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评价报告负面,竟凭无效宣告扭转
我方客户某干燥设备制造公司是一款“茶叶揉捻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21年对该款专利申请了专利评价报告,但收到了负面的结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
案件经过
涉案专利在出具评价报告后,案外第三人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无效的证据就是专利评价报告引用的专利文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专家组结合无效证据进行了审理,最终认定涉案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维持涉案专利有效。案例分析
专利评价报告是对专利稳定性的评价,正面的评价结论对于专利维权诉讼或投诉至关重要。
本案评价报告的结论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论出现了矛盾,涉案专利评价报告结论是负面的,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利用评价报告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却得到了截然相反的结论。那么评价报告和无效宣告究竟存在什么区别。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单方面作出的,出具过程中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其性质不属于行政决定。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作出前,专利复审委员会要组织双方进行口头审理,听取双方意见,最终的结论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所以,无效宣告的结论比评价报告的法律保障更有力。
换言之,即便是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负面,该专利权评价报告也并非是涉案专利权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无效宣告决定才是涉案专利权是否有效的最终法律依据。
那么当专利评价报告结论负面该如何进行救济,请求人固然可以提出更正申请,但实践中对评价报告的实体问题进行更正的适用条件其实是比较严苛的。换一种思路,在仔细分析评价报告的理由和证据,评估其对专利权有效性的影响,或许可以考虑无效宣告程序。
如果专利权评价报告认定该利权稳定性,那么在无效宣告过程中参考该评价报告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此时,若无效宣告结论维持了专利的有效性其实就是推翻了评价报告的结论,故无效宣告使用得当或许不失为扭转评价报告结论的一种救济途径。
(本文作者:盈科钱航、楼瑜舟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