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意义上作品审查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实践,某一客体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法定要件,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会主动审查这些要件,不能仅依据被告认可即认定作品成立:

一、​​属于人类在特定领域的智力创作​

  • ​领域限定​​:作品必须产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排除纯技术方案、体育竞技规则、自然现象等非创作性内容。
  • ​人类智力成果​​:需由自然人直接创作完成,仅为他人提供辅助工作(如组织、物质支持)不视为创作。
    例如:AI生成的“魔改”视频若无人为独创性安排,可能不受保护。

二、​​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作品的核心要件,需满足“独”与“创”两个维度:

  • ​“独”​​(独立创作):
    • 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非抄袭他人(包括从无到有创作或基于公有素材的再创作)。
    • 若基于既有作品改编,需体现与原作的个性化差异。
  • ​“创”​​(智力创造高度):
    • 需体现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取舍、设计,但创作质量与艺术价值无关。
      司法案例指引:
    • 照片需体现光线、视角等个性化安排,简单翻拍不受保护;
    • 游戏设计中的参数组合、界面布局若体现开发者独创选择,可受保护。

三、​​具有可被感知的表现形式​

作品需以客观外在形式表达,能被他人直接感知:

  • ​排除纯思想​​:仅停留在思想层面的创意、方法不受保护(如“用AI改编经典角色”的构思)。
  • ​表现形式多样​​:包括文字、画面、声音、动作等,但需固定于有形载体(口头作品除外)。
    例如:建筑的设计草图(图形作品)和实体建筑(建筑作品)均受保护,但建筑材料、功能设计除外。

四、​​可复制性​

作品须能以某种形式被复制、传播:

  • ​载体无限制​​:可通过印刷、数字化、录制等方式复制,不要求实际已复制,仅需具备复制的可能性。
  • ​临时复制例外​​:网络直播等瞬时传播内容若未被固定,通常不视为作品。

四要件关系及司法审查要点

法院在审查时需综合四项要件,并注意以下实践规则:

  1. ​排除对象先行过滤​​:
    • 剔除不受保护的成分(如思想、事实、公有领域元素),再判断剩余部分是否满足独创性。
    • 例:古籍点校中,划分段落、加标点等简单操作可能不受保护,但校勘注释可构成作品。
  2. ​独创性为审查核心​​:
    • 独创性门槛因作品类型而异(如美术作品需审美意义,软件代码需逻辑安排)。
  3. ​特殊客体的认定规则​​:
    • ​标题/短语​​:通常不受保护(如“葫芦娃”名称),但角色形象可构成美术作品;
    • ​实用艺术品​​:仅艺术美感部分受保护(如雕塑的造型),实用功能由专利法调整;
    • ​综艺/体育视频​​:动态画面符合视听作品要件时受保护,与现场活动性质无关。

附:典型非作品示例

​类型​​排除原因​​依据​
简单图形(○、△)缺乏独创性
新闻事实消息属于客观事实,无创作空间
未固定的口头辩论未以有形形式复制
通用游戏布局属公有领域或有限表达

以上要件共同构成著作权保护的边界,法院需严格审查以避免将非创作性内容纳入保护,平衡创作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