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期间申请的专利权属之争

案件简介

被告曾在原告处任职,在职期间申请了与原告产品相关的“改进型消防喷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后离职。原告起诉认为该两项专利技术属于原告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确认两项专利权归原告所有。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原告明确其主张的职务发明由其股东黎某完成,被告利用其掌握的公司技术及设计申请的涉案两项专利技术。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又补充提交了证据,并当庭确认涉案技术是由案外人完成的。至此,原告关于涉案专利发明人的主张和举证已前后矛盾。该案最终判决以原告举证未能满足高度盖然性的要求,不能证明涉案专利归其所有,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接受委托后,团队律师第一项工作是确定涉案技术是否由被告完成,以此确定抗辩的方向。通过多次面谈,发现被告在入职前曾委托他人完成相关技术的绘图,图纸所载技术与涉案专利存在区别,但主要部分技术、涉及相同。代理律师以此深入分析原告的证据,发现原告提交的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可能是为了诉讼而制作的虚假证据,且庭审时原告当庭陈述的技术完成时间与样品提交检验的时间、设计图纸落款的时间、生产材料采购的时间等先后顺序有矛盾冲突之处,代理律师当庭指出原告作为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其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技术为其职务发明创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意见被法庭采纳得以胜诉。

推荐理由

企业与员工之间因相关技术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而常有诉讼发生,一旦技术被法院认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后续企业还可能进一步将该员工公开技术的行为,通过另案主张属于商业秘密侵权,引发相关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本案代理律师充分利用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得以胜诉,阻断了后续可能的一系列责任承担问题。与职务发明创造相关的法律问题十分复杂,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应当掌握一定的知识或寻求律师的帮助,确保自己的权利不落入他人之手,同时不陷入商业秘密侵权的困境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