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胡庆余堂”商标侵权诉讼案,胜诉
委托人杭州胡庆余堂公司是“胡庆余堂”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人,包括涉案商标第33681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滋补口服液、药酒,注册有效期限自1989年1月20日至2029年1月19日。第172850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片剂、中药成药、各种丸、煎好的药、胶丸、散、药酒、补药、膏剂,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13日。第154246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蜂王浆、八宝饭、批把膏、糖果、糕点、茶,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杭州胡庆余堂公司历史悠久,为国内知名医药企业,其中“胡庆余堂”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胡庆余堂中药文化”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胡庆余堂”企业商号也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案件介绍
2018年,委托人发现郭某在上海寻梦公司旗下电商平台“拼多多”APP上开设的店铺销售使用了与涉案三个商标近似标志的红玉玫白膏,且在被控侵权红玉玫白膏的销售链接的商品名称、商品介绍中使用了“胡庆余堂”字样,被控侵权红玉玫白膏包装上显示该商品由广东信德公司生产。对此,杭州胡庆余堂公司曾委托钱航律师向拼多多购物平台发送律师函,要求拼多多立即删除被控侵权红玉玫白膏的商品链接并向其披露涉案店铺的主体信息。
2019年,杭州胡庆余堂公司委托盈科钱航律师团队以郭某、寻梦公司和信德公司为被告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
侵权产品图片
案件焦点
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控侵权红玉玫白膏是否系侵害涉案三个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信德公司是否生产了被控侵权的红玉玫白膏,以及是否需要就被控侵权红玉玫白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三、郭某销售被控侵权红玉玫白膏是否构成侵权,寻梦公司是否与其构成帮助侵权;四、若构成侵权,侵权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控侵权的红玉玫白膏与第154246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膏”属于相同商品,与第33681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滋补口服液”、第172850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膏剂”,虽存在非医用与医用的区别,但在功能、受众人群上存在相似性,构成类似商品。被控侵权红玉玫白膏上竖向排列的“胡慶余堂”与“胡慶余堂”“
”商标仅在文字的排列方式及繁简体上有所区别。被控侵权红玉玫白膏上横向排列的“胡庆余堂”与“胡慶余堂”商标仅在文字的繁简体上存在区别,与“
”商标仅在文字的排列及繁简体上有所区别。因此被控侵权红玉玫白膏上的“胡慶余堂”“胡庆余堂”与“胡慶余堂”“
”商标构成近似标志。在无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红玉玫白膏系经权利人授权生产且胡庆余堂公司亦否认授权被控侵权红玉玫白膏上标注的生产商信德公司使用涉案三个商标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被控侵权红玉玫白膏系未经涉案三个商标权利人授权所生产。该商品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与涉案三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涉案三个商标近似的标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属于侵害涉案三个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侵权商品上关于信德公司的名称、地址、产品执行标准代号、食品生产证编号等信息均系公开信息,侵权商品上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错误的编号,侵权商品的包装与信德公司提供的其代加工商品的包装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能证明侵权商品系信德公司生产。
关于争议焦点三,郭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三个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针对拼多多平台,法院认为其事先审查和事后处理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义务,故不构成帮助侵权。案例分析
仿冒胡庆余堂品牌的山寨产品在拼多多平台上畅通无阻地销售,究竟谁应当承担责任。本案涉嫌侵权主体为生产商、销售商以及电商平台。为了合理维权,首先需要确定生产、销售者的身份信息。一般来说,权利人通过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信息列明的生产商确定侵权主体,本案也正是根据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标明的生产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代号等信息确定生产商的身份。但一些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不法经营人为了应对侵权纠纷,可能会采取在产品的标签标识中隐藏或者虚假标注产品生产者的相关信息,使权利人无法从产品包装的直观信息上确定侵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难以真正锁定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对于销售商信息,在掌握一定侵权证据后可以要求电商平台披露店铺主体信息或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调取。
面对拼多多这样的平台方,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的认定,主要考虑事先审查与事后处理。平台如果事前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比如未审核卖家的资质如营业执照、商标权利证书、商标使用许可等内容,或是在知道侵权时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应当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同时,在审判中,法院一般认为对于一般的商品销售,平台方面对海量的商品信息,不可能对商品信息逐一筛查,履行了与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即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