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件抗辩事由
著作权案件中的抗辩事由是被告对抗侵权指控的法律武器。随着著作权纠纷日益复杂化,抗辩事由已形成一套系统化的体系,涵盖从权利客体认定到具体行为性质界定的多个层面。本文将深入解析著作权案件中九大抗辩事由的法律内涵、适用要件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为著作权法律实务提供参考。
一、作品要件的抗辩:著作权保护的门槛
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是作品,但并非所有智力成果都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被告可以主张原告主张的客体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从而否定侵权成立的前提。
1. 作品的构成要件
根据《著作权法》(2021年修正)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一界定明确了作品的三个核心要件:独创性、可感知性和领域特定性。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条件。在费希尔技术公司诉东方教具公司案中,法院认为安装说明书中的拼装组件图例、静态模型图样和组件拼装步骤图示分别构成图形作品、示意图作品,因其体现了独立的创作过程和个性化的表达方式。 相反,在初晓璐诉包图公司案中,被告试图以“合法来源”抗辩,但法院指出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于有形复制件的发行者,而不适用于作品权利的受让人,强调了作品保护与载体流通的区别。
2. 排除领域的抗辩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了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形,包括法律、法规及其官方译文、时事新闻和历法、通用数表等。对于单纯事实消息,由于其缺乏独创性,不构成作品,被告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在厦门某报社使用“华表”图片案中,法院指出“时事新闻”应同时具备客观性和即时性两个特征,既要求客观报道,不掺杂报道者的个人感情色彩和评论,还要求在短期内迅速完成传播。该报社开设的专栏不具有很强时效性,不属于时事新闻,因而其合理使用抗辩未能成立。 表:作品要件抗辩的主要情形及认定标准
抗辩情形 | 法律依据 | 认定标准 | 典型案例 |
---|---|---|---|
缺乏独创性 | 《著作权法》第3条 | 是否体现独立创作和个性化表达 | 费希尔技术公司案 |
属于单纯事实消息 | 《著作权法》第5条 | 是否仅为事实的简单陈述 | 厦门报社图片使用案 |
表达形式有限 | 司法实践 | 是否属于“混合原则”下的有限表达 | 不适用著作权保护 |
官方文件 | 《著作权法》第5条 | 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排除领域 | 历法、通用数表等 |
二、权利主体的抗辩:谁有资格主张权利
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常成为争议焦点。被告可以主张原告或被告主体不适格,从而质疑诉讼的正当性。
1. 原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必须是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的权利人。在肆达唱片公司诉日园公司案中,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肆达公司是著作权人,唱鸟公司不能基于协议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因此驳回了起诉。 著作权权属认定中的“署名推定”原则十分重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但被告可以提供相反证据进行反证,如果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不是著作权人,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2. 被告主体不适格
被告可以主张自己并非适格被告。在文某诉李某豪、李某银案中,被告提出合法来源抗辩,法院从抗辩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意图三方面进行审查,确认其作为销售者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资格。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等服务,且符合“避风港”规则的条件,可以主张主体不适格抗辩。
三、权利范围的抗辩:著作权的时间与空间界限
著作权不是无限制的权利,其在时间和范围上都有明确界限。被告可以主张原告的权利已超过法定保护期,或者被诉行为不在原告权利控制范围内。
1. 权利超过保护期
著作权的保护期一般为作者终生加50年。对于法人作品、特殊作品,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在摄影作品保护方面,《著作权法》(2021年)第六十五条规定:“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在2021年6月1日前已经届满,但依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仍在保护期内的,不再保护”。
2. 权利控制范围不符
著作权各项权利有明确控制范围。被告可以主张被诉侵权行为不在原告主张的权利控制范围内。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交互式传播行为,即使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而广播权控制的是非交互式传播行为。 在陈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中,被告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明显落入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因此构成侵权。
四、合法来源与合法授权的抗辩:侵权认定的阻却事由
被诉侵权作品创作有合法来源,或被告使用原告的作品具有合法授权,是著作权案件中最常见的抗辩事由。
1. 合法来源抗辩
合法来源抗辩主要适用于复制品的发行者。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满足两个要件:客观要件(合法取得)和主观要件(善意)。在文某诉李某豪、李某银案中,法院认为被告通过合法渠道采购少量带有涉案美术作品的服装,可以认定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于有形复制件的流通环节。在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中,法院明确表示侵权作品的受让人不能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因为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合法来源”并非指著作权权利具有合法来源,而是指作品有体复制件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2. 合法授权抗辩
被告可以主张其使用行为已获得权利人授权。合法授权抗辩的核心在于授权链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被告需要提供完整的授权文件,证明其使用行为在授权范围内。 如果授权合同存在瑕疵或超出授权范围,合法授权抗辩可能不成立。在商业实践中,确保授权链条完整是避免侵权风险的关键。
五、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权利限制的抗辩
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中的重要限制机制,旨在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1. 合理使用抗辩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的判断需遵循“三步检验法”:仅限于特殊情况、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合理使用包括为个人学习、新闻报道、课堂教学等目的的使用。在厦门某报社使用“华表”图片案中,法院指出要构成合理使用,应同时具备“时事新闻”和“不可避免”两个关键要素。该案中,报社使用的图片并非报道时事新闻,且非不可避免,因此合理使用抗辩不成立。 《著作权法》(2021年)新增了“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作为合理使用情形,实现了与《马拉喀什条约》的衔接。
2. 法定许可抗辩
法定许可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法定许可主要适用于教科书编写、报刊转载、广播组织播放等场景。 与合理使用不同,法定许可需支付报酬,但免去了事先获取授权的程序,降低了交易成本。被告如能证明其使用行为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且已支付报酬,可以以此抗辩。
六、其他抗辩事由:灵活应对复杂案情
除上述常见抗辩事由外,被告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其他抗辩。
1. 诉讼时效抗辩
著作权侵权诉讼的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被告可以主张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但需注意是否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
2. 权利滥用抗辩
在“碰瓷维权”案件中,被告可以主张原告滥用权利。随着商业版权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诉讼增多,法院开始关注并遏制权利滥用行为。 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的大量著作权案件中,被告企业可以依据“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规定,对原告的权属证据进行反证,应对“碰瓷式维权”。
3. 技术中立抗辩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主张技术中立抗辩,即其提供的技术或服务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侵权事实,且已采取合理措施,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抗辩事由的司法认定趋势
近年来,著作权案件抗辩事由的司法认定呈现精细化、类型化趋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利益平衡和实质正义。
1. 加强利益平衡考量
在文某诉李某豪、李某银案中,法院指出合法来源抗辩旨在“寻求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利益平衡点,旨在保护权利人著作权的同时,兼顾市场交易中善意销售者基于信赖利益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保障正常商业活动顺利进行”。这体现了法院在裁判中的利益平衡理念。
2. 适应新技术发展
随着技术的发展,新型作品和传播方式不断涌现。《著作权法》(2021年)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有利于将游戏运行画面、网络剧、体育赛事画面等新型作品纳入保护范围。 同时,法院在合理使用认定上也更加注重适应技术发展,如确认反向工程、安全测试等新型合理使用情形。
3. 精细化规则适用
在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中,法院发展了精细化的判断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法院需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 在主观状态认定上,法院会审查商品是否为“三无产品”,作品的知名度,权利人与销售者是否在相同或类似行业等因素。这种精细化裁判有助于实现个案公正。
结语:抗辩事由的体系化与规范化
著作权案件抗辩事由已形成系统化的体系,为被告应对侵权指控提供了多元化的法律途径。从作品要件的抗辩到合理使用的认定,抗辩事由的适用体现了著作权法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公众利益的立法目的。 随着《著作权法》(2021年)的实施和司法实践的深入,抗辩事由的认定将更加精细化和规范化。对于著作权法律从业者而言,准确把握各项抗辩事由的适用条件与认定标准,对于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著作权纠纷公正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会变迁,新型抗辩事由可能不断涌现,著作权抗辩法律体系也将持续发展完善。在这一过程中,平衡保护与促进传播将始终是著作权抗辩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