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中医古籍出版社版权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田兴秀,男,1933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花垣县。

委托代理人田小俊,男,1968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系田兴秀之子,住湖南省花垣县。

委托代理人李丽恒,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苗族,花垣县法律援助中心职员,住湖南省花垣县。

原告关祥祖,男,194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田小俊,男,1968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花垣县卫生局宿舍。

被告杜江,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贵阳中医学院药学院院长,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黄彬,贵州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21696199。

被告张景梅,女,出生,族,贵州省社会主义学院,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中医古籍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小街16号大白楼5层。

法定代表人刘从明,该出版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周志勇,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20732107。

审理经过

原告田兴秀、关祥祖诉被告杜江、张景梅、中医古籍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兴秀的委托代理人田小俊、李丽恒,原告关祥祖的委托代理人田小俊,被告杜江的委托代理人黄彬,被告中医古籍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周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景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兴秀、关祥祖诉称,二原告于1995年12月出版《苗族医药学》,田兴秀于2004年1月出版《三本论》,对两部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2015年原告发现被告编写出版的《苗医基础》中很多内容引用、抄袭、篡改、歪曲原告所著述的《苗族医药学》、《三本论》的内容,且没有征得原告同意也没有付给原告任何报酬,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出版、销售和传播《苗医基础》,停止以该书作为苗医药教材,并对已出版而尚未销售的存书予以公开销毁;2、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支付原告作品使用报酬费10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5、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原告为本案实际支出的费用4249元。

被告杜江辩称,1、苗族医药的性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2008年国务院批准黔东南“苗医药”、“侗医药”、“瑶族医药”为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苗族社会历史上为了生存、繁衍而世代流传下来的苗族医药,以口口相传、传男不传女、传内不传外的方式保存至今。苗族自古没有文字,类似于苗族医药这样的文化资源均是口头传述的方式保存,成为苗族共同的文化财富。杜江作为贵阳中医学院的教授,自80年代开始便着力研究苗族医药,走访了全国苗族医药资源保存较完整的苗族聚居区,通过发掘、记录、整理等方式为苗族医药这一文化资源的传承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原告所著《苗族医药学》、《三本论》是对流传的苗族医药资源的记录、编撰,并非完全属于其独创。所以同为对苗族医药资源收集、记录、整理的被告作品《苗医基础》当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2、原告提交的侵权内容对照表涉及的事实不成立。同为调研成果,由于调研地域性、传统性的特点,将调研成果进行整理的过程中,为了保证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词语的雷同,如原告侵权对照表中表述的“十窟”“命窟(囟门)”;同为基于苗族生存哲学思想的基本介绍,不可避免地会用到哲学领域的基本词汇,如认识论、三大辩证观点等;原告作品中涉及的基本观点并非原告独创,在其作品发表之前就已经存在,或者说是基于调研的不同地域成果的整理,而不是原告起诉的抄袭、篡改。3、被告所著《苗医基础》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所为。作为传承、弘扬、记录苗族文化资源的需要,被告在贵州省政府的支持下编撰了《苗医基础》这一教科书,旨在培养具有传承能力、具有一定理论基础知识的苗医继承者。被告编撰《苗医基础》的出发点完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此编撰也正好契合当今贵州省政府提出的打造贵州“五张名片”之一的民族医药发展。

被告辩称

被告张景梅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出版社辩称,1、原告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2、被告杜江不存在抄袭、剽窃、篡改的行为;3、被告出版社出版的《苗医基础》中引用为合理使用;4、被告出版社出版的《苗医基础》是教材,属于公共利益领域。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包括:1995年12月云南民族出版社出版的《苗族医药学》原书;2014年1月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三本论》。证明原告对其主编的《苗族医药学》、《三本论》享有著作权。

经质证,被告杜江、出版社均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第二组证据:2007年7月中医出版社出版的《苗医基础》原书,证明被告杜江、张景梅对其主编的《苗医基础》享有著作权,被告出版社出版该书,三被告对侵权行为应承担共同责任。

经质证,被告杜江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被告出版社同意被告杜江的质证意见,并认为该书是系列教材,在参考文献中已明确标注,在书中引用也标明了作者和书名。

第三组证据: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在网上购买的《苗医基础》,证明被告仍在继续销售。

经质证,被告杜江、出版社均对该证据无异议。

第四组证据包括:侵权内容对照表6张;《苗族医药学》、《三本论》部分内容复印件,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经质证,被告杜江、出版社均不认可该证据。

第五组证据:交通费等票据,证明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费用共计4249元。

经质证,被告杜江、出版社均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被告杜江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苗医基础》原书中183页第三行、293页第一、二项,证明被告使用已注明出处,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

经质证,原告认为该证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被告出版社对该证据无异议。

证据二,贵阳中医学院2003年学报43页,证明“苗族生成哲学”观点并不是原告独创,1987年湘潭大学学报雷安平发表的《试论苗族生成学中的哲学思想》就有该观点。

经质证,原告认为“苗族生成哲学”是田兴秀收集并确定的。被告出版社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出版社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贵阳中医学院2003年学报42页登载的《论苗族医药的独特理论——苗医生成学》一文,证明苗医生成学的观点是对朱国豪先生观点的引用。

证据二,贵阳中医学院2003年学报53页注解,证明苗医生成学不是原告独创的。

证据三,贵阳中医学院2003年学报31页,证明田兴秀在其《论苗医学十大特色》一文中叙述了“其玄机是外能第一论(外能是事物生成的第一动力)”,《苗医基础》一书并未进行篡改。

经质证,原告认为《苗医基础》一书中并未标注引用朱国豪的任何书籍。被告杜江对该三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5年12月,云南民族出版社出版了《苗族医药学》一书,全文306000字,由十五章组成,封面及版权页注明“关祥祖、田兴秀主编”,封面附页注明“丛书编委会主编:关祥祖,副主编:方文才、拉基,编委:许香兰、卢得子、赵宇明、杨顺发、田兴秀、李朝斌、陈泽远、李永明、朱琪、迪庆晋美、臧梓盲”,2004年1月,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三本论——苗族生成哲学精髓解析》一书,全文38000字,封面注明“田兴秀著”,封面折页为作者简介,对田兴秀作了简要介绍,并有田兴秀的照片。2007年7月,被告古籍出版社出版了《苗医基础》一书,全文236000字,由五章组成,封面注明“杜江、张景梅主编”,版权页注明“作者:杜江、张景梅”,该书最后两页列明其参考文献包括田兴秀主编的《三本论》(2004年出版)、田兴秀和关祥祖主编的《苗族医药学》(1995年12月出版)、田兴秀的《论苗医学十大特色》(贵阳中医学院学报,2005年特辑)等39项书目或文章。

庭审中,原告关祥祖、田兴秀称:《苗族医药学》、《三本论——苗族生成哲学精髓解析》的创作资料,源于田兴秀自上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到苗族所在地收集调研,对此,原告未提供其调研的相关证据材料。在《苗族医药学》的第一章绪论中有如下描述:作者生于苗地,自幼即得到苗医苗药的恩惠,8岁开始跟祖母学苗药苗药,23岁跟民间苗医学习。先后请教名老苗医师58人,并广泛向有一技之长的乡土苗医收集医药方术,尤其是从1985年起,脱产跟随苗医大师龙玉六求教三年,得到他口授录音磁带106盒,其中包含有苗医的指导理论——苗族生成哲学,有独到见解的生灵学、生病学、看病学、诊病学、苗药学等有价值的学术资料,我才认为苗医大有发展前途。近几年来,把初步整理的部分材料向各级学术会议及有关刊物公布于众,都得到良好反应。为了培养苗族医药学的继承人,弘扬这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编写一本苗医学教材是必要的。由于苗族分布区域宽广,很难收齐各地参考资料,因此,只能抓住古代苗族迁徙的枢纽——“武陵蛮”住地这个中心,再以湘西苗族聚居率最高的花垣县所发掘的苗医指导理论——苗族生成哲学为基础,参阅《苗族药物集》等苗医苗药专著,结合所获得的各地苗族医药学术资料,综合成章,重点在于反应苗医苗药的特殊性、实用性、发展性和优越性。撰写本文的指导思想是:该书既有古苗医特色,又有新苗医气派;既以苗族生成哲学作指导,又以当今科学知识作证据。

庭审中,被告杜江称:《苗医基础》的创作源于其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调研,其中原告主张侵权的文字属于合理使用,并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被告杜江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关于其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调研的相关证据;在本院指定期限之后提交了杜江从事苗族医药研究的部分成果,以此说明被告杜江在该领域内的钻研,作为本院审理本案的参考,包括《贵州十大苗药研究》等书目和刊登在《中国民族医药》等杂志上的文章,共28项,其中,《黄金凤的化学成分研究》一文在1995年发表于中国中药杂志;《苗药祛风止痛涂膜剂的临床初探》一文在1997年发表于中国民族医药杂志。其他书目及文章均为2003年以后发表。在杜江提供的这些书目及文章中,2009年发表于《中国民族医药》杂志的《苗医“三界”学说探析》一文,涉及苗医将人体划分为三个主要功能区,称为三界,即树界、土界和水界的相关内容。

原告主张其著作权中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获得报酬权被侵害,并提交了其《苗族医药学》、《三本论——苗族生成哲学精髓解析》与被告的《苗医基础》内容对照表,主张被告的《苗医基础》抄袭、歪曲、篡改、引用原告的《苗族医药学》共24处(存在1处重复比对,应为23处)分别涉及:1、苗族生成哲学,是由湖南省花垣县猫儿乡苗医大师龙玉六生前口头传授的苗族古代哲学,其原文名叫《各动收簪叽觉阿带腈》,汉语译为《事物生成共源根》,载于1990年湖南岳麓书社出版的苗族古籍《古老话》之中。译文只有330多字,却包含精辟的哲学理论。它是一种研究和阐述事和物(以下简称事物)生成演进的共同原理和规律的理论体系,是三本一体论即三本论的思想法则。它对于各个学科都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也是苗族医药学的基本指导理论。(苗医生成学是由已故湖南著名苗医龙玉六口传,经当地学者整理《事物生成共源根》一书中所叙述的苗族古代哲学,是苗族对事物的产生、形成和发展的认识论,反映了苗族对事物认识的独特眼光和思维方法。把这种观点运用于医学就形成了苗族医学中的哲学内容之一——苗医生成学。)

2、苗族生成哲学包括事物生成的三大基本要素、事物生成的三大关系和事物生成的三大结局三部分。(苗医生成学的主要内容包括事物生成的三大基本要素、事物生成的三大辩证观点、事物生成的三大关系和事物生成的三大结局。)

3、事物生成的三大关系:生成相资、生成相制、生成相需是事物生成的三大关系。(事物生成的三大关系:事物生成的三大关系是生成相资、生成相制、生成相取。)

4、生成相需,相需分相征与相夺两种性质。相征就是相征求;相夺就是相掠夺。相征是善要;相夺是恶要。两者都是需要,故皆归属于事物生成的相需关系。(生成相取,是指在生成过程中的相互征取,可分为相需和相夺两种情况,相需指的是正常的需要和索取,相夺则是掠夺和过分的索取。相需是善要,相夺是恶要,都归属于事物生成的相取关系。)

5、苗族生成哲学对苗医的作用,苗族生成哲学对苗族医学的研究以及临床实践等都有广泛的适用意义。可以用之认识人体生命现象,说明人体生命功能,探测病因病理,分析药理药能,组合治病方剂,提供诊断依据,指导临床治疗,以及用于预防保健等。是破均衡医学观的理论根据。(苗医生成学在医学中的具体指导作用,苗医生成学是湘西苗医尚三学派的指导思想,根据苗医生成哲学可以认识人体的生命现象、说明生命的功能、寻找致病的原因、提供诊断依据、分析药物的作用、指导临床实践等。)

6、三隶学说,根据生成哲学三本一体论的原理,苗医把人体分为头隶、胸隶、腹隶三个隶属。头隶包括脑架、身架、窟架、性架,脑架主藏父母授予的生灵能,通过身架、窟架、性架而管理生命活动,所以头隶是主司搜媚若的,对生命起主导作用。(三界学说,苗医宏观上把人体划分为三个主要功能区域,称之为“三界”……即树界、土界和水界。树界是指锁骨以上部位,包括头部和颈部;土界指颈部以下至肚脐以上的胸腹部;水界则是人体肚脐以下大腿以上部位。树界是人体最重要的生理区域。除了是人体指挥中枢大脑的所在地以外还包含了许多重要器官,如人体沟通内外的十窟中就有七窟存在于树界或在树界也存在。它们是命窟(囟门)光窟(眼)、声窟(耳)、气窟(鼻)、食窟(口)(存在于树窟)和汗窟、毛窟(树界也存在)。树是生命的标志,是生灵的象征,树界是人体的生命之树,是人体生灵能最活跃的地方,是整个人体的总指挥部。)

7、生灵能对人体的作用,苗医认为光、气、水、土、石,是生成人体的物质原料。这些物质原料,都各有一定的促生灵能。(五基成物学说,最基本物质只有5种,即光、气、水、土、石。这5种基本元素本身是物质,但它们是最基础的物质,是万物的物质基础,这就是苗族的“五基成物学说”的基本内涵。)

8、事物生成的三大要素(1)搜媚若(2)各薄港搜(3)玛汝务翠。(事物生成的三大基本要素,(1)搜媚若(2)各薄港搜(3)玛汝务翠。

9、事物生成的三大关系,生成相资、生成相制、生成相需。(事物生成的三大关系,生成相资、生成相制、生成相取。)

10、事物生成的三大结局,生成胜负、生成难全、生成增多变好。(事物生成的三大结局,生成胜负、生成难全、生成增多变好。)

11、搜媚若的特性,搜媚若的特性共有十种:即灵感性、统御性、营缮性、运动性、专一性、亲和性、排异性、护卫性、守旧性、可变性。(生灵能的特性,生灵能有十大特征,即灵感性、统御性、营缮性、运动性、专一性、亲和性、排异性、护卫性、守旧性和可变性。)

12、苗族生成哲学对苗医的作用(1)认识人体生命现象(2)说明生命功能(3)探测病因病理(4)分析药理药效(5)组合治病方剂(6)提供诊断依据(7)指导临床治疗(8)用于预防保健(9)苗医破均衡医学观的理论根据(10)苗医破均衡医学观。(苗医生成学在医学中的具体指导作用(1)认识人体生命现象(2)说明生命功能(3)探索致病的原因病理(4)提供诊断依据(5)分析药物的作用(6)指导临床实践。)

13、苗族生成哲学对苗医的作用……(10)苗医破均衡医学观。(苗医生成学的三大辩证观点……(3)破坏均衡观)

人体生灵的三大要素,(1)各薄港搜(2)玛汝务翠(3)搜媚若。(三生成学说(即苗族生成学)认为万事万物的生成都源于能量、物质、结构这三大要素。人体也不例外,是由生灵能、供生物质、供生架组这三大要素生成。)

15、生灵能对人体的作用,苗医认为光、气、水、土、石,是生成人体的物质原料。这些物质原料,都各有一定的促生灵能。当人体生灵能得到这些物质以后,就把他们进行奇妙的交合,形成各种形式的玛汝务翠,使它们产生飞跃性突变,生成为汁水、浆液、细胞、血气、惠气、灵气等人体的基本成分。生灵能再把这些基本成分进行合理地组合,就可生成皮、肉、筋、骨、组织、组件、脏器、躯壳、四肢、十窟、九架、三隶等体态结构,进而产生多方面的生命活动。(在医学方面由于人体具有生灵能(能量),能够摄取外界供生物质,继而将这些物质转化为人体的皮、肉、筋、骨、内脏等组织结构(结构),这些组织结构形成或得到充实以后又充分的发挥生理功能(能量),从而实现这三大要素一体互动、互依、互换、互生和循环的活动本质。)

16、交环学说,交环学说是苗族人体结构学的第二个独特见解。交环分上交环和下交环。(苗医理论认为,人体内存在两个交环,即上交环和下交环。)

17、人体的架组。(9)肚架……上交环在口腔、鼻腔与气管、食道交界处。其后起脑髓蔸下部,前至喉结上下,如环状宽带把整个颈上段围绕。(苗医的生理观。(6)上交环在咽喉周围,在口腔、鼻腔与气管、食道的交界处。其起于脑髓下部,前至喉结上下,形如宽状环带围绕在颈部上段。)

18、交环不和病候。下交环在小肠和大肠交界区周围。(下交环在大小肠交接处周围。)

19、人体的架组(1)脑架(2)身架(3)窟架(4)性架(5)肺架(6)心架(7)肾架(8)肝架(9)肚架。(九架组学说(1)脑架(2)心架(3)肺架(4)肝架(5)肾架(6)性架(7)肚架(8)身架(9)窟架。)

20、生病学。(1)病因,……所以苗医素有“无毒不生病”之说。(2)……苗医素有“无乱不成疾”之说。(毒乱致病论。……故苗医有“无毒不生病,无乱不成疾”之说。)

21、整病的十七大法。(8)健胃法,胃为生命之本,主摄纳和消化饮食。胃能食能化则人得活,不食不化则必死。胃的功能不健则人体亏损。扶持肚架搜媚若的治疗方法叫健胃法。常用药物如地胡椒、王木香、一点血、老松蔸、水羌蓬、八角香、野花椒、木姜花等。(9)帮交环法。(疾病治疗方法。健胃和帮交环法,扶持胃能量增强胃肠功能的方法称为健胃法。苗医普遍认为胃为生命之本,是人体最重要的器官。胃主摄纳和消化饮食,人能食能化则得活,不食不化则人必死。常用药物如地胡椒、王木香、一点血、石菖蒲、隔山消、茯苓、八角香等等。)

22、医方学。化水术用一定的手法化之于水,用以治疗疾病的方术,有止痛、止血、封刀、接骨、催产、定惊等疗效。其种类有雪山水、封刀水、新发水、观音水、雷公水等。其虽然或多或少都带有一些迷信色彩,但实际上一些有名望的化水师,他们都经过严格训练的练功过程,都是以高度意念聚集于手指而进行化水的功法,因此实际属于一种特殊的气功疗法。(化水疗法。化水法有封刀水、接骨水、雪山水、藏身躲影水、卡子水、肚痛水、捉蛊水、催生水、安胎水、封尸水等等,用途各不相同。如封刀水用于开刀止血,接骨水用于接骨止痛……)

23、苗族医学史。苗医生成哲学的传授者龙玉六,龙玉六继承相传“封尸”奇术,凡经他“封”过的死尸,可长时不烂不臭。民国某年夏季,其邻居麻母逝世,因信迷信,需屯尸半年,待良辰吉日葬。经龙玉六“化水封尸”,尸体逐渐干枯,未腐未臭,腊月方才下葬……(化水疗法。在田新秀所著的《苗族医药学》中有这么一段关于著名苗医龙玉六化封尸水的记载“龙玉六继承相传“封尸”奇术,凡经他“封”过的死尸,可长时不烂不臭。民国某年夏季,其邻居麻母逝世,因信迷信,需屯尸半年,待良辰吉日葬。经龙玉六“化水封尸”,尸体逐渐干枯,未腐未臭,腊月方才下葬……”。)

原告主张被告的《苗医基础》抄袭、篡改原告的《三本论》共2处分别涉及:24、三本论主要论点。三本论的核心是:三论(能量第一论、物质基础论、结构决定论)。三本论的要领是:三观(三本一体观、事物演进观、破均衡观)。三本论的精髓是:灵动效用(事物生成主因)。(苗族生成学说认为,万事万物的生成都源于能量、物质、结构这三大要素,将这种哲学思想运用于医学领域便派生出了苗医生成学,即人体的生成也是由能量、物质、结构这三大要素所决定的。其核心是三论(能量第一论、物质基础论、结构决定论),其要领是三观(三本一体观、事物演进观、破均衡观),其精髓是灵动效用(事物生成主因),其玄机是外能第一论(外能是事物生成的第一动能)。在医学方面由于人体具有生灵能(能量),能够摄取外界供生物质……)

25、事物演进观。外能是事物生成演进的直接动力。若没有外能,物质不会自动组成结构,新事物就不会生成,旧事物就不会变化,世界就死气沉沉。(苗医生成学简介。……外能是事物生成的第一动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关祖祥、田兴秀主编的《苗族医药学》、原告田兴秀所著《三本论——苗族生成哲学精髓解析》是否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被告的《苗医基础》是否侵权作品。

关于焦点一,我国民族资源丰富,每个民族都有其灿烂的文化,应该得到传承、发展与繁荣。作为我国少数民族之一的苗族,有自己的语言却没有形成文字,其在生存、繁衍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独特的苗医苗药经验和知识,是苗族人民在医学领域总结的宝贵财富,然而限于表达形式,只能通过拜师口传的方式流传下来,这种古老的传承方式因其保守性、封闭性,不益于苗族医学的传承,而以文字等形式创作的医学作品较上述古老的方式更有益于医学事业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因此,在医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关祖祥、田兴秀主编的《苗族医药学》,是关祖祥、田兴秀对苗族住地进行调研,对苗族生成哲学、各地苗族医药学术资料等材料进行整理,结合其自幼求教、学习的苗医苗药知识编撰而成,该创作过程凝聚了编撰者的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医学作品。原告田兴秀所著《三本论——苗族生成哲学精髓解析》,阐述了能量、物质、结构是万物万事生成的三大根本的理论,对三本论作了具体的解析,系田兴秀独立创作完成,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医学作品。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于本条所述“独创性”,其独创的对象是表述而非思想,观点相同而表达不同的作品,可各自享有著作权。因此,应将被告的《苗医基础》与原告的《苗族医药学》、《三本论——苗族生成哲学精髓解析》所表达内容的相同或相似程度进行比对,从而判断被告的《苗医基础》是否侵权作品。本案原告提供了原、被告作品内容对照表,主张被告的作品存在25处内容侵害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

经比对,第1、2、3、4、5、8、9、10、11、12、13、14、15处是苗族生成哲学(苗医生成学)的内容。其中,第1处是定义,由于表述的维度不同,二者在表达上不相同也不相似;第2、3、8处,被告的《苗医基础》仅是观点的提出,并未进行论述,并且这些观点并非源于原告所独创,例如,原告的《苗族医药学》中就引用了《事物生成共源根》中“万事万物同一理,事和物生成共源根。头号重要搜媚若,第二是各薄港搜,第三是玛汝务翠,三本缺一不得生”这一内容,而这些内容所提出的观点却是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内容;第4处关于相征(相需)与相夺的性质、关系的表述相似;第5处关于苗族生成哲学(苗医生成学)的医学作用,其表述相似;第9、10、11、12、13、14处,存在观点相同之处,但对相同观点的表述并不相同;第15处关于能量、物质、结构的生命活动,二者表述完全不同。

第6处关于人体区域的划分学说,二者采用的是不同的学说观点,表述不相同也不相似。

第7处关于苗医认为光、气、水、土、石系基本物质这一观点,二者并未论述,原告用于表述五种物质各有一定的促生灵能;被告用于表述这五种物质是苗族“五基成物学”的基本内涵,二者表述的内容完全不同。

第16、17、18、21处关于苗医交环学说,第16、17、18处关于人体两个交环的划分,并未形成独立的观点,不存在观点的表达、论述问题;第21处关于健胃法的表述相似。

第19处关于人体架组的划分,同样未并未形成独立的观点,且原告也认可二者对每一架组的表述形式有所不同。

第20处,二者是引用苗医口诀来总结有关病因、病理的观点,而对于该观点的表述二者并不相同。

第22处关于化水术(化水疗法)存在于苗医治疗疾病的方术中,二者表述并无相似之处,原告将其归结为一种特殊的气功疗法;被告表述各种化水疗法的用途各不相同。

第23处,被告为说明化水疗法而引用了原告的《苗族医药学》。

第24处关于《三本论》观点的提出,二者均并未对观点进行论述。

第25处关于外能的观点,原告认为是事物生成演进的直接动力;被告在苗医生成学简介中描述为事物生成的第一动能,且被告并未对该观点具体表述。

可见,被告的《苗医基础》与原告的《苗族医药学》在苗医生成学的内容部分关于相征(相需)与相夺的性质、关系、苗族生成哲学(苗医生成学)的医学作用存在两处相似表述;关于健胃法存在一处相似表述;在化水疗法中引用了原告《苗族医药学》中关于苗医龙玉六化封尸水的记载。本院认为,原告于1995年发表的《苗族医药学》早于被告于2007年发表的《苗医基础》,在被告存在接触原告作品可能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上述三处相似表述系被告《苗医基础》使用了原告《苗族医药学》的相应内容。具体分析三处相似表述,苗医生成学内容部分的两处相似,均在被告《苗医基础》的第一章第二节“苗医生成学简介”中,关于相征(相需)与相夺的性质、关系的表述是为了介绍事物生成三大关系所进行使用;关于苗族生成哲学(苗医生成学)医学作用的表述是为了介绍苗医生成学在医学中六个方面的具体指导作用。关于健胃法的表述,被告《苗医基础》用以说明苗医疾病治疗方法中内治法中的健胃和帮交环法。因该三处相似表述均是被告在其《苗医基础》中为了介绍或说明苗医的相关问题,且在参考书目中已经指明了《苗族医药学》系田兴秀、关祖详主编;一处引用关于苗医龙玉六化封尸水的记载,说明“化水疗法”这一苗医治疗方法,也指明了引用作品系田兴秀所著的《苗族医药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规定,本院认定被告《苗医基础》对原告《苗族医药学》的以上使用属于合理使用,并不向原告支付报酬。原告关于其著作权中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被侵害的主张不成立,原告基于该主张提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兴秀、关祥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田兴秀、关祥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甘炫

代理审判员刘永菊

代理审判员柳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廖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