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件抗辩事由

著作权案件中的抗辩事由是被告对抗侵权指控的​​法律武器​​。随着著作权纠纷日益复杂化,抗辩事由已形成一套​​系统化的体系​​,涵盖从权利客体认定到具体行为性质界定的多个层面。本文将深入解析著作权案件中九大抗辩事由的法律内涵、适用要件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为著作权法律实务提供参考。

一、作品要件的抗辩:著作权保护的门槛

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是​​作品​​,但并非所有智力成果都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被告可以主张原告主张的客体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从而否定侵权成立的前提。

1. 作品的构成要件

根据《著作权法》(2021年修正)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一界定明确了作品的三个核心要件:​​独创性​​、​​可感知性​​和​​领域特定性​​。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条件。在费希尔技术公司诉东方教具公司案中,法院认为安装说明书中的拼装组件图例、静态模型图样和组件拼装步骤图示分别构成图形作品、示意图作品,因其体现了​​独立的创作过程​​和​​个性化的表达方式​​。 相反,在初晓璐诉包图公司案中,被告试图以“合法来源”抗辩,但法院指出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于​​有形复制件的发行者​​,而不适用于作品权利的受让人,强调了作品保护与载体流通的区别。

2. 排除领域的抗辩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了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形,包括​​法律、法规及其官方译文​​、​​时事新闻​​和​​历法、通用数表等​​。对于单纯事实消息,由于其缺乏独创性,不构成作品,被告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在厦门某报社使用“华表”图片案中,法院指出“时事新闻”应同时具备​​客观性​​和​​即时性​​两个特征,既要求客观报道,不掺杂报道者的个人感情色彩和评论,还要求在短期内迅速完成传播。该报社开设的专栏不具有很强时效性,不属于时事新闻,因而其合理使用抗辩未能成立。 表:作品要件抗辩的主要情形及认定标准

​抗辩情形​​法律依据​​认定标准​​典型案例​
​缺乏独创性​《著作权法》第3条是否体现独立创作和个性化表达费希尔技术公司案
​属于单纯事实消息​《著作权法》第5条是否仅为事实的简单陈述厦门报社图片使用案
​表达形式有限​司法实践是否属于“混合原则”下的有限表达不适用著作权保护
​官方文件​《著作权法》第5条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排除领域历法、通用数表等

二、权利主体的抗辩:谁有资格主张权利

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常成为争议焦点。被告可以主张原告或被告主体不适格,从而质疑诉讼的正当性。

1. 原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必须是​​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的权利人​​。在肆达唱片公司诉日园公司案中,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肆达公司是著作权人,唱鸟公司不能基于协议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因此驳回了起诉。 著作权权属认定中的“​​署名推定​​”原则十分重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但被告可以提供相反证据进行反证,如果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不是著作权人,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2. 被告主体不适格

被告可以主张自己并非​​适格被告​​。在文某诉李某豪、李某银案中,被告提出合法来源抗辩,法院从抗辩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意图三方面进行审查,确认其作为销售者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资格。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等服务,且符合“避风港”规则的条件,可以主张主体不适格抗辩。

三、权利范围的抗辩:著作权的时间与空间界限

著作权不是无限制的权利,其在​​时间​​和​​范围​​上都有明确界限。被告可以主张原告的权利已超过法定保护期,或者被诉行为不在原告权利控制范围内。

1. 权利超过保护期

著作权的保护期一般为作者终生加​​50年​​。对于法人作品、特殊作品,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在摄影作品保护方面,《著作权法》(2021年)第六十五条规定:“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在2021年6月1日前已经届满,但依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仍在保护期内的,不再保护”。

2. 权利控制范围不符

著作权各项权利有​​明确控制范围​​。被告可以主张被诉侵权行为不在原告主张的权利控制范围内。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交互式传播行为,即使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而​​广播权​​控制的是非交互式传播行为。 在陈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中,被告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明显落入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因此构成侵权。

四、合法来源与合法授权的抗辩:侵权认定的阻却事由

被诉侵权作品创作有合法来源,或被告使用原告的作品具有合法授权,是著作权案件中​​最常见的抗辩事由​​。

1. 合法来源抗辩

合法来源抗辩主要适用于​​复制品的发行者​​。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满足两个要件:​​客观要件​​(合法取得)和​​主观要件​​(善意)。在文某诉李某豪、李某银案中,法院认为被告通过合法渠道采购少量带有涉案美术作品的服装,可以认定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于​​有形复制件的流通环节​​。在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中,法院明确表示侵权作品的受让人不能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因为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合法来源”并非指著作权权利具有合法来源,而是指作品有体复制件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2. 合法授权抗辩

被告可以主张其使用行为已获得​​权利人授权​​。合法授权抗辩的核心在于授权链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被告需要提供完整的授权文件,证明其使用行为在授权范围内。 如果授权合同存在​​瑕疵​​或​​超出授权范围​​,合法授权抗辩可能不成立。在商业实践中,确保授权链条完整是避免侵权风险的关键。

五、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权利限制的抗辩

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中的​​重要限制机制​​,旨在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1. 合理使用抗辩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的判断需遵循“​​三步检验法​​”:仅限于特殊情况、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合理使用包括为个人学习、新闻报道、课堂教学等目的的使用。在厦门某报社使用“华表”图片案中,法院指出要构成合理使用,应同时具备“​​时事新闻​​”和“​​不可避免​​”两个关键要素。该案中,报社使用的图片并非报道时事新闻,且非不可避免,因此合理使用抗辩不成立。 《著作权法》(2021年)新增了“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作为合理使用情形,实现了与《马拉喀什条约》的衔接。

2. 法定许可抗辩

法定许可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法定许可主要适用于教科书编写、报刊转载、广播组织播放等场景。 与合理使用不同,法定许可需​​支付报酬​​,但免去了事先获取授权的程序,降低了交易成本。被告如能证明其使用行为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且已支付报酬,可以以此抗辩。

六、其他抗辩事由:灵活应对复杂案情

除上述常见抗辩事由外,被告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其他抗辩​​。

1. 诉讼时效抗辩

著作权侵权诉讼的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被告可以主张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但需注意是否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

2. 权利滥用抗辩

在“碰瓷维权”案件中,被告可以主张原告​​滥用权利​​。随着商业版权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诉讼增多,法院开始关注并遏制权利滥用行为。 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的大量著作权案件中,被告企业可以依据“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规定,对原告的权属证据进行反证,应对“碰瓷式维权”。

3. 技术中立抗辩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主张​​技术中立​​抗辩,即其提供的技术或服务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侵权事实,且已采取合理措施,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抗辩事由的司法认定趋势

近年来,著作权案件抗辩事由的司法认定呈现​​精细化​​、​​类型化​​趋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利益平衡​​和​​实质正义​​。

1. 加强利益平衡考量

在文某诉李某豪、李某银案中,法院指出合法来源抗辩旨在“寻求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利益平衡点,旨在保护权利人著作权的同时,兼顾市场交易中善意销售者基于信赖利益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保障正常商业活动顺利进行”。这体现了法院在裁判中的利益平衡理念。

2. 适应新技术发展

随着技术的发展,新型作品和传播方式不断涌现。《著作权法》(2021年)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有利于将游戏运行画面、网络剧、体育赛事画面等新型作品纳入保护范围。 同时,法院在合理使用认定上也更加注重适应技术发展,如确认​​反向工程​​、​​安全测试​​等新型合理使用情形。

3. 精细化规则适用

在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中,法院发展了​​精细化的判断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法院需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 在主观状态认定上,法院会审查商品是否为“​​三无产品​​”,作品的​​知名度​​,权利人与销售者是否在相同或类似行业等因素。这种精细化裁判有助于实现个案公正。

结语:抗辩事由的体系化与规范化

著作权案件抗辩事由已形成​​系统化的体系​​,为被告应对侵权指控提供了多元化的法律途径。从作品要件的抗辩到合理使用的认定,抗辩事由的适用体现了著作权法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公众利益的​​立法目的​​。 随着《著作权法》(2021年)的实施和司法实践的深入,抗辩事由的认定将更加​​精细化​​和​​规范化​​。对于著作权法律从业者而言,准确把握各项抗辩事由的适用条件与认定标准,对于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著作权纠纷公正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会变迁,新型抗辩事由可能不断涌现,著作权抗辩法律体系也将持续发展完善。在这一过程中,​​平衡保护​​与​​促进传播​​将始终是著作权抗辩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