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经营者合规性自查要点

2018年8月31日,历经三次全民征求意见、四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耗时五年之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终于出台,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实施。《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从业者、消费者、监管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从法律上标志着我国电商野蛮生长时代的结束,对我国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呢?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根据本文提炼的要点进行运营合规性自查。

一、基础要求

1、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纳税、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2、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如果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3、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5、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6、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7、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8、用户信息管理:

(1)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3)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4)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

9、合同管理

(1)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2)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10、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11、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

二、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要求

1、审核义务

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2、协助管理义务

(1)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

(2)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3)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应办行政许可未办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环保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保障交易安全义务

(1)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2)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4、信息管理要求

(1)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2)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3)电子支付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5、区别自营业务

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平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6、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要求

(1)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3)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4)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5)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

(6)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7、信用评价制度

(1)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2)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8、搜索结果展示

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9、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应采取必要措施。

(2)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对消费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10、知识产权保护

(1)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2)接到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

(3)接到平台内经营者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4)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11、禁止电商平台限制、排斥竞争行为

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三、其他要求

除了《电子商务法》上述规定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还需要遵守《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合同法》、《网络安全法》、《反垄断法》、《广告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

(本文作者:盈科廖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