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分析音乐抄袭行为

大家都喜欢在上下班的途中听着音乐打发时光,缓解压力。相信大家也都可能遇到这种情况:感觉某首歌曲的旋律与其之前听到的某首歌曲非常相似,从而自己心里便得出该音乐作品可能是抄袭其他歌曲的结论。近日,因刘佳创作、R1SE组合何洛洛演唱的新歌《舒克贝塔2020》涉嫌抄袭牛奶咖啡组合的《明天,你好》被顶上微博热搜,再次引发人们对音乐抄袭的热议。在此,我们仅从法律角度分析音乐抄袭行为。

我国对音乐作品予以保护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等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就歌曲而言,歌曲一般是指能够演唱的带词的作品,由乐曲部分和歌词部分组成。由于歌曲的歌词和乐曲可以分割使用,经作词人、作曲人依法创作的词作品、曲作品都是我国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作品,在词、曲作品上署名的主体为著作权人,其自作品创作完成时便享有著作权,其权利依法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何判断作品是否构成抄袭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以及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即我国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基本原则为“接触+实质性相似”,与此相同的是,在判断音乐作品抄袭与否时,亦采用上述标准来认定。

     在判断涉嫌侵权的音乐作品是否具有接触被侵权音乐作品的可能性时应当注意,在如今的大数据时代,当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QQ音乐、酷狗、网易云等任一音乐平台发表其作品,此时,便可以认定相关公众具有了接触到组成该音乐作品的词作品和曲作品的机会。

      所谓实质性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同或近似。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是对作品表达的保护,不延及作品的思想或主题。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近似,而不应当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4

注意事项

     可见,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禁止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若歌曲的词作者或者曲作者仅仅是将他人的在先作品或者作品的部分片段作出部分的调整后即变为所谓的自己的作品,则属于剽窃他人在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在先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因而,在创作音乐作品时,应当谨记避免与在先音乐作品构成相似,避免被认定为剽窃、抄袭,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盈科董园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