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滴滴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看知产案件的赔偿数额
2018年8月24日,整个中国网络都被浙江乐清发生的一起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女乘客案给震惊了,其中滴滴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广受诟病。
据悉,案件发生前一天,滴滴客服系统已经接到过关于涉案犯罪嫌疑人恶意骚扰乘客的投诉,但是并未得到处理,司机未收到任何惩罚,平台也未向其他乘客披露该司机被投诉的信息。
根据“@平安温州”发布的“关于乐清‘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警方接处警工作核查通报”可以得知,从警方介入调查到滴滴平台最终提供涉案关键信息,历时将近2个小时。
综上所述,滴滴出行作为大众信赖、具有使用度较高的一个服务平台,对重要信息披露的不及时给社会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一.从滴滴出行到拼多多,看电商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
与滴滴平台类似,拼多多等电商平台虽然属于商业主体,但其采用的互联网技术使业务面对广泛的不特定主体,并且对公众产生高度影响力甚至是一种控制力,决定了这类商业主体必须承担重要信息披露责任。
顺风车业务门槛低所带来的对乘客人身安全侵害的高风险,决定了滴滴公司所应承担的安全管理义务要高于一般的市场主体,负有重要信息披露的义务。同理,对于“零门槛”开店,资金保证和身份验证条件宽松的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充斥着大量假冒或者与知名商品标识、装潢相近似的商品,笔者认为其对于假冒侵权行为的发生负有采取预防措施以及披露重要信息的责任,否则对售假行为难辞其咎。
▉二.政策思想:“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罚到他倾家荡产”
2018年7月17日,第二十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在北京举行,期间李克强总理说,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中国当局将加大惩罚力度,加倍惩罚,“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罚到他倾家荡产”。从中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将大大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一年前的同一天,即2017年7月1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1.要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2.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通过领导人的讲话,可以看出作为新兴领域和业态的淘宝网、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国家将给予足够的重视,将从制度层面着手加强治理。
▉三.知识产权政策思想的落实
目前,作为新兴领域和业态的淘宝网、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仍然充斥假冒商品,存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泛滥的现象。被侵害权利的经营者对于假冒商品泛滥导致的自身商誉或经济损失无可奈何。如何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政策思想,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从宏观层面看,在国家知识产权政策思想的指导下,电商平台应与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权利人、消费者在内的相关主体合作,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高效、多方共治、创新的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电商平台应该成立专门治理机构,制定专门治理规则,以采取主动防控和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系统相结合的方式,从科技、商业、法律三个维度解决电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从微观层面看,在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中,侵权人(被告)的侵权获利所得对于法院判定赔偿数额至关重要。然而,反映侵权人侵权获利所得的商品交易记录往往由侵权人掌握。因此,在有充足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电商平台应向权利人披露商品交易记录等重要信息,协助权利人维权。
▉四.电商平台披露重要维权信息义务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在王樯诉浙江省淘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1908号),一审法院就以淘宝公司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亦非经营地点,造成了原告的维权障碍为由,判决淘宝公司承担责任。此案的二审判决支持一审法院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在消费纠纷发生时,购买者最终要实现的权利并不仅仅是胜诉权,而是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也正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能够协助消费者及时找到网店的销售者或服务者,使消费者能够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并获得赔偿,因此特别强调了‘有效联系方式’。”
进一步延伸思考,除了消费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假冒侵权行为当中也是受害者,甚至于在经济层面,知识产权权利人遭受更大的损害。因此笔者认为,电商平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样负有披露重要维权信息的义务。
▉五.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计算的关键——商品交易记录

我国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计算都有相关规定,一般是“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因此,在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评估的情况下,反映侵权人违法所得的商品交易记录这一证据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法规则下,掌握商品交易记录的侵权人往往不会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这一重要信息。同时,掌握商品交易记录的电商平台出于保护卖家商业秘密的原因,也会拒绝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披露这一重要信息。因此,在缺乏计算侵权人违法所得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判决较低的赔偿数额,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法得到足够弥补。
▉六.让电商平台披露重要信息的渠道——法院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综上所述,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权利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并且电商平台拒绝披露侵权人商品交易记录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这一渠道申请调查取证,从而支持法院判决合理的赔偿数额。相信在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思想指导下,在相关法律的支撑下,有理有据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