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专利权,自己的产品就不会侵权了吗?

你是否有这样的疑惑? 我们按照自己的专利生产的产品,怎么还会侵犯别人的专利权?

最近笔者接到了几个情况比较相似的咨询,核心的问题是:我们收到了某某公司发来的函件,说我们的某产品侵犯了他们的XX专利权,可是我们也有专利权,怎么还会侵权呢?

今天笔者就针对这个问题来跟大家聊一聊,为什么自己拥有专利权,还会存在侵权风险?

拥有专利权并不等同于拥有自由实施的权利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专利权的特性,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排他性,时间性即专利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受保护;

地域性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例如,在中国获得授权的专利,仅在中国境内得到保护,而在其他国家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是不构成侵权的;

排他性也就是排除他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及进口专利产品等侵权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方案或产品的外观设计享有垄断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即构成侵权。

从性质上来讲,专利权并不等同于自由实施权。

你真的是严格按照专利证书生产产品吗?

其次,我们进一步分析这个问题,拥有专利权的前提下,还需考虑自己的产品是否是按照专利所保护的内容实施的,如果未按照自己的专利来实施,有可能产品技术落入他人专利的保护范围,可能存在侵权风险;

即使严格按照专利证书生产,也可能侵害别人的专利权!

《专利法》第一条明确了专利制度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即保护创新和鼓励技术改进。为了保护创新,需要限制他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及进口专利产品;但是为鼓励科技创新,专利法并不限制他人在原有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的基础上作出改进,改进后的方案,如果符合专利授权条件,仍会被授予专利权。这就导致同一件产品上可能存在多个专利权。进而出现这样的情形:

权利人即使严格按照自己的专利来实施,也会侵害其他人的专利权。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假设凳子是创新产品,甲公司拥有一项凳子的专利权,其保护的范围是:

专利一:一种凳子,其特征在于该凳子包括凳腿和凳面;

乙公司在甲的技术基础上作出改进,增加了靠背、扶手的技术特征;

专利二:一种凳子,包括凳腿和凳面,其特征在于该凳子还包括靠背和扶手;

从专利确权的角度来看,乙公司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甲公司的技术方案解决了新的技术问题(倚靠),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符合专利的授权条件,乙公司的专利申请可以获得授权。

从专利维权的角度来看,乙公司获得了专利权,其保护范围是包含技术特征凳腿、凳面、靠背和扶手,乙公司在实施其专利技术时,仍然需要使用甲公司专利的技术特征凳腿和凳面(否则制造不出凳子),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完全覆盖”原则,乙公司的凳子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在外观设计专利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外观设计在确权阶段主要审查产品外观设计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其他专利授权条件,而在侵权判定中,采用整体观察设计特征、综合判断整体视觉效果的判定方法,如果是在某基础设计上进行了改动,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条件,但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似,或是区别设计属于惯常设计等情况下,即使拥有外观专利,仍可能构成侵权。

因此,有没有专利权与会不会侵权是两个独立的问题,不能简单得出有专利权就不侵权的结论。

专利权人不可因有了专利就高枕无忧,进而无顾虑的自由生产、使用、制造、销售。

结语

企业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能够使其技术成果或产品设计受到保护,排除他人未经许可的实施行为;而出于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角度考虑,仍需要在产品技术研发立项前以及产品上市前进行专利侵权检索分析,否则仍具有侵害他人专利权的风险。

(本文作者:盈科仲英豪、耿荣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