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高效“打假维权”,最高院最新判决倡导从源头着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的消息,202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4起涉 “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系列侵权案件。最高院的官微上专门刊发宣判结果,必然是要给我们带来一种司法判例上的指引。

“自拍杆”这种产品,对于爱拍照的人来说,无疑是旅游必备品。随着“自拍杆”的越来越受欢迎,自2017年来,各种“自拍杆”的打假也越来越多,法院里经常排满了各种“自拍杆”的案件。

我本人并没有经手办过此类案件,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以“一体式自拍装置”为关键词搜索“裁判文书”,可以看到公开的法律文书就有1750条信息,其中2017年437件,2018年达到788件,2019年开始有回落,95.15%的案件判赔金额在0~10万元之间。

搜索我自己所在城市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公开有117件裁判文书,其中判决书100件,裁定书17件。大多是告销售商的案件,判赔金额1~2万左右。可见,小小的自拍杆也成了一个山寨品爆发的领域。

那么2020年7月30日最高院判赔的4起“自拍杆”案件,对于企业如何打假维权,到底提供了什么样的指引呢?01最高院的判赔思路

对于生产商的制造、销售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案专利虽为实用新型专利,但经多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专利权利状态稳定。

品创公司不仅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也实施了制造行为,系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处于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源头环节。

在本案诉讼前,品创公司已经历两次因侵害涉案专利而被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且前案生效判决已明确认定品创公司的相关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

在此情况下,品创公司仍继续实施制造、销售侵害同一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制造、销售了多款侵权产品,其主观上具有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故意,且重复实施了侵权行为,属于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就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部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

对于销售商的销售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上诉人源德盛公司分别与被上诉人先锋电器经销部、宏宇立信通讯店、金城通讯部的3案中,该3案被上诉人均为个体工商户。

经综合考量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利润微薄、侵权时间不长、侵权人主观恶意不大、侵权情节较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等实际情况,对原审法院酌定2000元的赔偿数额予以维持。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是区分生产商和销售商,来分别确定赔偿数额。对于生产商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的行为,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最终判处最高额度100万元。对于销售商的销售行为,则根据侵权情节等诸多因素,从轻判赔2000元。02最高院判决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赔偿金额为什么相差如此巨大

根据现行《专利法》第65条第2 款的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法律规定的1万元到100万元的判赔区间,最高院判决生产商赔偿100万元,判决销售商赔偿2000元且突破了1万元的下限金额,500倍的差距,为什么判赔差距这么大?

理由其实很清楚,最高人民法院正是用这样的司法判决,来亮明法律的态度,即积极引导专利权人从侵权产品的制造环节制止侵权行为,即应尽可能向处于侵权行为源头环节的制造者主张权利。

当然, 有很多侵权产品是三无产品,无法找到相应的生产商,企业在维权的过程中,也只能是从销售商着手,通过销售商寻找生产商线索,从而达到打击生产商即源头的目标。

目前,很多企业都是全面撒网从销售商打假入手,动辙在一个法院立案几十起。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了一个极低的判赔合理性的情况下(即突破法定的1万元的下限,仅判2000元),这种全面撒网向销售商维权,不仅让企业经历大量的诉累,收益也不会很多;同时也会占据大量司法资源,让法官们被案件压得喘不过气。

因此,企业在打假维权的过程中,要想做到高效维权,应把从源头打假做为打假维权的重点,从源头上遏制侵权现象。

(本文作者:盈科伍峻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