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如何避免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看“中国好声音”诉前禁令

一、“中国好声音”案简介

经荷兰Talpa公司授权,唐德公司获得开发《中国好声音》节目2016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8日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唯一授权。此前,获得此授权的是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由浙江卫视播出了4季。

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唐德公司申请,对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诉前禁令发出后,23日唐德正式向北京知产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灿星、世纪丽亮公司侵权,索赔5.1亿元,法院已受理。

灿星、世纪丽亮公司针对诉前禁令裁定申请复议,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复议申请进行了公开的听证会。

值得注意的是,紧接着北京知产法院开出诉前禁令后的6月2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决驳回Talpa对其拥有“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字节目名称的宣告要求,允许灿星制作的《中国好声音》节目于今年7月在浙江卫视按原名播出。二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适用条件的若干规定

1、《商标法》第六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专利法》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著作权法》第五十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诉前禁令适用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2)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诉前禁令适用的主体有两种:

(1)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 (2)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以外的,与侵犯知识产权专用权的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包括被许可人、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在好声音案中,唐德公司就是作为被许可人的利害关系人。

另外,禁令分为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在加多宝和王老吉商标大战中,法院开出的是诉中禁令。三、诉前禁令申请后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大司法解释,确立了诉前禁令制度的具体操作标准和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

1、担保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停止侵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2、时限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3、听证

人民法院在前述期限内,需要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对的,可以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


4、复议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复议时法院审查的内容

(1)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3)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诉前禁令解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7、诉前禁令的法律救济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8、诉前禁令的持续时间

诉前禁令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仍可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四、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法律制度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它是一种无形财产,又称智慧财产权,它无法像物权那样通过占有来保护,极易被侵权人复制,再加上在互联网时代,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极易被他人用极其简单的形式所剽窃,一旦发生侵权,便有可能以极快的速度传播扩散,造成难以弥补的恶劣影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也严重打击公众创新的积极性。

  其次,诉讼周期较长,维权效率低。知识产权纠纷中,如按照正常的诉讼周期审判,再加上互联网时代很多产品更新换代迅速,审判结果将很有可能仅仅具有惩罚性效力,而无法及时遏制猖獗的侵权行为。

另外,为了平衡鼓励创新与保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一般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保护,商标的专用权是十年,发明专利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十年,著作权是作者死后五十年。拖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意味着变相缩短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最糟糕的后果将使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名存实亡。

因此,诉前禁令制度对于权利人避免“赢了官司,输了市场”显得尤为重要。 诉讼禁令针对的是那些即将或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通过对侵权行为的禁止,有效减少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有利于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