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知产律师|商标与商号冲突法律问题研究(上)

一、商标与商号的概念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所谓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识别力,能够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于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例如,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歌斐”可作为区别其他商事主体的显著性标志,视为其字号。但商号的外延包括但不限于字号,同样企业名称的简称、俗称等,只要起到具有区分其他商事主体作用的显著标志均视为其商号。例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中金”、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的俗称“索爱”。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商号应是可起到识别作用的企业名称的字号、简称及俗称。

二、商标与商号的异同点


商标与商号的构成要素决定了商标与商号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文字商标与商号的冲突,同时可形成冲突的本质原因在于两者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都承载着企业商业信誉。

同时,两者也具有的鲜明的区别点,主要表现在:1.取得方式不同,商标是由依申请由商标局统一授权后取得商标权;商号是由依申请由国家工商局进行注册后取得;2.效力及于的范围不同:商标权一旦注册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效力;商号仅在核准注册行政机关的效力范围内有效;3.权利期限不同,商标权利期限自被核准注册之日起十年,可无限续展;商号是只要商业主体存在,商号就伴随者企业名永久存在;4.依附的客体不同,商标所依附的客体是商品或服务;商号所依附的客体是商事主体。因此,一个商事主体只有一个商号,但它可以注册多个商标。

三、商标与商号冲突的类型


根据注册商标申请日与核准企业成立日之间的先后时间顺序,可以将商标与商号冲突的类型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先商标权与在后商号之间分冲突,二是在先商号与在后商标之间的权利。

在此需要明确,本文仅就第一种冲突类型作出讨论,第二类冲突类型涉及商标异议、无效行政或先用权问题,笔者后续在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四、确定案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因此以商标权利人的角度发起诉讼,所能适用的案由有两种,一是侵害商标权,二是不正当竞争。两者适用取决于对方使用商标的行为方式是否突出使用。如果突出使用,适用侵害商标权,反之适用不正当竞争。那么,何为突出使用呢?

突出使用顾名思义即为将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醒目的使用。

其使用方式往往表现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在显著位置使用并将字体、字号、颜色等较为突出的显示在企业名称中,使人在视觉上产生深刻印象。

其最终达到的结果是不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而是作为商标在使用。

(本文作者:盈科崔利楠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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