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业维权遇上公益教育,版权还香吗?

【案情概要】

2014年9月,为改变学生英语基础薄弱,词汇量欠缺的现状,进一步提高学生英语成绩,提升深圳市某高级中学(下称“A学校”)英语教学质量与水平,经A学校决定编创练习册,免费供校内学生使用,并由A学校英语教研组组织召开会对练习册的编创体例、材料取舍等负责落实;


2014年10月,A学校英语教研组成员在百度文库获取并下载提供2万字的英语短文文本后,组长分配任务,要求按照高考考试题型进行分工再次创作形成40万字的练习册;


2014年11月,本案原审法律程序当事人B老师作为英语教研组的组长,申请经费并经过A学校同意,英语教研组印制了2500册免费发给在校学生在教学和练习作业中使用;


2015年10月,汕头市某学校老师(下称“原告”)开始维权,省扫黄打黑办、省(区)文化执法大队接受原告投诉后调查认为,练习册不是非法出版物,也没有获取任何市场利益,未予处理;


2017年 5月19日,原告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下称“宝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老师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书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等,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了对B老师不利的判决,认为侵权成立,支持了原告除公开赔礼道歉之外的诉讼请求;


2018年7月,B老师在一审败诉的不利情况下,二审阶段委托盈科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深圳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9年10月30日,宝安法院改判B老师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19年12月20日,原告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2020年8月27日,深圳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本案被告B老师从教30年,一直担任班主任工作以及从事学校行政工作,她的教育格言是做一名治愈学生“疑难杂症”的好教师,曾获得广东省南粤优秀教师、深圳市优秀班主任、深圳市中青年骨干教师、深圳市高考先进个人、深圳市“三八”红旗手、宝安区高考先进个人、韶关市优秀园丁奖等。

01

“名师抄袭”or“履行职责”

2018年7月,团队律师经与当事人A老师初步沟通了解后,律师敏锐地发现,编创的辅导校本练习册很像法人作品,而非教学老师的个人作品、职务作品或合作作品。

团队在接受委托后,在深入研究案情,分析一审判决,从“破”和“立”两方面有针对地整理、筛选和组织二审证据,反复论证我方的上诉理由,有力反驳原告的上诉理由,举行全流程模拟庭审,制定全方位的“攻防”策略。在二审阶段,我们组织提交了支撑法人作品的关键证据:一是A学校办公会内部讨论记录及出具多份证明文件等材料;二是当初负责编创的英语教研组部分老师的证人证言、A学校法人意志的材料。

虽然,二审整体改判率很低,尤其是版权侵权类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占比量大,一般改判率不超过10%。而且,二审改判考虑的不仅仅是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还需要考虑改判对社会整体的影响,但哪怕有一丝的希望,团队也将努力争取为B老师“沉冤昭雪”,回应案件外的各种滋扰和噪音。

02

“发回重审”and“原告无功而返”

经过半年的努力,二审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法庭调查、证人出庭和进行开庭审理,在查清涉案练习册的基本性质后,认定其系A学校承担责任的法人作品。二审中,出庭律师发挥出色,向合议庭清晰展示上诉理由和证据,协助合议庭准确厘清案件核心事实,提供类似案例[2]和裁判依据,最终成功说服合议庭支持我方的核心观点,充分展示了盈科知产律师的专业能力。


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在原告已申请追加A学校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而没有追加”为由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虽然二审法院并没有直接改判但其已认定涉案作品为法人作品而非当事人B老师的个人作品,这一定性问题的极大反转已然为我们奠定了胜诉的基础。

03

“真公益”but“不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版权法”)一共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3]的情形,其中,与学校练习册最相关的是第(六)种“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4]。

非商业性的使用,既不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或市场销售造成任何影响,也未损害其合法利益。2019年7月,本案原告重新提交民事起诉状及补充合理开支证据,诉请A学校和B老师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的焦点在于是否侵权、练习册是否属于法人作品,在历经重新审理、充分调解后,判决由A学校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值得商榷之处是A学校作为公益教育事业单位,编写练习册仅供教学人员使用,即便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合理使用”,但A学校并没有主观恶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因而可以不判或者少判赔偿数额。百度文库资料付费或会员下载,将其作为教学资料加以编创用于免费教学使用亦符合现有中学教育的惯例,在无法指明匿名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时,法律并不强人所难。

版权法既鼓励作者创作,保护其创作成果,同时也鼓励在不损害作者权益前提下的正常的传播行为,以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虽然作者可以坚持称其不愿意他人以被告使用的方式利用其作品,但因其作品已公开出版,应允许他人在正常的范围内进行传播,不能仅因作者个人意志而被阻止。至2019年底收到重审判决书,A学校方面息讼止纷,而原告却不依不饶,继续提出上诉,拖延自己长达四年的未结诉讼。

04

“商业维权”≈“版权真香”

因今年疫情影响,二审法院合议庭本欲书面审理本案,而原告补充了合理开支证据后要求开庭审理。借此庭审准备期,团队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网检索后,惊奇地发现原告已连续四年一共80次在广东地区的各大法院提起涉案相同书籍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诉讼,该数量仅仅是现已生效的案件。仔细想想,通过各大网站、贴吧及聊天群匿名上传不知名图书的电子版内容,然后形成商业维权的基础,进而大规模地提起版权侵权案件,似乎有利可图。


高额判赔一方面会刺激上诉人维权向商业化发展;另一方面极大地限制了作为公益事业单位的学校及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于作品的使用和汇编范围,与合理使用制度本身意义背道而驰,给公益教育事业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也与版权法的立法目激励创作、传播作品相违背。因此,我们借此机会提交了本案类似的裁判文书[5](赔偿数额均未超过6万元,司法判赔标准每篇文章赔偿额为1500元),希望引起司法裁判机关的重视,同时也为今后案例提供参考。

正如预期,重审的二审判决在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得以详实论证:第一,练习册系学校组织编创的法人作品,并非学校与老师工作室合作作品。即便练习册部分复制了原告作品构成侵权,也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生效判决从八个方面详细论证法人作品,无论从编创目的、立项决策、参编人员、使用对象、署名形式等判断,均指向A学校。第二,教职员工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B老师参与练习册的编创,是基于其系学校英语教研组教师、工作室负责人的身份,且B老师没有直接参与侵权英文短文的编写,B老师履行自身职责,且无过错,不应成为与A学校并列的侵权主体并承担法律责任;练习册并非完全抄袭原告请求保护作品,包括涉诉B老师在内的学校部分教师亦有创造性劳动体现于练习册当中。第三,B老师参编练习册,负责编写单词检测及谚语背诵,基于该事实,涉诉B老师将涉案练习册作为教学成果之一参评2015年区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及“市2015年度教师”并无不妥。第四,原告所称B老师以练习册剽窃其作品,获取个人巨大利益,没有事实依据。

05

“版权侵权”≠“赔礼道歉”

根据版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版权侵权成立一定需要赔礼道歉吗?因部分使用了网络资源,关于是否及如何赔礼道歉的争议,使得本来毫无悬念的案件再生变化。经过整理、筛选的裁判指导案例,提交了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第80号[6])《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给法官参考。

最终法院支持我们观点,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练习册的编创与使用造成对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人身权利贬损,且学校在编创练习册时并不知道原告系英文短文及中文译文作者,学校的侵权行为并非恶意而为,应不予支持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请。至此,历经五年,南粤优秀教师终正其身。

结语

本案原告诉讼策略之一,认为练习册是个人及合作作品,属于对事实的错判和法律的误读。合作作品的判断既要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也要考虑预期创作作品的目的和实现作品预期的社会意义。如果,商业维权在诉讼目的上立不住、同时对版权规则的认知存在偏差,那么在诉讼规程化的体系里,版权也不那么好用,特别是面对公益主体。

作为被告,在对事实的综合分析判断基础上,通过抗辩本案被控侵权作品是法人作品、使用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主张的赔偿数额不合理、赔礼道歉诉求不成立来维护A学校和B老师的合法权益。三年来团队对本案的正本清源,委屈了五年的B老师也辛酸落泪,想到她所说的∶“教书没什么技巧而言,你就本着爱心,本着责任心,本着做一个好母亲的心,一定能把书教好。”

迟到的正义来之不易,穷恶的谣言必将瓦解!

(本文作者:盈科唐海佳、李静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