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司法判例精析(一)

受疫情影响,未成年人都开始在家用手机、平板等电子设备上网课,但是在上网课背后却是越来越多“熊孩子”背着父母在游戏/直播中进行大额充值,不少家长反馈手机中的钱“不翼而飞”,“如果不是银行通知还款也不知道钱不见了”,并且在黑猫投诉、聚投诉平台上可以看到数千条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的消费投诉,涉案金额从几十块到几万元不等。

“目前疫情期,小孩在家上网课,从2020年2月8号至2020年2月13号短短不到一周工夫竟在游戏内充值14373元”,在黑猫投诉平台上一位幼儿园小朋友的家长写出这样的投诉帖。

恰逢315期间,鲨鱼君通过检索并分析数篇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案件判决,为大家总结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案件之司法判决要点,分析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查明认定思路,进而为游戏企业提出应对此类玩家投诉/纠纷案件的实务建议

一、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行为有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合法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需要考量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充值金额以及监护人是否对充值/打赏行为进行追认等因素。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7-24条的规定

  •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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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论该行为是否为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效力上均为无效

02

已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

《民法总则》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因此,针对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的充值打赏行为,法院需要个案具体认定

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张某诉爱九游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成年人张某已经是一个12周岁的就读于北京市的初中生,每次充值的金额为3元至328元不等,总额810元,法院认为“张某能够理解其为游戏角色进行的充值行为和相应的后果该充值行为能够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也就是说12周岁的北京市初中生已经可以理解充值几百元的行为和后果,因此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而对于郑州市一个小学生隐瞒其母亲偷偷充值9061元的行为,法院认定“已越过未成年人正常行为的界限,并且在监护人母亲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其充值的法律行为无效”

同时,2019年11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亦对未成年人游戏充值进行了年龄、单次充值金额、每月累计充值金额做了细化规定:

  • 未满8周岁的用户,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
  • 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
  •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在该通知发布之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纠纷案件中,亦会充分考量充值金额是否符合《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而综合查明认定。

事实上,除了法律定性,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纠纷案件中,更为关键的是如何证明未成年人本人自己单独进行的游戏充值/打赏直播?

二、如何证明游戏账户及充值打赏行为系未成年人自己单独操作?未成年人或监护人一般会提交什么证据?

未成年人偷偷使用父母的游戏账户并进行充值的情况不在少数,但现实也确实存在“成年人充值后谎称未成年人并虚假投诉”的情况。

因此,在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监护人如何证明充值/打赏行为系未成年人单独所为以及如何证明该行为未经监护人的同意或追认。

鲨鱼君检索分析的数篇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纠纷案件中,原告(未成年人或监护人)一般会提交以下证据:

账户注册信息及头像

实践中有未成年人偷偷使用父母的身份信息进行游戏注册,或者是采用快速注册的方式以避开实名认证来注册账户,因此,监护人一般提交账户注册信息及头像以证明案涉账户是否已经实名认证程序,证明在案涉账户的注册时间和地点、监护人有不在场证据,证明案涉账户的头像、名称更加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社会交往状况。

如,齐某与快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快手账号注册信息单,该账户使用未成年人本人原名及头像,用以证明用户ID为其本人注册并使用。

支付宝/微信/银行交易记录、短信/微信记录

如在未成年人吴某与某游戏公司纠纷一案中,家长提供了全部的微信支付账单,再结合未成年人自己的陈述,以证明未成年人独自在什么时间、用什么方式进行了游戏充值。

录音/视频资料

同样是快手案件中,原告提交其监护人与原告的对话录音资料(该录音为父母与未成年人对于打赏主播的事情进行问答式交流),以证明未成年人在父母不在现场的情况下进行打赏

同时,其他案件中原告亦会提交监控录像等,以证明未成年人原告存在打游戏、直播打赏的行为和习惯。

未成年人检讨书

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会出庭进行陈述或检讨,法院亦会从原告提交的多份证据是否能否相互印证、未成年人与监护人的陈述是否能够相互印证等方面进行事实查明和认定。

报警回执/询问笔录

部分家长在发现支付宝、微信账户中的钱“不翼而飞”之后会选择报警,原告会将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回执或询问笔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在许某诉上海某游戏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发现11万元“消失”后当地派出所报案,后续原告亦将公安机关作出的《询问笔录》及《出警意见》作为诉讼证据。

三、围绕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法院如何查明认定?

鲨鱼君总结如下几个方面的考量因素:

游戏/直播账户使用时间

实践中,法院会在原告提交的充值记录、账单明细及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查明案涉游戏/直播账户的登陆时间、充值时间,核实该案涉账户使用/充值时间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学习放假安排及生活作息习惯。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一般为周末、假期或平日的晚上,可作为考量因素。

例如,在许某诉上海某游戏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充值行为发生在10月1日至10月7日学生放假时间,10月1日之前大多发生在周五、六、日晚上时间;该段时间相对学生来说,学习时间相对宽松,也正是大多学生缓解紧张的学习生活,放松自己的时间。

游戏/直播账户消费行为

其一,未成年人在游戏/直播账户内的消费行为类型是否与未成年人年龄、心智、社交、智力相符合。

例如,在齐某与快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快手公司答辩认为打赏的作品为成年女性秀身材,与原告的年龄、智力、兴趣爱好不相符合。

其二,游戏类型、案涉游戏账户/直播账户中的社交动态是否与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年龄心智相符合。

例如,在许某诉上海某游戏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涉案游戏对男性,尤其对青少年具有吸引力,女性作为玩家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游戏玩家应为未成年人自身,而不是其母亲。

监护人银行账户之消费记录

实践中,未成年人多数游戏充值/直播打赏行为都是隐瞒父母进行的,不少监护人都是在查询账户余额后才发现,或甚至存在未成年人在消费后删除了短信记录。

在原告与华多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中,华多公司认为未成年人的支付宝交易中,除了涉案充值交易记录之外,也有大量与本案无关的交易记录,可以看出监护人本人平时具备网络支付习惯,其对于网络交易注意能力明显是很高的,所以监护人不可能对于其支付宝账户发生过这么多的交易消费不知情,监护人对于涉案充值消费明显是知情并且允许的。

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相关陈述

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会综合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相关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包括未成年人的陈述及监护人的陈述是否存在出入未成年人关于游戏/直播操作的陈述是否与充值记录相互印证等。

例如,在郑某涵诉映客公司的相关案件中,法院认定“郑某涵提供的个人陈述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使用涉案账号的方法、打赏主播及自己做主播的情况、所喜爱的主播的特点、将涉案账号设置成神秘人的细节等。这些陈述内容符合“映客”的使用方法,亦均符合郑某涵的年龄特点。涉案账号内显示的互动过的主播的个人情况及打赏和收赏记录亦可以与郑某涵的陈述相互印证。在庭审当天,郑某涵可熟练指导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本院打开涉案账号核实相关情况,包括如何将设置成神秘人的账号变更为可显示身份信息的用户。”

(本文作者:盈科范晓倩、潘莹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