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知产律师代理清华维权案,突破地域限制获得认可

清华大学,源自1911年创建的清华学堂,历经百余年发展已经在教育领域享有较高声誉。清华大学在教育、学校(教育)等第41类服务上享有第1225974号“清华”及第4724561号“清华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

然而清华大学发现,南宫市锦绣清华幼儿园在其幼儿园经营及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清华”字样,并将与清华大学驰名商标“清华”相近似的“锦绣清华”登记为园所名称。我团队汤学丽律师、刘云佳律师代表清华大学,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南宫市锦绣清华幼儿园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在于毛泽东主席题写的草书体这一字体本身,“锦绣清华幼儿园”的名称中使用“清华”二字的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侵害清华大学注册商标权。同时,清华大学与南宫市锦绣清华幼儿园所处地域不同,从事教育的对象不同,如果不附加“联办”、“加盟”等宣传,即使在名称中使用了“清华”二字,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从而认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清华大学的诉讼请求。

清华大学不服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幼儿园在其经营场所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对外宣传中使用了“清华宝贝”,并以“南宫市锦绣清华幼儿园”作为经营主体的名称,上述文字均含有“清华”字样,与涉案商标“清华”、“清华大学”文字相比较,虽然字体不同,但在读音、含义及组成要素上均近似,且同样使用在教育领域,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因此,涉案幼儿园的上述行为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清华大学是我国顶级高等教育学校之一,在我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清华”作为清华大学的简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等同于清华大学的影响力,也曾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南宫市锦绣清华幼儿园作为同样从事教育、培训的单位,理应知晓上述事实,该幼儿园在未经清华大学许可的情况下,仍将“清华”文字使用于其幼儿园名称中,并以此对外宣传,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其所接受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与清华大学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具有攀附清华大学及涉案商标商誉的目的,其行为严重背离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因此,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涉案幼儿园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行为,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10万元。

焦点评析

按照我国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是按地域登记的,同一辖区内不允许存在相同的企业名称。如果企业仅在辖区内经营,相同名称的企业在不同地域可以相安无事,但是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走向全国市场,可能带来这一规则解决不了的混淆误认问题。由于无法像商标那样实现全国统一查询、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的保护必须求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其中的“有一定影响”有何判断标准呢?《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商标的保护上为补充和被补充的关系。因此,我们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一定影响”和《商标法》中的“有一定影响”(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做出相同解释。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法》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判断,着眼于就个案情况综合考虑,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营销宣传的时间、方式、程度、地域范围等因素,将相关证据作为一个整体、一个证据链来综合评估证明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保护企业名称的全称,也保护企业名称的简称或其字号等。在此案中,“清华”是清华大学在先登记并使用多年的知名校名简称,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知名度。南宫市锦绣清华幼儿园未经清华大学许可,擅自将与清华大学知名简称“清华”相近似的“锦绣清华”登记在幼儿园名称中使用,容易造成混淆,地理位置的区别不能成为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当然理由。因此,在进行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保护时,可以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突破地域的限制,维护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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