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规范使用文字”的认定标准
商标法中关于“规范使用文字”的认定,核心在于判断商标标志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如果存在这种可能,即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以下是不规范使用文字的主要情形和认定考量:
一、法律规定与原则
- 核心法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公序良俗原则:该条款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商标法中的体现,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允许通过使用而使本不得注册的商标获准注册。
- 语言文字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招牌、广告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商标中的汉字使用应当规范化。
二、常见的不规范使用情形
- 使用不规范汉字:指商标中的汉字存在自造字、缺笔画、多笔画、笔画错误,或艺术化设计改变了汉字的基本构成要素,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其书写产生错误认知。
- 例如:“萌李萌萌及图”商标中的“李”、“萌”字为不规范书写;“健之侣”商标中的“健”、“侣”为不规范汉字;“御蜜佳缘及图”商标中的“蜜”字设计改变了其构成要素。
- 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指利用谐音等方式替换成语中的字词,形成对固定成语的不规范改变,容易混淆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对成语的正确认知。
- 例如:“小蹄大作”是对成语“小题大做”的不规范使用;“味所欲为”是对成语“为所欲为”的不规范使用;“心满意竹”是对成语“心满意足”的不规范使用。
- 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虽非严格意义上的“不规范文字”,但同属该法条规制):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如“叫个鸭子”因其文字组合易产生“购买男性色情服务”的低俗联想。
- 涉及国家主权、尊严、形象:如含有不完整中国版图的图形。
- 涉及宗教、民族感情:如“居士”一词用作商标有害于宗教信仰和感情。
- 与突发公共事件特有名称相同或近似:如“火神山”、“雷神山”、“方舱”等。
三、认定是否构成“不良影响”的考量因素
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判断时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 商标使用时的背景:包括政治、社会、历史、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
- 商标的构成要素及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的标志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可能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火神山”医院在医院服务上使用没有不良影响,但其他无关主体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则易产生不良影响。
- 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及社会影响:如“叫个鸭子”案中,申请人同时申请“满足你对鸭子的一切幻想”等商标,强化了低俗联想,其营销方式也被法院考量。
- 公众的普遍认知:以相关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辞典、工具书记载或通常认识作为判断依据。
四、可能不构成“不良影响”的例外情况
并非所有对文字的特殊设计都会被认定为“不规范”并产生“不良影响”。如果设计不会导致公众对文字的正确书写产生错误认知,则有可能获准注册。例如:
- 文字的某一笔画呈图形化设计,但未改变文字基本结构:如“开心熊”商标中,“心”字的一点被熊图形替代,但整体仍易识别。
- 文字整体风格化明显,接近图形化表达:如某些经过强烈艺术设计、几乎可视为图形商标的文字。
- 文字设计有明确出处(如书法体、繁体字):书法艺术中的草书、隶书等写法,或使用规范的繁体字(如“1点点”中的“點”),并在申请时予以说明,通常可以接受。
五、总结与建议
商标注册中“规范使用文字”的认定,核心在于维护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纯洁性,防止对公共利益(特别是青少年教育)产生误导和消极影响。
如果您计划申请商标,请注意:
- 避免使用不规范汉字:谨慎对待文字的艺术化设计,避免缺笔少画、自造字等。
- 慎用成语谐音:尽量避免通过替换成语字词的方式创造商标,风险极高。
- 注意规避敏感词汇:避免涉及国家尊严、道德风尚、宗教民族情感、公共事件等领域的敏感词汇。
- 保留设计出处与说明:若使用了特殊字体或书法,准备好设计说明或出处证明,以备审查机关要求时提供。
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商标注册中关于文字使用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