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侵权?评苹果iPhone6侵权纠纷案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局认定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佰利公司的专利权,并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由于认定侵权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其效力及于北京市。)
随后苹果在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知识产权局的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件正在审理中……
一、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基础
我们首先来看看认定iPhone6、iPhone6 plus两款手机侵犯深圳佰利公司第201430009113.9号100c手机的外观专利。
该外观设计于2014年1月13日申请,于2014年7月9号获得授权。最能体现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为主视图。
二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原则
在司法实务中,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明确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认定原则,即“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在明确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认定原则的基础上,司法解释进一步指出了运用该原则需要考虑的两大重要因素“设计要部”和“设计要点”。
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三、外观设计判断主体
判断外观专利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主体不是特定领域的专家,相关行业的设计人员,而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判断。
2016年新颁布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在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方面,引入了“设计空间”概念:
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四、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智能手机行业,涉案外观专利整体上采用矩形四角圆弧外观。100c手机外观专利和iPhone6、iPhone6 plus都采用了此种外观,然而,在智能手机行业此项要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在权利人申请的2014年该种矩形四角圆弧的手机外观设计在市面上也很常见。
智能手机行业普遍采用矩形四角圆弧的外观设计,设计空间较小。设计空间较小的,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众所周知,苹果手机区别于安卓手机的最大特点是它独有的Home键,一般安卓手机为3个一排的触屏按键设计,苹果的设计要部明显区别于其他智能手机,也与本案专利权人的100c手机有所区别。
再加上苹果公司作为引领手机业创新潮流的巨头,在中国拥有一大批忠实粉丝,苹果手机俨然成为“街机”,一般消费者很容易注意到苹果手机与其他手机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综上,笔者不认为苹果手机侵权了。笔者在写此篇文章时,查到苹果公司从90年代起在中国申请了大量专利,也查到本案中100c手机的公司法人代表传闻以前是华为高管。
在手机行业,中国不断涌现出一大批诸如华为、中兴、小米、魅族等优秀企业,随着这些本土企业不断走向国际市场,中国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大战在所难免,小米在印度遭遇专利狙击、华为诉三星等事件都再一次引证了这一点。
因此,企业早做知识产权布局,积极申请专利、商标,获得知识产权专用权的法律保障对企业长远发展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