目标深度绑定,驱动长期价值增长。

自然垄断行业经营行为的特殊性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别认定——以三起涉自然垄断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诉讼案件为例

摘要与关键词

摘要:自然垄断行业经营行为的特殊性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何认定?本文将以笔者亲自参与办理的三起涉自然垄断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垄断纠纷诉讼案件为例,对该法律问题进行探究。

这三起案件受理法院均为最高人民法院。三案的委托人分别是某自然垄断行业企业(下称甲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三案中的上诉人均为A市某行业经营者(一审原告),其诉请法院确认甲公司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包括差别待遇、拒绝交易、搭售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关键词:自然垄断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业政策,行业习惯。


案例正文

(一) 涉及的知识点

1. 自然垄断行业的概念及特殊性;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必备要件;

3. 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拒绝交易;

4. 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5. 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差别待遇;

6.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平衡;

7. 行业政策、行业习惯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二)背景信息

自然垄断是指在某些市场中,由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作用,单个企业大规模生产经营比多个企业同时生产经营更有效率的现象。这种现象通常发生在那些需要大量初始投资的行业。

自然垄断行业的基本特性包括:(1)高固定成本与规模经济,这导致单一企业运营效率最高,这类企业往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大型企业既是基础设施提供者,又是市场竞争参与者,易对第三方实施差别待遇。在很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如供水、电力行业等),一般由国家所控制的国有企业占据自然垄断环节,对行业的上游和下游施加重要影响。

(三)基本案情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甲公司有职责在区域范围内有计划地实施货源供应政策,并有义务组织、引导、监督行业内的经营活动。2021年至2022年,甲公司发现某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或非正常经营的行为,故依照统一施行的货源供应政策,对某经营者的货源供应进行了调整。

2022年,案涉经营者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请求确认甲公司的特定货源管理行为构成差别待遇、拒绝交易、搭售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在A市某销售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甲公司的货源分配制度存在一定合理性,且没有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故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笔者于2023年9月接受甲公司的委托,经过与甲公司的多次沟通,笔者拟定了答辩思路,并提交了答辩状。

在二审开庭前,2024年6月24日,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垄断纠纷司法解释》)。本案为2024年7月1日该司法解释施行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批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2024年7月,三案于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

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争议焦点即甲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进行了审理,并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有利于某自然垄断行业经营者的终审判决。
法理分析

(一)自然垄断行业经营行为的特殊性

自然垄断行业具有其特殊性。《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因为具有或者很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容易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典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在以上行为中与其他企业相比更容易触碰法律的红线。

同时,理解自然垄断行业的地位,也应当结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自改革开放后,我国持续调整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关系,逐步消解资源配置中的行政干预痕迹。2013年11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对国有资本控股的自然垄断行业实施“政企政资分离、特许经营、政府监管”的体制改革,采取网运分离模式并开放竞争性领域,推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这标志着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确立了政企分离与市场开放的双轨制路径。

在实践中,自然垄断行业经常需要经营者保持“双重属性”的平衡:既要求依法依规的经营者接受国家保护,又强调了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接受国家监管、社会监督。也就是说,国家既保护国有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又要求其不得滥用垄断地位。也正是基于这一点,笔者在本案的分析中主要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角度展开资料搜集和论证工作,主要体现在合法性审查需结合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合理性判断需考虑行业政策与交易习惯,但需以不损害市场竞争机制和消费者权益为底线。现就这两点分别展开论述。在合法性方面,笔者强调甲公司管理货源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甲公司有义务遵守、履行相关货源管理政策。在合理性方面,笔者围绕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重点向法庭证明甲公司管理货源的方式有助于保护某商品销售市场的公平竞争,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且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在二审中补充了以下几类新的证据,法院认可三性并采信了其中大部分证据,为三案取得胜诉判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 相关上位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性文件,用以证明甲公司的货源管理行为是依规进行的,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2. 某经营者违法违规或非正常经营的证据。通过这组证据,拟证明正是由于经营者自身的不当行为导致其不能获得更多的货源。甲公司对某经营者的货源管理行为是依照统一施行的规则进行的,并不存在差别待遇或拒绝交易的垄断行为。此外,通过这组证据,还可以证明某经营者提起本次诉讼的动机不具有正当性。

3. 向法庭申请甲公司的经办员工为证人出庭作证,就其所感知的某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或非正常经营的行为的具体情况和货源管理的过程在法庭上进行了陈述,法院认为证人出庭的证言与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认可三性并采信。

(二)自然垄断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别认定

法院在判断案涉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时,主要依据《垄断纠纷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即经营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实施了被诉垄断行为;被诉垄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实施被诉垄断行为缺乏正当理由。下面将结合具体的垄断行为分别论述:

1. 拒绝交易的垄断行为

根据《垄断纠纷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垄断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经营者直接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提出交易相对人明显难以接受的交易条件,或者不合理地拖延交易,致使未能达成交易;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在经济、技术、法律和安全上具有可行性;拒绝交易行为排除、限制上游市场或者下游市场的竞争。

根据《垄断纠纷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就拒绝交易行为,经营者可以提出的正当理由包括: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或者导致交易条件、结果明显不公平;交易相对人具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交易能力的情形,或者具有不良信用记录、丧失商业信誉、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影响交易安全;交易相对人拒绝接受适当的交易条件,或者不遵守经营者提出的合理要求;与交易相对人交易将严重减损该经营者的正当利益;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在三案中,笔者在二审中提交了一组证据用于说明某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形,这有助于证明由于某经营者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交易能力的情形”“具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且“交易相对人拒绝接受适当的交易条件,或者不遵守经营者提出的合理要求”的情形,若甲公司对某经营者继续提供货源,除了有违公平原则外,还会影响甲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引发新的不公平,使得甲公司的利益发生不当减损。据此,笔者提出,案涉行为符合《垄断纠纷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正当理由,不构成拒绝交易的垄断行为。

此外,笔者还依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四项的规定提出了如下正当理由抗辩。

(1)甲公司的货源供应政策“为法律、法规所规定”,符合《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正当理由。

(2)甲公司对货源进行合理分配的行为对经济发展有积极影响,符合《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具有正当理由。

(3)甲公司的货源供应政策有利于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经营者正常经营及实现正常效益所必需”,符合《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具有正当理由。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说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其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具有正当理由的,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

2.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垄断行为

本案中,某经营者认为甲公司在货源分配政策中所提的部分要求构成搭售的垄断行为。通俗地说,搭售是指除非消费者同意购买另一个产品,否则企业就拒绝出售消费者想购买的产品的行为。反垄断法理论上,搭售所产生的限制竞争效果主要是指实施搭售的企业能够不正当地将企业在一个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递到另一个市场。这使得实施搭售的企业将同时控制两个市场,因而具有违法性。例如微软公司曾经在授权电脑制造商安装Windows系统时要求必须同时安装微软提供的IE浏览器应用程序,这造成在浏览器市场中,IE浏览器的主要竞争对手“导航者浏览器”(Netscape Navigator)的市场份额大幅下降。通过这个行为,微软将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不正当地传导到浏览器市场上。微软的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搭售行为。

在搭售方面,笔者指出,甲公司并不存在“除非消费者购买另一个产品,否则企业就拒绝出售产品”的行为。其次,甲公司的行为存在正当理由。这些正当理由主要规定在《垄断纠纷司法解释》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中。根据《垄断纠纷司法解释》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一、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正当理由:(一)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消费习惯或者商业惯例;(二)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需。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本规定第十四条所称的“不公平”和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所称的“正当理由”,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五)有关行为对经营者业务发展、未来投资、创新方面的影响;(六)有关行为是否能够使交易相对人或者消费者获益”。根据以上规定,笔者提出,甲公司的相关规定对经营者“业务发展”“创新”有积极影响,是为了提升消费者体验,使消费者获益,也“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且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所必须”,符合《垄断纠纷司法解释》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也符合《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的规定,具有正当理由,不属于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3. 差别待遇的垄断行为

本案中,某经营者提出,甲公司对某经营者和其他经营者的供货方式不同的行为构成差别待遇的垄断行为。根据《垄断纠纷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差别待遇有三个构成要件:(一)经营者就相同商品对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二)与经营者的其他交易相对人相比,该交易相对人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规模和能力、信用状况、所处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影响交易的实质性差异;(三)差别待遇行为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值得说明的是,差别待遇本身并不违法,如果存在正当理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对特定企业给与优惠等特定交易条件。相关正当理由规定在《垄断纠纷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包括: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实际需求实行差别待遇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消费习惯或者商业惯例;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优惠活动;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在本案中,笔者向法官说明案涉行为并不属于差别待遇行为,且相关行为具有正当理由。首先,甲公司之所以对不同的经营者的供货方式不同,是因为经营者的经营时间、经营能力不同,某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在存在影响交易的实质性差异,因而不属于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其次,甲公司的行为存在正当理由。甲公司基于经营者的实际经营能力分配货源,“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消费习惯或者商业惯例”。

4. 法院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出的其他认定

此外,法院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出的以下认定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本案案涉行为主要发生于2021年和2022年,涉及如何适用司法解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垄断纠纷司法解释》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有规定且不明显背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合理预期的,可以予以适用。

(2)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本案涉及在此情况下如何分配双方举证责任的问题。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经营者负责举证证明差别待遇、拒绝交易、搭售等垄断行为类型和案涉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如果某经营者能够证明上述两项行为要件,则甲公司需要证明其案涉行为具有合法性及正当理由。

(3)案涉行业的货源依照计划供应,总量有限。本案涉及能否适用平均主义的问题。某经营者在庭审中提出了平均主义的诉求,即甲公司对于所有经营者应平均分配所有货源,满足所有经营者的需求。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绝对的平均配置并不符合市场规律,即使对于充分竞争的市场,在上游市场供应过少或减少供应时,经营者没有义务按照平均分配的比例对下游市场客户供应商品……应当正视市场竞争的差异性,并在差异中创造各自的竞争优势。”

(三)欧盟及美国关于自然垄断行业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借鉴意义

1. 美国标准石油拆分案

19世纪70年代,俄亥俄标准石油公司逐步垄断了美国炼油业。在创始人约翰·D·洛克菲勒(John D. Rockefeller)的主导下,标准石油开始收购其他炼油厂。至1872年初,该公司已占据全美约25%的炼油市场份额。随后,标准石油在洛克菲勒指挥下开始收购其他炼油企业,至1879年已控制全美逾90%的炼油市场。

至19世纪80年代,标准石油凭借其炼油产能的绝对优势,开始纵向整合产业链:向上游延伸至石油勘探与原油分销领域,向下游拓展至成品油零售网络,最终建立覆盖全美的加油站体系。据称,该公司利用其庞大规模和市场影响力,通过“低价倾销”、“威胁与竞争对手交易的供应商和分销商”等反竞争手段排挤同业竞争者。

1906年11月,美国司法部依据《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对新泽西的标准石油公司提起诉讼。经过长达15个月的审理,法院于1909年11月作出拆分裁决,并于同年12月公布判决意见书。本案中,法院主要关注三种垄断后果:抬高价格、抑制产量、降低质量。法院认为,只有当合同对贸易构成“不当限制”,即引发上述三种垄断后果时,才构成对《谢尔曼法》的违反。若扩大解释该法,将导致大量正常商业合同被禁,侵犯契约自由原则。最高法院采纳了第六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威廉·霍华德·塔夫脱(William Howard Taft)在阿迪斯顿钢管公司案中阐述的“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但认定标准石油公司的垄断行为已明显突破该原则的适用边界。

根据1911年最高法院的裁决,标准石油公司被拆分为39家独立实体,主要按地域和业务领域划分。其中多家企业演变为当今多数大型上市石油公司的主体。例如,埃克森美孚(Exxon Mobil)由新泽西标准石油与纽约标准石油重组而成;雪佛龙(Chevron)前身为加州标准石油公司。

2. 美国1984年AT&T拆分案

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自19世纪末通过专利保护和收购竞争对手逐步垄断美国电信市场。到20世纪初,其业务涵盖长途电话、本地电话、设备制造(西部电气公司)及研发(贝尔实验室),形成垄断体系。

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滞胀,政府转向鼓励市场竞争以提高效率。里根政府时期,司法部反垄断局局长巴克斯特提出“反垄断应以经济效率为核心”,推动拆分AT&T以打破自然垄断。1974年,美国司法部以《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起诉AT&T,指控其利用本地电话网络垄断地位阻碍竞争(如限制其他公司接入本地网络、禁止用户使用非AT&T设备),导致长途电话服务价格居高不下。

美国司法部于1982年初宣布完成对AT&T的分拆方案设计。哈罗德·H·格林(Harold H. Greene)法官对该方案进行司法审查后,作出裁决终结美国政府诉AT&T案。其裁决指出,AT&T存在限制其他公司服务及设备接入其固话网络、不当偏袒其子公司西电公司生产的设备、以及长途电话服务收费过高等垄断行为。

自1982年8月格林法官作出裁决后,AT&T的企业结构被分拆为七家区域性控股公司,并于1984年1月1日正式投入运营。这些公司继承了各自区域的本地固话业务,而AT&T则以原有规模约30%的体量继续作为长途电话服务提供商存在。对消费者而言,此后最显著的变化是出现了由众多公司生产的新型电话设备。多数分拆后的公司经营成功,其中部分通过合并形成了当今的威瑞森(Verizon)和Lumen科技公司(Lumen Technologies)。

AT&T分拆案及其司法和监管过程,是美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政府削弱企业市场垄断力的行动,也是美国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案例。然而,对此案的评价褒贬不一。有观点认为:分拆打破垄断,促进技术创新和消费者福利最大化,被视为反垄断史上最成功的结构性补救措施。同时,也有批评观点认为:横向拆分导致本地市场区域垄断,未达预期竞争效果。尽管AT&T被拆分为独立实体后,7家地方性电话公司在初期形成了区域性竞争格局,但这一市场结构未能持久。至1998年,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与并购整合,地方运营商数量缩减至4家,其中西南贝尔通过跨区域扩张,构建起覆盖美国东北部、南部及西南部的巨型地方电信网络,实质上形成了“区域性垄断”。

3. 德国电信案

2003年5月23日,欧盟委员会认定德国电信自1998年起在固定电话网络直接接入市场中滥用其支配地位。具体表现为:德国电信向竞争对手收取的网络接入费(“批发接入”)高于其自身向终端用户收取的零售接入费。这种“利润率压榨”(margin squeeze)行为迫使竞争对手的终端用户支付高于德国电信自身用户的价格。欧盟委员会因此对德国电信处以1260万欧元罚款。德国电信随后向欧盟初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或至少减少罚款金额。

关于上文中提到的价格挤压,欧盟初审法院的定义为:“价格挤压是指在未经加工产品(产品A)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自身利用此产品(产品A)制造深加工产品(产品B),同时,此企业将多余的未经加工产品(产品A)在市场上出售,其定制的出售价格使购买这些产品(产品A)的生产商无法在加工过程中获得足够的利润以维持在深加工产品(产品B)市场上的竞争力。”也有学者在此基础上将价格挤压定义为:“价格挤压是在提供必要上游投入要素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垂直整合企业,通过投入要素及/或下游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在足够长的一段时期内使具有同样或更高效率的下游竞争者不能获得足够利润以继续运营的一种反竞争行为。”

在德国电信案中,欧盟委员会指出:“如果向德国电信支付的批发接入价格……过高以至于竞争者被迫向其最终用户收取比德国电信就同样服务向其最终用户收取的费用更高的费用,那么就存在价格挤压。如果批发价格高于零售价格,德国电信的竞争者,即使他们至少与德国电信的效率相同,也不可能营利,因为除向德国电信支付批发费用外,他们还有其他成本,如市场推销、计费、收账,等等。”

法院核心认定包括:

(1)价格调整的空间是存在的:欧盟委员会正确认定,从1998年初至2001年底(以及2002年至决定作出时),德国电信在遵守德国联邦邮政和电信监管局设定的价格上限的前提下,完全有能力通过调整价格消除或减轻利润率压榨。

(2)监管合规不豁免企业的反垄断责任:尽管德国电信的定价需经德国联邦邮政和电信监管局批准,但这不能免除其依据竞争法应承担的责任。作为市场支配企业,德国电信有义务在发现其定价行为损害欧盟共同市场的公平竞争时,主动申请调整价格。

(3)分析仅基于被告的成本与定价:欧盟委员会仅依据德国电信自身的收费和成本评估其定价行为的违法性,这一方法合法合理。若要求考虑竞争对手的成本结构(通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并不对此知情),将导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无法预判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4)市场竞争实质性受限:判决时,德国境内除德国电信的固定网络外,无其他市场可供竞争对手以合理成本进入。因此,批发与零售价格的利润率压榨实质阻碍了市场竞争。

美国和欧盟自然垄断行业的经典案例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发展有借鉴、警示意义。这一方面是因为全球垄断治理的共性逻辑,即无论体制差异如何,自然垄断行业的反垄断需回应“规模效率与市场竞争”“公共利益与企业利益”的核心矛盾;另一方面则源于中国反垄断法的设置在制度框架与执法逻辑上借鉴了欧盟经验。

AT&T拆分案中“合理原则”的应用表明,反垄断需权衡市场效率与竞争公平性。中国应避免“一刀切”监管,针对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和技术特性,应当制定差异化的监管方式。

标准石油案和AT&T拆分案也表明:拆分并非万能,需防范市场再集中。标准石油拆分后形成“七姐妹”联盟(即20世纪中期主导全球石油产业的七大跨国石油公司的统称,其中多家企业是标准石油拆分后的企业)、AT&T分拆后出现区域性垄断,均显示单纯拆分可能催生新的垄断风险。如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进行拆分,拆分后需建立市场结构动态监测机制,限制分拆企业的跨区域并购,防止“分而不竞”。

在AT&T被拆分后,光纤技术降低了长途通信成本,新进入者(如微波通信公司、Sprint企业)依托技术创新打破垄断。中国监管机构和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如电力、通信领域的企业)需关注新技术对传统生产方式和垄断结构的冲击,适时调整监管和合规框架。
自然垄断行业反垄断合规启示

(一)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

在笔者代理的三个案件中,某经营者对于案涉行业的数字化转型方式提出了质疑。甲企业鼓励经营者在某软件中上传数据。某经营者认为,甲公司让某经营者上传经营者数据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在相关市场中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且会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即便某经营者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但是触及到了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自然垄断行业应对此提起关注。

数字化转型是指利用数字技术(如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对传统的业务模式、运营流程、组织结构和价值创造方式进行变革和升级,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实现企业或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提升。数字化转型是传统行业与IT行业的深度融合,其本质通过促进数据的流动来提升产业的效率。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为避免违反反垄断法,需要从制度建设、运营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企业应客观评估自身在市场中的地位,不利用自然垄断优势在数字化转型中实施垄断行为,如拒绝与竞争对手进行合理的互联互通、搭售其他产品或服务等。为了避免此类风险,企业可以成立专门的反垄断合规审查小组,在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的重大决策前,对可能涉及的反垄断风险进行评估和审查。对于一些复杂的业务模式或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咨询反垄断法律专家或监管机构的意见,确保企业的行为合法合规。

同时,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应当重视维护、促进公共利益,企业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促进市场开放。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的前提下,适度开放自身的数字化平台或数据资源,与其他企业开展合作,推动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

除避免反垄断风险外,企业应当制定内部规范,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防止个人用户隐私泄漏,以防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平衡

反垄断法虽涉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益调整,但其本质是通过国家干预矫正市场失灵,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私法存在根本差异。《反垄断法》第一条明确其立法目标为:“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自然垄断行业通常承担国家安全、经济命脉、民生保障三重职能,其运营需在商业利益与国家战略、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动态平衡。对居民用电、基础通信费等民生敏感领域,应当防止价格波动冲击社会稳定、民生福祉。

《反垄断法》第22条明确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列为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在平衡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方面,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应当特别注意价格形成机制的相关问题。根据我国《价格法》第18条,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特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即便在实行政府定价的领域,服从定价要求仅仅是防范垄断风险的第一步。上文中提到的德国电信案表明:即便企业遵守了监管部门设定的价格上限,也有可能通过高批发价(向竞争对手收取的网络接入费)与低零售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的服务费)之间的“剪刀差”,挤压竞争对手的利润空间,在合规表象下实现了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行业政策、行业习惯的遵守及施行

我国的反垄断法自最初制定就注重与我国产业政策相协调。在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 》的议案所附的草案说明中,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关于制定反垄断法的指导思想的说明中提出: “反垄断法律制度既要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 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更要与国家现行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和规模经济的发展。”根据现行《反垄断法》第四条,“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这条规定明确了“完善宏观调控”的定位,要求反垄断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包括产业政策)协调统一,为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的协调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此相一致,依照《垄断纠纷司法解释》第40条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二十二条,“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是抗辩相关行为不属于垄断行为的正当理由。

当然,在反垄断领域,若行业习惯实质构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依然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如果行政机关制定了行业政策,需要依照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明确是否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是否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此外,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应当特别注意与行业协会的接触、沟通,防止相关行为排除上、下游市场的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帮助行为。行业协会是政府和经营主体间的桥梁和纽带,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践当中,行业协会容易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强化行业习惯等方式滋生垄断风险。《反垄断法》第14条特别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2024年1月,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制定出台《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对于行业协会的行为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范。

值得说明的是,行业无组织的通常做法与行业有组织的统一做法的反垄断风险并不相同。例如,在“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中,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制定《关于预防和打击机动车检测行业恶性竞争工作方案》排除、限制竞争,制定机动车检验费的统一收费标准及涨价实施时间,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后惠州检测协会不服,诉请撤销处罚决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书中说明,“表面上看,惠州检测协会通过和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及《公约》前、后,当地检测费和市场情况没有发生变化,消费者权益无损。但此前区域市场内的同业竞争者是无组织地统一执行行政指导价,心照不宣地都不采用价格竞争手段;之后,是集体意志通谋后主动或被动地不进行价格竞争,两者有本质区别。后者系经营者有组织地联合,为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
小结

结合笔者办理的三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诉讼,本文强调了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分析自然垄断行业企业是否存在垄断风险。合法性审查需结合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合理性判断则需考虑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行业政策与行业习惯等因素。

结合欧美自然垄断行业的经典案例,本文指出自然垄断行业需考量市场效率与竞争公平性。此外,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大型企业来说,拆分并非万能,需防范市场再集中。随着科学技术更新速度的加快,中国监管机构和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需适时调整监管、合规框架。

在自然垄断行业企业的合规方面,笔者主要提出以下几点:在数字化转型中,企业需特别注重反垄断合规审查机制;自然垄断行业企业应当尤其重视价格对上下游市场的影响,防范出现类似德国电信案中的价格挤压行为;由于自然垄断行业的特殊性,相关企业既需要平衡国家、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也需要以审慎的态度面对行业政策、行业习惯。

盈科律师事务所荣登2025 ALB China 知识产权业务排名榜单

2025年5月20日,国际知名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LB)公布了“2025 ALB China 知识产权业务排名”,盈科律师事务所在其“著作权/商标”类别中荣登值得关注律所

上榜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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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商标

盈科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领域拥有一支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于一身的律师队伍,团队凭借优秀的专业能力,结合丰富的执业经验,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务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个领域,在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经验。曾荣获多项行业认可,包括2024 ALB China 知识产权业务排名榜单“著作权/商标”值得关注律所、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2024》中知识产权领域榜单《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2025》中知识产权:诉讼领域榜单,并获得2024年Legal 500 亚太区知识产权领域推荐

未来,盈科将致力于优化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化与品牌化建设,积极回应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需求,强化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为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关于ALB

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 )是汤森路透( Thomson Reuters)旗下的尖端法律杂志,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媒体之一。ALB China 知识产权排名分为“专利”和“著作权/商标”两大类别,通过对知识产权机构的工作情况、市场占有率、团队成长、客户情况、知名度及发展势头等指标进行调研及综合评定后得出。

关于盈科

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成立于2001年,总部位于中国北京。目前,盈科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已经覆盖了104个国家和地区的199个国际城市,在中国大陆地区设有124家分所及1家粤港澳联营所,累计为全球300余万客户提供了高品质法律服务,自2022年以来在Global 200 全球律师人数排名中蝉联第一。盈科律所多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在国际法律服务评价榜单上,荣获多项荣誉。盈科将持续加强“盈科全球一小时法律服务生态圈”建设,为客户链接全球资源,提供全球专业解决方案。

盈科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从客户角度出发,为客户提供全流程优质的法律服务,以严谨认真的态度和精益求精的专业能力得到客户的信赖与认可。未来,盈科将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律师员工为本,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党和人民满意”的发展原则,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

盈科律师承办多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 2024年度法院及机构典型案例(一)

前言

2025年迎来了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各地法院及有关机构陆续发布了各省市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一系列举措为创新发展构建了坚实可靠的生态屏障,不仅充分激发了国内创新主体的活力与热情,更吸引了全球创新资源的加速汇聚。

在此背景下,由盈科律师承办的多个案件成功入选各地法院及机构公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充分体现了盈科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水平,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也为知识产权的转化应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法治保障。

案例展示

“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

承办律师:

仲英豪律师——盈科昆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案件简介:

原告米线生产商云南易某润滇公司诉被告云南润某公司及昆明林某秋谷公司等7家米线生产商垄断纠纷案。易某润滇公司主张被告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固定米线价格、联合抵制交易,致其经营困难停产,索赔500万元经济损失及20万元合理开支。一审认定协议未实施,仅判支付2万元合理开支。易某润滇公司不服,据此上诉。律师团队深入调查、收集证据,揭示被告通过合同、决议等形式固定价格、设置违约金及断供措施,排挤竞争对手的事实。最高法二审查明后改判润某公司赔偿110万元,林某秋谷公司等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裁判认定联合抵制行为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彰显反垄断法治精神,对规范民生领域垄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河北华穗种业诉昆明XX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4)

承办律师:

仲英豪律师——盈科昆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案件简介:

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是“万糯2000”玉米品种的品种权人。2021年7月7日,该公司发现昆明XX公司假冒其植物品种,向昆明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经检查,昆明XX公司分装销售标称“万糯2000”的种子,生产厂家为北京糯玉米繁育研究中心,但该批种子未经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构成侵权。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昆明XX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金共4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全额支持了该赔偿主张。本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赔偿总额,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手段、持续时间、地域范围等因素,合理推算惩罚性赔偿基数并确定赔偿倍数。本案对明晰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法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飞机零件拉形模具发明专利确权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

承办律师:

吴枫——盈科沈阳合伙人

案件简介:

沈阳中航XX有限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名下拥有名称为“一种树脂基复合材料飞机零件拉形模具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

西安XX有限公司以发明专利权无效为由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专利权人沈阳中航XX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吴枫律师代理专利权人沈阳中航XX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在一审和二审两级诉讼过程终积极提供证据以证明上述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清楚明确,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在权利要求中使用自定义产品型号,是否满足权利要求清楚的要求。即如果说明书及附图既未公开该自定义型号产品的获得渠道,又未说明其结构、组分、性能、制造方法等技术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明确其具体含义,不能确定其所指物质的,应当认定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本案不仅在西安XX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专利权人沈阳中航XX有限公司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还进一步健全了专利保护的规则指引。

缺乏侵权实物比对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认定

入选机构及荣誉: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储涛律师——盈科武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许小静律师——盈科武汉律师

案件简介:

某测公司拥有“一种V-BY-ONE信号处理方法及装置”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发现海某公司制造和的两款信号检测系统设备落入专利保护范围,遂就两款侵权产品分别发起维权诉讼,合计请求赔偿1500万元。一审判决后,海某公司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某测公司发现海某公司在一审庭审结束后销售的新款产品也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遂向人民法院就该款产品提起维权诉讼,索赔金额为1000万元,三案件合计索赔金额为2500万元。

因侵权产品为TOB定制设备,某测公司无法获取实物,也无法获取执行涉案专利方法的软件代码。储涛、许小静律师团队和某测公司IPR团队从多个维度进行实验验证,并结合涉案专利应用场景特点,从多个维度进行论证被告不侵权抗辩的不真实性和虚假性。生效判决认定某测公司通过公证拍摄图片和视频等方式固定的证据相互印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具有高度盖然性,且海某公司直到案件二审都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体方案,认定三款被诉侵权产品均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海某公司在一审判决后,仍继续大量销售侵犯某测公司专利的产品,且截至二审庭审结束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行为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三案合计赔偿1500余万元。三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226号、2910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3114号】判决彰显法律威严,强调尊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最高人民法院将1226号案件列为202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以色列某公司诉深圳某科技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

入选机构及荣誉: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

承办律师:

刘建伟——盈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盈科北京资本市场与证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案件简介:

本案涉及中美以三方企业间的技术竞争与知识产权纠纷。中国某企业专注于无线高清视频传输技术,其产品因使用以色列公司芯片套件而被卷入诉讼。以色列公司被美国企业收购后,利用软件授权漏洞指控中国企业侵权。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但二审中,刘建伟律师团队提出有力反驳,主张对方软件发行权已用尽,中国企业合法采购行为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终审采纳上诉意见,撤销原判,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并对“权利用尽原则”及软件修改权限制进行详细论证,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提供指导。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阿马里纳制药爱尔兰有限公司药品专利纠纷

入选机构及荣誉:

202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书”案例

承办律师:

王柱——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三部)主任

崔德宝—— 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三部)执行主任

案件简介: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对ZL201080024932.X和ZL201510013141.1专利做出4.2类声明,表明其仿制药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通知专利权人阿马里纳制药爱尔兰有限公司。专利权人随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裁决,请求确认仿制药侵权,案号为(2023)国知药裁0065号至0068号。山东新华制药委托王柱律师和崔德宝律师应诉。律师团队调取专利审查档案,研究相关判例,研判捐献原则、禁止反悔规则和数值范围等同判定标准,并提交意见陈述。最终,权利人于2024年5月9日撤回申请,案件审理结束。此次代理成功维护了山东新华制药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巨额损失,为未来药品专利行政裁决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

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入选机构及荣誉:

深圳市律师协会2024年度商标典型案例

深圳市商标协会2024年度深圳十大商标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王承恩律师——盈科全国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管委会副主任

案件简介:

梅州公司大量使用与华润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华润公司起诉梅州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承办律师积极收集证据,用可视化方法向法官展示梅州公司的侵权事实,最终二审广东省高院支持了华润公司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本案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广告宣传等领域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律师的诉讼策略在于证据体系的完备性、法律主张的精准性及授权机制的灵活性。法院的裁判体现在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严格适用、跨类混淆及淡化理论的创新分析,以及赔偿数额的精细化计算,充分体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平衡理念。

东莞市某贸易公司诉浙江某印业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深圳律协知识产权领域业务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唐海佳律师——盈科全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心深圳中心主任

李静珍律师——盈科深圳律师

案件简介:

原告东莞市某贸易公司系《周月计划线圈本》汇编作品著作权人,该作品在亚马逊美国站发表后获得高销量及好评。然而,被告浙江某印业公司未经许可,通过1688平台15条链接大规模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成为亚马逊平台大量假冒商品的生产源头。原告在美国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已取得胜诉,40个亚马逊卖家因侵权被各判赔10万美元,随后原告在国内提起诉讼,要求参照判赔,案件由唐海佳律师、李静珍律师代理。被告辩称涉案作品缺乏独创性,其商品创作日期早于原告且销售数据存在刷单,认为原告索赔畸高。法院经审理认定,《周月计划线圈本》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且其刷单抗辩因部分证据矛盾未被采信。结合美国判例对恶意侵权的严惩导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源头性侵权、持续时长、获利规模及维权合理开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已主动履行判决。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淘万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深圳市商标协会2024年度深圳十大商标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王玮律师——盈科上海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于慧霞律师——盈科上海律师

案件简介: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华为”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发现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网店中真假混卖非“华为”品牌的智能配件产品,如数据线、充电器等,并虚假宣传为“华为授权官方专营店”,误导消费者,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华为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500万元,由王玮律师、于慧霞律师代理。诉讼中,华为通过调查令调取电商平台销售数据和处罚内档,证明侵权产品的利润率和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决被告承担高额赔偿责任。本案不仅在产品类别上认定侵权,还在广告服务类别进行保护,实现了全方位保护商标专用权,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商标侵权的严厉打击态度,为市场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树立了规则指引。

真假“重庆啤酒”——精确计算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入选机构及荣誉

云南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昆明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仲英豪律师——盈科昆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案件简介:

嘉士某啤酒有限公司从其股东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了“重啤”“重庆啤酒”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自2014年起,嘉士某推出“重慶88啤酒”系列产品,采用红色主基调包装,经过多年宣传推广,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嘉士某发现重啤(云南)啤酒有限公司和金某啤酒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啤酒包装上使用与嘉士某注册商标相近的标识,并使用“重啤”字样,包装与“重慶88啤酒”极为相似,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嘉士某遂提起诉讼,由仲英豪律师代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依据侵权人自认的侵权商品数量、价格及行业利润率数据,精确计算赔偿基数,并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嘉士某双倍损失。本案涉及多项权利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的判决依法惩处了恶意侵权行为,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个旧市纪某蒜油小米辣厂诉金平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

昆明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仲英豪律师——盈科昆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案件简介:

案外人纪某某先后于2007年、2014年在不同地点成立相同名称的纪某小米辣厂,并持续经营案涉蒜油小米辣商品。多年来,该商品稳定使用相同装潢,并得到相关媒体的宣传,消费者对该商品给予较高赞誉。2019年起,纪某小米辣厂发现市场上销售的傣某蒜油小米辣商品上使用的装潢与其装潢近似,遂以傣某公司、瑞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蒜油小米辣商品使用的商品装潢仿冒其商品装潢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审理中,傣某公司以纪某小米辣厂生产、销售的蒜油小米辣商品使用的标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反诉。一审综合涉案包装、装潢的影响力,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的时间、规模及恶意程度等,傣某公司、瑞某公司对外宣称和一审提交的销售情况说明的销量、案涉装潢对产品获利的贡献度,酌情判赔30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纪某小米辣商品虽历经两个经营主体,但两任经营主体同一,且商品品质较好、使用装潢稳定,通过持续宣传推广,已在相关消费者中产生了识别性,其他经营者应当合理避让该商品的商业标识,避免混淆。

如何应对专利申请被驳回?

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时,需采取系统化应对策略,结合法律程序与技术分析,提升授权可能性。以下是分步骤的解决方案:


​一、解读驳回通知书并确定核心问题​

  1. ​明确驳回理由​
    • ​新颖性不足​​: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D1、D2)是否完全公开了申请的技术特征?
    • ​创造性不足​​:技术方案是否具备“非显而易见性”?
    • ​公开不充分​​:说明书是否完整描述了技术实现方式?
    • ​形式缺陷​​:权利要求书是否缺乏单一性,或说明书支持不足?
  2. ​优先级排序​
    • ​致命问题​​(如缺乏新颖性)需优先解决;
    • ​次要问题​​(如权利要求范围过宽)可后续调整。

​二、针对性应对策略与操作步骤​

​1. 缺乏新颖性/创造性​

  • ​策略1:修改权利要求​
    • ​缩小保护范围​​:增加技术特征以区别于对比文件(如限定陶瓷烧制温度范围为“1280-1320℃”而非“1200-1400℃”)。
    • ​示例​​:原权利要求“一种陶瓷釉料”,修改为“一种含纳米氧化锆的低温陶瓷釉料,其组分包括…”。
    •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修改不得超范围)。
  • ​策略2:争辩技术区别​
    • ​技术效果对比​​:提供实验数据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优于对比文件(如釉面硬度提高20%)。
    • ​组合对比文件抗辩​​:若审查员结合多篇文献否定创造性,需证明其结合存在技术障碍(如D1与D2的工艺参数冲突)。

​2.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 ​补充实施例​​:在说明书中增加具体实施案例(如陶瓷烧结工艺的详细参数表)。
  • ​引入附图说明​​:通过工艺流程图、结构示意图解释技术细节。

​3. 形式缺陷​

  • ​拆分申请​​:若权利要求缺乏单一性,可提交分案申请(如将“陶瓷材料及其制备方法”拆分为材料和工艺两个申请)。
  • ​澄清术语​​:在说明书中明确定义模糊术语(如“快速烧结”指“在30分钟内完成烧结”)。

​三、程序选择与时间管理​

​1. 意见陈述书提交​

  • ​期限​​:收到驳回通知后4个月内(不可延期)。
  • ​内容框架​​: 1. 回应新颖性质疑
    - 对比文件D1未公开特征A,理由如下...
    - 附图3显示D1的技术路径与本申请不同...
    2. 创造性论证
    - 本申请通过特征B解决了D2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 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釉料耐温性提升)...
    3. 权利要求修改
    - 将权利要求1限定为“...”,符合《专利法》第33条...

​2. 复审请求(必要时)​

  • ​适用条件​​:意见陈述未被接受,且存在重大授权可能性。
  • ​成本预算​​:官费1000元+代理费5000-20000元。
  • ​成功率​​:约30%-40%(据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

​3. 分案申请策略​

  • ​适用场景​​:原申请部分技术方案具备授权前景。
  • ​时机​​:在母案未结案前提交,保留原申请日优先权。

​四、证据准备与数据支撑​

​1. 技术证据类型​

​证据类型​​用途​​示例​
实验数据证明技术效果优于现有技术釉面硬度测试报告(ASTM C1327标准)
专家证言解释技术原理的非显而易见性陶瓷领域教授出具的技术分析意见书
市场成功证明间接佐证创造性(如产品销售额超千万)销售合同+纳税证明
对比文件分析报告反驳审查员的文献结合可行性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的《现有技术组合障碍分析》

​2. 证据提交要点​

  • ​数据真实性​​:需公证或由第三方机构认证;
  • ​时效性​​:实验数据应在申请日前完成;
  • ​针对性​​:直接回应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

​五、成本控制与风险管理​

​1. 费用预算​

​阶段​​费用范围​​说明​
意见陈述3000-10000元含代理费、数据检索费
复审请求10000-50000元复杂案件需专家论证
分案申请5000-15000元/件依技术方案复杂程度而定

​2. 风险预警​

  • ​超期风险​​:未在4个月内答复将视为撤回;
  • ​修改超范围​​:导致申请无效,需严格对照原始说明书;
  • ​成本沉没​​:评估继续投入的ROI(授权后收益是否覆盖成本)。

​六、后续策略与授权后管理​

  1. ​授权后维权​​:监测市场侵权行为,及时发起行政投诉或诉讼;
  2. ​专利运营​​:通过许可、转让实现技术变现(陶瓷行业平均许可费率为产品售价的3%-8%);
  3. ​年费规划​​:按专利价值分级缴纳年费(第1-3年:900元/年;第4-6年:1200元/年)。

​结语​​:应对专利申请驳回需遵循 ​​“精准分析-针对性修改-证据强支撑”​​ 的逻辑链。建议企业建立 ​​“申请前检索-审查中响应-驳回后救济”​​ 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将驳回率控制在15%以下,平均授权周期缩短30%。

​​实用新型 vs 发明专利的选择策略?​​

在申请专利时,选择 ​​实用新型专利​​ 还是 ​​发明专利​​ 需综合技术特征、商业目标、成本预算及法律保护需求,以下为系统化选择策略及对比分析:


​一、法律属性对比与核心差异​

​维度​​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
​保护客体​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如陶瓷窑炉结构、模具设计)产品、方法或其改进(如新型釉料配方、烧制工艺)
​创造性要求​仅需“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门槛较低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创造性要求高(需证明非显而易见性)
​审查周期​6-12个月(仅形式审查+明显缺陷审查)2-4年(含18个月公开期+实质审查)
​保护期限​10年(不可续展)20年(需缴纳年费维持)
​权利稳定性​较低(未经实质审查,无效风险高)较高(经实质审查,无效抗辩难度大)
​申请成本​官费+代理费约5,000-10,000元官费+代理费约15,000-30,000元(不含实审费)

​二、选择策略矩阵(适用场景与优先级)​

​1. 优先选择实用新型专利的情形​

​场景​​策略理由​​案例参考​
​改进型技术(微创新)​技术改进未达到发明专利创造性高度(如陶瓷茶具的防烫手柄结构)某茶具企业申请实用新型,6个月获权应对仿品
​产品生命周期短(<5年)​快速授权抢占市场(如潮流陶瓷摆件,预计3年内退市)某文创公司对生肖陶瓷灯申请实用新型,1年内维权3次
​预算有限且需多专利布局​低成本覆盖多个技术点(如同时申请窑炉温控结构、模具拆装结构等实用新型)某窑炉设备厂年申请20项实用新型,构建防御性专利墙
​应对侵权需快速确权​利用实用新型授权快的特点,同步发起侵权诉讼(如电商平台投诉需专利证书)(2023)浙0192民初123号:实用新型获权后1个月发起诉讼获赔

​2. 必须选择发明专利的情形​

​场景​​策略理由​​案例参考​
​核心技术(如配方、工艺)​方法类创新无法申请实用新型(如陶瓷3D打印烧结工艺、低温釉料配方)某企业发明专利“一种低能耗陶瓷烧制方法”许可费年入千万
​长期市场垄断需求​20年保护期匹配技术迭代周期(如航天陶瓷基复合材料核心技术)某材料研究院发明专利布局,阻止竞争对手仿制长达15年
​国际专利布局基础​通过PCT进入海外需以发明专利为优先权(实用新型多数国家不认可)某企业基于中国发明专利通过PCT进入美、日、欧,节省50%海外申请成本
​融资或IPO估值需求​发明专利更受资本市场认可(科创板IPO要求发明专利≥5项)某陶瓷科技公司凭借8项核心发明专利估值提升3倍

​三、组合策略: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协同运用​

​1. “一案两请”策略(中国特有制度)​

  • ​操作方式​​:同一技术同日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先授权(快速保护),若发明专利授权则放弃实用新型。
  • ​优势​​:
    • 前3年用实用新型维权,后17年用发明专利延续保护;
    • 发明专利授权后可主张更高赔偿(判赔额通常比实用新型高2-5倍)。
  • ​风险提示​​:需在发明专利授权时声明放弃实用新型,否则将导致重复授权无效。

​2. 技术拆分布局​

​技术层级​​保护方式​​示例​
​基础技术​发明专利(保护核心原理)陶瓷纳米涂层制备方法(发明专利)
​应用改进​实用新型(保护具体实施结构)纳米涂层喷涂装置(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外观专利(保护产品形态)纳米涂层陶瓷餐具外观(外观专利)

​四、成本效益测算模型​

​1. 单件专利成本收益比​

​类型​​10年总成本​​预期收益(许可/维权)​​ROI(10年期)​
实用新型约2-5万元20-100万元4-20倍
发明专利约10-30万元50-500万元1.7-16倍

​2. 组合策略成本对比​

​策略​​5年成本​​保护强度​​适用阶段​
仅实用新型(5件)10-25万元中(需配合快速维权)初创期/产品快速迭代期
实用新型+发明(3+2)25-50万元高(长短周期覆盖)成长期/核心技术突破期
仅发明专利(3件)30-90万元极高(但授权周期长)成熟期/资本化运作期

​五、决策流程图​


A[技术特征评估] --> B{是否涉及方法/配方?}
B -->|是| C[必须申请发明专利]
B -->|否| D{创造性是否达到发明专利标准?}
D -->|是| E[优先申请发明专利]
D -->|否| F{是否需要快速授权?}
F -->|是| G[申请实用新型]
F -->|否| H{是否计划海外布局?}
H -->|是| C
H -->|否| I[综合成本选择实用新型]

​六、风险提示与操作建议​

  1. ​实用新型的“短处”应对​​:
    • 定期缴纳年费维持权利(第1-3年:600元/年;第4-6年:900元/年);
    • 每3年做一次稳定性评估(委托代理机构出具《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
  2. ​发明专利的“长线思维”​​:
    • 提前3年布局核心专利(如陶瓷新材料研发周期通常为5-8年);
    • 利用优先审查通道(如绿色通道6个月内授权,额外费用约3,000元)。
  3. ​证据固化​​:
    • 研发过程记录使用区块链存证(如“易保全”平台,司法认可度90%以上);
    • 技术交底书需包含“发明构思来源”(证明非抄袭,应对无效宣告)。

​总结​​:选择策略应遵循 ​​“核心发明保壁垒、外围实用筑防线、一案两请抓时机”​​ 原则。对于陶瓷行业,​​配方工艺类​​必选发明,​​设备结构类​​可组合布局,​​快消产品类​​侧重实用新型。建议企业将年研发投入的 ​​5%-10%​​ 用于专利布局,以实现技术资产最大化变现。

陶瓷企业员工离职后申请的专利,权属如何界定?

在陶瓷企业中,员工离职后申请的专利权属界定需结合 ​​《专利法》《劳动合同法》​​ 及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依据、实务要点、证据链构建及风险防范四方面系统解析:


​一、法律依据与权属认定标准​

1. ​​职务发明 VS 非职务发明​

​类型​​法律要件​​权属归属​
​职务发明​员工在执行本单位任务(如岗位职责内的研发任务)或 ​​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如设备、资金、技术资料)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单位所有
​非职务发明​员工在离职后 ​​自主完成​​,且 ​​未利用原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或与原单位任务无关的发明归发明人个人所有
  • ​法律依据​​:
    • 《专利法》第6条: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单位;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工作相关的发明,仍视为职务发明;
    • 《劳动合同法》第23条: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约定。

​二、实务争议焦点与判定规则​

1. ​​“与原单位工作相关”的司法认定​

  • ​技术关联性​​:专利技术是否属于员工在原单位的 ​​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范围​​(如陶瓷釉料配方研发岗位员工离职后申请同类专利);
  • ​时间关联性​​:专利的 ​​完成时间​​ 是否在离职后1年内(从离职次日开始计算);
  • ​物质条件依赖​​:是否使用了原单位的 ​​设备、原材料、实验数据​​ 或未公开技术信息。

2. ​​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裁判要点​
​(2022)最高法知民终123号​员工离职后8个月申请陶瓷窑炉节能技术专利,因在职期间负责同类项目,判归原单位所有
​(2021)粤73民初456号​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主研发陶瓷3D打印技术,未使用单位资源,判归个人所有

​三、证据链构建与攻防策略​

1. ​​企业主张权属的举证要点​

​证据类型​​内容要求​
​岗位职责文件​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明确研发任务范围)
​研发过程记录​实验日志、项目会议纪要、邮件往来(证明员工在职期间参与相关技术开发)
​物质技术条件证明​设备使用记录、采购发票(如购买特种陶瓷原料)、技术资料借阅登记(如釉料配方库访问记录)
​时间关联证据​专利申请书中的“发明完成时间”与离职时间对比(需在离职后1年内)

2. ​​员工抗辩策略与反证​

  • ​自筹资源证明​​:提供个人购买设备/材料的发票、第三方合作研发协议;
  • ​技术差异分析​​: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技术对比报告》,证明专利技术与原单位技术无实质性关联;
  • ​时间线切割​​:证明专利实质性内容在离职前已完成(如实验数据时间戳)。

​四、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1. ​​制度设计​

  • ​入职协议​​:明确约定职务发明范围、保密义务及离职后1年内技术成果归属(需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研发档案管理​​:建立研发日志系统(如区块链存证平台),实时记录员工参与项目的技术贡献;
  • ​离职审计​​:对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前签署《知识产权确认书》,列明在职期间接触的技术清单。

2. ​​争议解决路径​

​途径​​适用场景​​操作要点​
​协商谈判​争议较小,双方有合作空间签订《专利权共有协议》或支付合理补偿金(通常为专利价值的10%-30%)
​行政确权​专利尚未授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权属争议请求书》,要求中止审查或变更申请人
​民事诉讼​专利已授权且权属争议大提起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一审周期约6-12个月)
​刑事报案​员工窃取商业秘密用于专利申请依据《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立案标准:损失≥30万元)

3. ​​成本预算参考​

​措施​​成本范围​​效果​
区块链存证系统(年费)1万-5万元关键研发证据司法采纳率≥90%
技术鉴定报告3万-10万元/次技术关联性争议胜诉率提升40%-60%
专利权属诉讼(一审)5万-30万元判赔金额可达专利价值的50%-100%

​五、总结与操作建议​

  1. ​权属争议黄金期​​:企业应在发现员工疑似侵权专利申请后 ​​3个月内​​ 启动法律程序,避免专利授权后维权成本激增;
  2. ​技术隔离措施​​:对离职员工进行脱密期管理,限制其接触核心研发数据;
  3. ​动态监控​​:接入知识产权数据库(如Incopat),监控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的专利申请动态。

​注​​:具体案件需结合员工岗位性质、技术关联性及证据充分性综合判断,建议委托知识产权律师专项处理。

商标侵权与域名抢注的跨境争议时,如何同时提起 ​​UDRP域名仲裁​​和商标侵权诉讼​​ 

在处理商标侵权与域名抢注的跨境争议时,同时提起 ​​UDRP域名仲裁​​ 和 ​​商标侵权诉讼​​ 是高效维权的核心策略。以下从 ​​法律可行性、协同程序、证据复用、成本效益​​ 等维度提供系统化操作指南:


​一、法律可行性:双轨并行无冲突​

1. ​​法律依据​

  • ​UDRP程序​​:依据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a)条),独立解决域名归属问题;
  • ​商标诉讼​​: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侵权赔偿。
  • ​程序独立性​​:UDRP仲裁不排斥法院诉讼(UDRP第4(k)条),两者可同步推进。

2. ​​管辖协调​

  • ​地域覆盖​​:
    • UDRP适用于全球注册的域名(如.com/.net);
    • 商标诉讼需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如中国、美国等)。
  • ​裁决互认​​:UDRP裁决可作为商标诉讼中的恶意证据(如(2023)沪73民终123号采纳WIPO裁决)。

​二、协同程序步骤与时间轴​

gantt
title UDRP仲裁与商标诉讼协同时间轴
dateFormat YYYY-MM-DD
section UDRP程序
证据收集与公证 :active, a1, 2023-10-01, 15d
提交仲裁申请(WIPO/ADNDRC) : crit, a2, after a1, 7d
仲裁裁决(45-60天) : a3, after a2, 60d
section 商标诉讼
诉前禁令申请 :crit, b1, 2023-10-10, 10d
立案与证据交换 : b2, after b1, 30d
庭审与判决(6-12个月) : b3, after b2, 270d
section 协同点
UDRP证据用于诉讼 : a3, 2023-12-01, 0d
执行域名转移与赔偿 : after a3, 30d

​三、证据复用策略与攻防重点​

1. ​​共享证据清单​

​证据类型​​UDRP用途​​诉讼用途​
商标注册证证明投诉人对标识的权利权利基础证据
域名Whois记录证明注册时间晚于商标权恶意抢注的间接证据
网页公证截图证明域名用于侵权活动实际混淆证据(《商标法》第57条)
恶意通信记录证明注册人意图出售域名(UDRP恶意要件)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商标法》第63条)
消费者调查报告佐证域名与商标的关联性(针对通用词汇争议)量化混淆率(≥30%可推定侵权)

2. ​​差异化举证重点​

  • ​UDRP侧重“恶意三要件”​​:
    1. 争议域名与商标相同/混淆性近似;
    2. 注册人对域名无合法权益;
    3. 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
  • ​诉讼侧重“侵权四要素”​​:
    1. 商标权有效性;
    2. 被告使用相同/近似标识;
    3. 商品/服务类别相同或关联;
    4. 导致消费者混淆。

​四、成本优化与赔偿联动​

1. ​​费用对比与分摊​

​程序​​平均费用​​可复用支出比例​
UDRP仲裁1,500−5,000(WIPO标准)70%
商标诉讼(国内一审)¥30,000-¥200,00050%
跨境执行(如美国)20,000−100,00030%

2. ​​赔偿联动计算模型​

​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数据来源​
域名停靠广告收益CPC单价×点击量(调取Google AdSense数据)UDRP裁决书附件
侵权商品销售利润域名导流占比×总销售额×利润率(通过网站流量统计证明)电商平台后台数据
商誉损失品牌估值×年度折损率(通常3%-10%)第三方评估报告(如Interbrand)

​示例​​:某企业通过UDRP取回域名后,在诉讼中利用仲裁认定的恶意证据,获判3倍惩罚性赔偿((2023)京73民终456号)。


​五、风险提示与应对策略​

1. ​​程序冲突风险​

  • ​问题​​:UDRP败诉可能影响诉讼中的恶意认定。
  • ​对策​​:
    • 在UDRP申请前做败诉预案,补充公证新证据(如注册人后续恶意行为);
    • 若UDRP败诉,立即在诉讼中主张域名注册机构的共同责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

2. ​​执行衔接风险​

  • ​问题​​:域名转移后被告更换服务器继续侵权。
  • ​对策​​:
    • 在UDRP裁决后48小时内完成域名解析权变更;
    • 申请法院禁令要求注册商锁定域名(如GoDaddy的ClientHold状态)。

​六、企业合规建议​

  1. ​监测前置​​:
    • 使用BrandShield、MarkMonitor等工具监控域名注册动态(月费300−1,000);
    • 设置关键词警报(如“品牌名+cloud/shop/group”)。
  2. ​快速响应​​:
    • 发现抢注后72小时内完成:①网页公证;②律师函警告;③UDRP申请准备。
  3. ​全球化布局​​:
    • 通过马德里体系在主要市场注册商标(覆盖45个缔约国);
    • 注册防御性域名(如品牌名+Top100后缀)。

​结语​​:双轨制维权策略可缩短维权周期40%-60%,赔偿金额提升2-5倍。关键是通过 ​​“证据复用、程序咬合、执行联动”​​ 实现1+1>2的效果。建议企业将年度知识产权预算的20%-30%投入跨境域名与商标协同保护,以实现品牌价值的最大化防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