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保护商标

 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检索自己将要注册的商标在相关领域内是否与其他商标构成近似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近似商标通常不允许被核准注册以及使用,这是因为,近似商标会对在先商标的专用权造成损害,侵犯到在先核准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的相关利益。有关于商标的保护不仅在《商标法》中有所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如何保护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上述法条主要规制的是在市场经营中,部分经营者以利用他人商品广泛影响力的方式混淆相关公众视线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条大部分内容做字面理解即可不再详述,部分或许会影响大家理解的词语在这里就叙述一下,帮助大家理解此条。


      本条中提到的“有一定影响的”需要考量多种因素,如时间,地域,销售额等。

      “擅自使用”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与其他知名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的行为。

      第四款中的“其他”是指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能达到混淆相关公众视线,使其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其他混淆行为。

      “特定联系”则可以理解为使相关群众误以为该商品与其他知名商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例如合作关系、授权许可、总分公司等关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中还提到,本条第一款中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相关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本文作者:盈科李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