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企业 “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要点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盈科姚华律师团队根据企业经常问到有关客户信息保密相关的热点问题,通过问答的形式展开论述。

1、什么是商业秘密?以及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六段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应符合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特点,客户名单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要件,即构成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

2、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它的价值是什么?

企业在付出了时间、资金和劳动基础上获得的客户名单,会节约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为客户名单的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因此,我们说客户信息需符合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要件,是客户名单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3、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应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通常,若企业客户名单仅包含客户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的,这类企业客户信息往往从公共渠道容易获得,很难构成商业秘密;但是企业客户的交易习惯、交易需求、价格承受能力、付款方式甚至客户主管人员的性格等信息,这些信息往往属于受保护的特殊信息,是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是可以构成受保护的经营秘密的

4、实务中,企业如何举证自己的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

当发生争议时,企业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客户名单区别于公共渠道获知的信息非常重要

企业可以通过分析权利人开发客户投入的时间与人力、物力成本以及双方长期稳定的交易往来等情况来判断该客户信息是否区别于从公共渠道容易获得的企业名录(比如企业能证明持续通过参加展会、发布广告、邮件推广等方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以开发客户;企业与客户的产品发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采购订单等能证明与客户存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

5、如何防止员工对企业客户名单的泄露?

企业在与相关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及《技术及商业保密规定》时,需明确客户名单、客户名片等经营信息系商业秘密,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对企业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约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企业满足以上管理程序,当发生客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时,比较容易证明其为防止商业秘密信息泄露,对作为企业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法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6、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需达到天衣无缝吗?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并不要求保密措施是天衣无缝的,且对所有人员都处于隔离状态,只要秘密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保密义务人通过制度或协议知晓其有保密义务,就认为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

7、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我们依如下原则认定侵权人侵害商业秘密:

首先,商业秘密实质相同(如客户信息作为商业秘密时,客户名单相同、客户产品需求相同);

其次,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

最后,侵权人对商业秘密的使用缺乏合法来源的原则(如员工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8、员工泄露客户名单,但未实际发生交易,应承担民事责任吗?

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是对“不正当手段”的规制,以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的商业道德和竞争秩序,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并不要求发生实际的损害后果,企业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9、企业被侵犯商业秘密应选择刑事还是民事救济手段?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刑事救济和民事救济二者各有侧重和优势,权利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将二者有机结合,使其互为补充。

商业秘密的民事救济主要依靠当事人自身能力收集证据,普遍存在举证难的现实问题,很多权利人会选择在提起民事诉讼前向公安机关报案,优先以刑事程序进行维权,通过刑事审判为民事救济提供证据。但是,刑事诉讼主要由国家机关启动,关注的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调查、评价和惩罚,对被害人具体权益所受损害的恢复和弥补并不是刑事诉讼重点关注的方面;而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救济手段,可以达到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和赔偿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失的目的。

10、有关企业客户信息的保护,还有什么特殊的关注点?

在实务中,企业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在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交易的,有可能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没有侵犯企业受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信息。

最后,商业经营信息往往会随着市场变化而发生变化,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经营秘密体现的价值也存在一定期限;所以,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受保护,是有合理期限的。

(本文作者:盈科姚华律师团队 来源:企业法律合规)