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逆转,盈科律师代理“冠軍”磁砖商标案获驰名认定

近日,盈科北京唐兴菊律师团队代理海鸥冠军有限公司第11类第XXXXX号“XX冠軍”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取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胜诉判决。法院认定,“冠軍”商标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系恶意注册,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诉争商标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裁定。

案情简介

“冠軍”品牌1972年创立于中国台湾,享誉业内50余年,品牌发展已逾半个世纪。1992年4月“冠軍”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申请,1993年10月核准注册,至今已有3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曾于2010年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冠軍”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2015年8月,香港某公司在第11类“坐便器、龙头、地漏、洗澡盆”等商品上申请注册“XX冠軍”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并于2016年9月注册。2018年1月,广东某公司受让诉争商标。在企业经营中,“XX 冠軍”经常被误认为是“冠軍”磁砖的系列品牌或二者存在关联,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2023年6月11日海鸥冠军有限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申请人未提交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攀附申请人商标商誉牟取不当利益等其他恶意情形的证据,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维持诉争商标注册。

海鸥冠军有限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海鸥冠军公司的“冠軍”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瓷砖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不适用“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的规定,驳回海鸥冠军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海鸥冠军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律师工作重点

客户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诉争商标注册已经超过5年,本案的工作重心在于证明“冠軍”商标使用在“瓷砖”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原注册人申请诉争商标时存在恶意。律师针对争议焦点进行大量工作,梳理长达十余年的证据材料,提交数万页证据,与承办法官保持积极正向的有效沟通,多次提交书面意见,清晰阐明自身观点。

深入挖掘证据:二审中,律师团队与客户继续收集提交“冠軍”商标的历年使用证据、销售情况、公司财务审计报告、荣誉、广告宣传、品牌价值评估证书等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冠軍”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在“瓷砖”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

对案件关键证据进行公证,提交诉争商标原注册人、一审第三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商标申请记录等证据证明诉争商标原注册人申请诉争商标时存在恶意,诉争商标原注册人及其关联公司、一审第三人摹仿、傍靠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

提出核心观点:诉争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即存在恶意,容易导致“冠軍”的驰名声誉弱化,从而损害海鸥冠军有限公司的利益。海鸥冠军有限公司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不受五年期间的限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漏,淋浴器”等商品与“冠軍”赖以驰名的“瓷砖”商品均属于卫浴建材类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海鸥冠军有限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 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一审法院及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海鸥冠军有限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总结

驰名商标对企业构建品牌护城河、提升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面对商标被摹仿、攀附等侵权行为,企业应依托专业法律团队,通过主动申请认定与精准维权,高效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北京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